王芳与北京市通州区住宅锅炉供暖中心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2023年春节放假安排时间公布【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怎么注册2022.06.06
【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64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茵
【审理法官】刘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某某;北京市通州区住宅锅炉供暖中心
今年端午节高速免费吗【当事人】王某某北京市通州区住宅锅炉供暖中心
【当事人-个人】王某某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通州区住宅锅炉供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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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张松杨帅
【代理律所】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宅锅炉供暖中心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依照法律规定,事业单位
简历自我评价范文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撤销代理合同管辖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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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依照法律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某某与通州供暖中心之间的聘用合同于2016年4月30日即已经解除,王某某现要求撤销2016年的《放弃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申请表》,否认双方关于人事关系的终止事项已超过了法定的一年期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王某某以自己2021年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
由主张本案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对于王某某以通州供暖中心在重组过程中程序违法、侵害其权利为由,要求恢复其事业编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关于立冬的谚语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6:24:26
【一审法院查明】家长给老师的感谢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王某某原系通州供暖中心处事业编工作人员。2016年3月22日,通州供暖中心与案外人北京北燃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薪火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成立案外人北京北燃通州供热有限公司。2016年4月21日,王某某填写《放弃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申请表》,内容为:“本人自愿放弃北京市通州区住宅锅炉供暖中心事业单位编制,劳动人事关系转移到北京北燃通州供热有限公司。”2016年4月30日,通州供暖中心为王某某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载明王某某
、通州供暖中心之间的聘用合同于该日解除。2016年5月1日,王某某与北京北燃通州供热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王某某在该公司工作的起始时间为2016年5月1日。 2021年11月23日,王某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撤销放弃事业编制申请书,恢复事业编制人员身份。同日,仲裁委以王某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出具京通劳人仲不字【2022】第048-06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王某某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某、通州供暖中心之间的聘用合同于2016年4月30日解除,王某某要求撤销《放弃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申请表》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王某某要求恢复事业编制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修正)》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王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新证据:证据一、供暖中心人员安置方案,证明这个安置方案是不合法文件是无效的,通州供暖中心是根据这个安置方案给我们安置
的。证据二、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行办法,证明如果要是按照他说的转制的话,他应该按照这个试行办法对我们进行补偿,但是实际他并没有。通州供暖中心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个安置方案是违法的。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而且这个证明与他的诉请无关。 通州供暖中心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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