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金城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西西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南京大屠杀是几号2021.11.30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39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珊张鹏侯晨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权金城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西西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国家专项计划什么意思【当事人】权金城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西西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权金城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西西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晓东北京濮业律师事务所;齐集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张泽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晓东北京濮业律师事务所齐集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张泽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晓东齐集张泽 中秋节的节日祝福短语
【代理律所】北京濮业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权金城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西西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权金城公司据以提出西西友谊公司侵害其合法权利请求权基础即权金城公司对案涉场地的使用源于与食宝街公司的租赁合同这一基础事实。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合同约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湛蓝【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案在二审期间,权金城公司提交照片三张及一段视频用以证明其原承租场地已进驻其他商家,权金城公司被侵权。西西友谊公司质证称照片和视频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西西友谊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经询,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权金城公司据以提出西西友谊公司侵害其合法权利请求权基础即
权金城公司对案涉场地的使用源于与食宝街公司的租赁合同这一基础事实。根据前述查明事实能够确认食宝街公司系基于与西西友谊公司的租赁合同对租赁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权金城公司基于与食宝街公司的租赁合同对所涉租赁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西西友谊公司主张食宝街公司欠付房租并向权金城公司发布相关通知,此间西西友谊公司对案涉场地的合同权利不以权金城公司与食宝街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而受到相应制约。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权金城公司主张西西友谊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就权金城公司系合法权利主体、西西友谊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及侵害权金城公司合法民事权益之行为、权金城公司遭受实际损害、西西友谊公司的行为与权金城公司的实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上述要件需同时满足,西西友谊公司才应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反之,若上述任一要件无法满足,则西西友谊公司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权金城公司对案涉场地的相应民事权益源于租赁合同,其在收到西西友谊公司的相关通知后应及时与食宝街公司取得联系,现权金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西西友谊公司主张解除与食宝街公司的租赁合同缺乏依据,及其已与合同相对方食宝街公司取得联系,在此情况下西西友谊公司收回场地相关行为不应属于对权金城公司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关系项下的侵权过错行为,而是基
于合同关系项下的租赁合同解除后的后续法律行为,均不足以认定西西友谊公司存在侵权主观故意或者过错。基于上述情形,权金城公司如有损失可在合同关系项下向相关合同相对方另行主张解决。 综上所述,权金城公司关于西西友谊公司对其租赁场地经营造成侵权,要求西西友谊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38元,由权金城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5:27: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日,西西友谊公司(甲方、出租方)与智杰瑞亚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为×××),约定:甲方将北京市西单北大街109号西西友谊商城项目一层局部(租赁面积约为1800平方米,双方同意按照前述租赁面积数额计算本合同中所有与面积相关的费用)租赁给乙方;甲方还享有一层部分区域(租赁面积约450平方米),该额外标的已出租,双方同意自该额外标的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
解除后,乙方按照附件内约定租金标准承租该额外标的;乙方承租租赁标的用于经营食宝街品牌之用途;租赁期限为2018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17日,计租期为2019年3月18日至2023年9月17日;租金(含物业费)标准,第一年至第九年为12.2元/平方米/天,第十年到第十一年为13.4元/平方米/天,第十一年到第十五年为14.7元/平方米/天,除此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价款或费用;租金支付方式为2019年3月18日至2023年9月17日止,乙方按季(三个月)缴纳租金,首期租金自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其余租金是应在每个付款期到来的10日前(即提前10日)交纳。 2018年11月13日,西西友谊公司(出租方、甲方)与智杰瑞亚公司(原承租方、乙方)、食宝街公司(现承租方、丙方)签署《西单食宝街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原合同的承租方由乙方变更为丙方,由丙方代替乙方承继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乙方退出原合同关系;乙方承诺依据原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300000元、首期款2020320元及供暖费75600元全部视为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首期款及供暖费,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返还租赁保证金及首付款。 2020年10月27日,食宝街公司(出租方、甲方)与权金城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店铺坐落在北京市西单北大街109号西单食宝街项目地上一层BFl-04号(建筑面积约238.8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31.35平方米);乙方将该出租店
三月你好文案短句铺以权金城一人烤为店名,用于经营餐饮;甲方预定于2020年11月1日当日或之前将出租店铺交付乙方,该出租店铺租赁期为3年,自交付日即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甲方给予乙方出租店铺交付日即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的装修期。当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西西友谊公司主张食宝街公司欠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4045405.78元,并提供证据,显示向食宝街公司发送《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函》,食宝街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签收。 2021年4月23日,西西友谊公司向权金城公司送达《场地收回通知》,载明:西西友谊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3日向食宝街公司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函》,食宝街公司已丧失租赁场地使用权;权金城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处于实际使用状态,应与西西友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但未完成签署工作,将于2021年4月30日收回权金城公司使用场地,并追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占用场地产生的相关费用。 2021年4月23日,权金城公司向西西友谊公司送达《商函》,载明:权金城公司与食宝街公司《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权金城公司依据《租赁合同》享有租赁场地使用权,租金只应支付食宝街公司,西西友谊公司无权代为收取;西西友谊公司单方终止与食宝街公司的合同,需要提供解除合同的相关合法合规文件;西西友谊公司强行收回租赁场地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2021年4月25日,西西友谊公司向权金城公
司送达《停止能源供应通知》,载明:西西友谊公司将于2021年4月27日零时起不再对权金城公司占用场地进行能源供应。 2021年4月26日,权金城公司向西西友谊公司送达《商函》,载明:权金城公司与食宝街公司《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西西友谊公司单方终止与食宝街公司的合同,需要提供合法合规文件;要求西西友谊公司赔偿因提前撤场,从而导致权金城公司前期投入租赁场地造成的经营损失(实际投入1363180元)。
空间说说大全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