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与实施建议
2021年第1期
不解决制约其节能工作的根本问题,即使加大考核力度也无法提升其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这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因此,如何在现有基础上,转变管理方式,对不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差异化和可持续性指导,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地方开展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的探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在制度设计层面,能耗定额可以促进公共机构用能的分级管理,合理设定节能目标,客观评价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效。“十二五”以来,较多地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都在尝试开展能耗定额管理工作,发布公共机构相关能耗定额地方标准[8],尝试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十二五”以来部分省市发布的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相关标准如表1所示。在此期间,由于定额标准实施的基础条件不太具备,以致能耗定额标准没有发挥其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
(1)虽然公共机构已认识到其节能工作的重要示范意义,但由于节能工作不属于其主营业务,节能意识仍相对薄弱;
(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是所有节能工作的基础,而公共机构真正达到分区、分项等二级计量要求的比例仍较低,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基础普遍薄弱,很难满足定额指标的核算要求;
(3)长期以来,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为主要依据,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为抓手,各地已制定的能耗定额标准与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工作没有进行挂钩,因此标准执行过程中动力不足。
三、《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和应用指南》主要规定及要求
为充分发挥能耗定额管理方式优势,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2019年1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和应用指南(试行)〉的通知》(国管办发〔2019〕5号)(以下简称《指南》),这为促进公共机构合理设定能耗定额指标、应用能耗定额标准规范用能行为、提高节能管理精细化水平提供了指导与支撑。《指南》主要建议:
(1)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所辖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分类制定相应能耗定额标准;表1
“十二五”以来部分省市发布的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相关标准
2021年第1期
(2)各地区的能耗定额指标必须涵盖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综合能耗,根据不同气候区,其建筑面积能耗指标有所区别;同时设置了针对系统和区域的参考指标。
(3)由于公共机构所处环境和客观条件的多样性,可考虑影响因素对定额指标进行必要的修正。
(4)定额标准出台后的实施是关键,因此《指南》也对标准的实施和应用提出了建议。
《指南》主要规定内容如表2所示。
表2
《指南》重点要求
四、地方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现状
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推动和《指南》的指导下,全国各地区积极编制相关地方定额标准或指导文件,截至目前,海南、山东、河北、山西、宁夏、广东、河南、天津等部分省份或直辖市已发布或即
将发布相关定额标准。
例如,海南省已发布DB46/T 481-2019《海南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该标准分别针对党政机关、公安机关、教育机构、场馆机构、医疗机构对其约束值、基准值和引导值进行了设定,并按照地域位置将其分为海口、三亚、沿海地区和中部地区,再根据公共机构类型进行分类;并对公共机构实际用能时间、人均建筑面积、单位建筑面积、数据中心机房总功率、门急诊人均门诊部面积等均设定了基准值,采用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对能耗指标实际值进行修订。
山东省已发布DB37/T 2671—2019《教育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DB37/T 2672—2019《党政机关能源消耗定额标准》、DB37/T 2673—2019《医疗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DB37/T 3780—2019《场馆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DB37/T 3781—2019《政务服务中心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等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系列标准,在各标准中再对各类公共机构进行细分,并充分考虑省公共机构供暖特点,对单位采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分为市政集中供暖(按热计量)、空调供暖、燃气(油供暖)等方式来进行指标设定;为保证定额管理的可操作性,未对能耗指标进行修订。同时,在标准附件中也明确了能耗定额指标对节能工作的参照意义。
宁夏回族自治区已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能耗定额(试行)》(宁机管发〔2020〕44号),对党政机关、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和公检法系统等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等级、重点用能区域或设备能耗
管理要求、统计范围、计量管理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对于党政机关,按照办公类型,分为集中办公和独立办公进行区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行政区域和建筑面积的不同设定能耗定额指标;对于教育系统,结合宁夏教育系统特点,将职校、特殊教育、培训中心等进行了规定;对于医疗系统,将基层社区、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了区分;对于公检法系统,区分了检察院、法院和公安系统不同用能特点,使定额指标设置更贴合实际。
五、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建议
chuntian各地区的能耗定额标准均基于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的实际情况,符合本地区各类型公共机构现阶段用能水平,能够为后续定额标准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撑。为了保证标准的有效实施,各地区在编制标准的过程中,建议关注以下主要问题。
(一)定额指标设定方面
由于能耗定额指标是根据公共机构类型分不同指标进行规定的,因此同一公共机构的不同能耗指标可能不在同一水平。例如,某公共机构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已达到了基准值,而人均综合能耗却高于约束值。建议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对这类公共机构的能耗指标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分情况指导。
(二)特殊区域用能指标设置方面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精细化管理,鼓励特殊用能区域的用能量单独计量,《指南》中提及“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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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机构存在特殊用能系统且该特殊用能系统可独立计量时,允许该公共机构在计算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综合能耗时,依照计量数据对特殊用能系统的数据进行剔除”;若不能单独计量,则计入公共机构综合能耗。因此,特殊区域用能若单独计量,可不计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但若无相关用能指标或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则可能为后续实施带来一定的阻碍和困难: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部分公共机构仅通过为特殊区域安装计量仪表并单独计量后,在根据标准规定进行数据剔除后,其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或人均能耗指标从约束值变化至引导值的现象。客观上讲,该公共机构完善了计量系统,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但是若其特殊区域的用能没有相关指标的考核,则会出现这部分用能情况得不到监管的现象。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向精细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下,建议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补充已有评价标准或考核要求等相关条款。
(三)定额指标修正方面杭州市民卡查询
公共机构由于实际用能时间、流动人员等情况各有不同,采用必要的修正可将各公共机构用能情况“归一”后放在同一平台上进行处理,修正工作是值得提倡的。但考虑到公共机构用能统计或管理人员并非专业人员,若修正方法过于复杂,将为标准的理解和实施带来困难,建议相关省份在标准编制的同时
配套开发相应的软件或辅助系统。
六、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实施建议
(一)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
公共机构主管部门通过多年探索,已形成了较为成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随着节能工作的深化,必然要逐步形成完善的涵盖机制、标准、技术、市场的能耗定额管理体系,能耗定额标准的出台是公共机构各级主管部门合力推动管理体系建立而迈出的第一步。建议继续拓展能耗指标考核体系,完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办法,优化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路径,尝试能源管理绩效评价方式,挖掘公共机构可持续发展潜力。
(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深挖公共机构节能潜力
meihua通过定额标准的研究与实施,可对各地区公共机构的用能情况进行初步分级,节能潜力巨大的公共机构主要集中在能耗高于约束值的范围内。各地区有较多自主权对所辖区域的公共机构用能情况进行指导,建议加大对处于约束值附近的公共机构用能的指导和约束力度。一方面,可以通过资金奖励等政策对公共机构节能进行激励引导;另一方面,继续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标准、目标考核等约束性政策倒逼其开展节能工作。经验表明,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能够发现能耗管理中的职责不明确、
程序不规范、结果不清楚等问题,并加以改进。建议加强各地区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试点,结合试点经验推广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使之作为公共机构定额标准实施的技术和基础保障。
(三)尝试采用全面节能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
能耗定额管理可根据公共机构用能特点和规律,采取适宜的全面节能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可以控制用能单位成本、增强员工间沟通和交流,促进单位内部各项节能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能耗定额标准的落实[9]。在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的同时,严格节能绩效考核目标和约束机制,形成量化考核和责任机制;探索有效激励机制,考虑赋予公共机构节能部门预算执行权力和政策上的灵活性,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和激励管理者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最终促进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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