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保护-法律条文
申请奖学金范文六大保护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 兴中华的主力军。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民 族的振兴,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因此,青少年的身心健 康成长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它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保护 未成年人的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01家庭保护
Law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 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 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A)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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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 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 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 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 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 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 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有、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02学校保护
Law
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 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 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 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 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 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 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 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 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 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 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 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十八条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 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 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 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 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 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 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 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 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03社会保护
Law第四十二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 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 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 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 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 照护职责。
第四十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 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
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情、暴力、 、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 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五十四条禁止拐卖、、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 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 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社保断交有什么影响第五十六条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 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 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 人员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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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 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 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入住 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销售网点。禁止向未 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兑付奖金。烟、酒和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 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 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 酒。
第六十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 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 证件。
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 日记、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 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 查阅;(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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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网络保护
Law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 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 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
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 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六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 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 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天龙八部2级钓鱼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 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七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 正当和必要的
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 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 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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