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Feb.2021
第30卷第1期
Journal of Henan Police College
Vol.30No.1
收稿日期:2020-06-20
作者简介:韩仁洁(1993—),女,河南新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2018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①司法大数据研究院、
司法案例研究院对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刑事一审审结案件进行统计、研究后发现,
在此期间我国涉黑犯罪被告人中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被告人占比3.32%。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涉黑组织2954个,恶势力犯罪集团9814个,其中,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占到近20%,未
成年人涉案人数占总数7%左右。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数分别为84人、
428人、552人,2018年、2019年比上年分别增长了410%、29%。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反思
韩仁洁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近年来,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未成年人数量逐渐增多,未成年人犯罪大有抬头之势。一方面,黑恶
势力出现低龄化趋势;另一方面,
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呈现黑恶化倾向。表面上,刑事责任年龄限制是导致未成年人自发或者被引诱、
招募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原因,但究其根本,未成年犯的出现与发展与环境因素和个体因素关系密切。
根据当前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成员的行为特征,我国应当着重从完善预防、打击和加强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三方面,实现对此类犯罪的常态化综合治理。
关键词:扫黑除恶;未成年人犯罪;环境因素;未成年人保护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33(2021)01-0037-10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正式启动。截至2020年8月底,
全国累计打掉涉黑组织3347个、
涉恶犯罪集团10564个,专项斗争涉及的5824名目标逃犯到案5512人,到案率达96.4%;全国共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31840件199478人,一审判决24308件151996人,二审判决10463件83583人;全国共判处追缴、没收违法所得436亿元,极大摧毁了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1]
。较之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前的我国黑恶
势力犯罪治理情况,
本次行动的规范化彩浓厚,统一部署、对症下药、行业互助、责任到位的行动安排更加符合此类犯罪的治理需求,
有文化的高级情话无论是打伞破网,还是打财断血都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进入收尾阶段,
如何实现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的常态化,
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考虑到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犯数量的增长态势[2-3]①
,且有组织犯
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4]42
何润东的电视剧,如何有效避免未成年人遭
受黑恶势力的洗脑、
利用与毒害,防止未成年人组织、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生,助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亟待进一步研究。一、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一)诱因:刑事责任年龄限制
正如《儿童权利公约》序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
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
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考虑到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弱势地位以及有限的心智发展水平,
法律往往在赋予未成年人更为宽泛的基7
罗密欧与朱丽叶剧本3DOI:10.16231/jki.jhpc.2021.01.007
本权利的同时,在刑事司法领域也给予其更多照顾,其中突出体现在通过确定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未
成年人入罪风险。这导致在一般犯罪中,未成年犯无须承担具体刑罚,享有较之成年犯更大的“刑罚福利”。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法治教育宣传的不断推广,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开始将法律上的刑事责任年龄限制作为帮助其从事不法行为、逃脱法律制裁的利器。这些不法分子既包括鼓励、诱骗未成年人帮助其犯罪的成年犯,也包括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能力、自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犯。在此背景下,受不良社会影响、涉足犯罪泥潭的未成年人日趋增多。哈尔滨张松
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未成年人涉黑涉恶典型案例频生,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大量存在成年犯刻意招募、组织、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况。如,在尚金节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该组织成员整体年龄较轻,“90后”占一半以上,长期从事、持械斗殴等违法行为[5];又如,在白友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多名未成年人被强迫从事运输、走私的非法行为[6],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此外,大量未成年团伙存在黑恶化趋势,比如有学者对林某程等人非法拘禁、、抢劫案件进行分析后指出,在该校园霸凌案件中,未成年团伙已经具备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特征表现,形式上符合了扫黑除恶的打击要求[7]。相应值得关注的是,在2015年至2017年我国校园暴力案件中,被告人数在5人以上的案件占比6.27%,被告人数为10人以上的案件占比1.1%[8]。
(二)根由:环境因素与个体因素对未成年人的交互影响
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因素非常复杂,研究者一般将之分为环境因素和个体因素两大方面[9]。以往的研究一般都主张探讨普遍的人格维度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关系,并且往往单一地考察人格变量对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效应。近年来,研究者逐渐认识到,从生态系统观来看,青少年镶嵌于一个复杂的相互联系的网络中,片面地强调人格或者环境的作用,忽视人格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会导致人格与问题行为的虚假相关,可能会隐藏条件性的关系[10]。考虑到环境因素的相对可控性,以及在个体成长过程中,环境因素对于个体因素往往能产生持久且深远的影响。因此,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研究时,笔者主张将环境因素作为主导因素、个体因素作为次位因素进行考量。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进行分析时,有研究者从失调的家庭关系、困难的校园生活、现代工业与娱乐产业的发展、对社会生活的感知、自我控制五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进行考察[11]。其核心观点强调,外部世界尤其是未成年人所获取的外部信息、与外部人员的交往关系以及由环境驱动个体对外部事物形成的认知与感受都是影响未成年人行为的关键因素,而这些外部因素往往都是社会性的。比如邻里相处过程中的道德氛围,社区生活中结识的伙伴,校园生活中接触的教育工作者与同学,电视广播、网络媒体传递的电影、书籍、图片等信息,娱乐场所的开放性等。
在黑恶势力犯罪过程中,无论是引诱型犯罪还是自发型犯罪,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原因都离不开环境因素的影响。在谢文彬、詹荣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涉案未成年团伙成员家属及老师曾通过证言表示“孩子跟随谢文彬团伙后,不去上学,经常吸烟、喝酒,夜不归宿,还参与
打架斗殴、看等,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涉案未成年团伙成员系在校生,跟他人混社会后,性情大变,校方无法管束,经常旷课、吸烟,参与打架斗殴等”①。究其原因,一方面,未成年犯往往在家庭生活、校园生活及社会交往过程中存在被忽视、歧视、不公正对待甚至伤害的经
83①参见谢文彬、詹荣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开设、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抢劫二
审刑事裁定书,(2019)闽09刑终130号。
历,这些经历极易导致其形成自我控制能力差、情绪敏感易变化、易冲动、易受外界影响的性格特点,这类人更易受到黑恶势力蛊惑与影响,也更容易基于报复心理认同和接受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家庭因素为例,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对2015-2016年间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研究后指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家庭多存在各种不良因素。家庭不良因素排名前五的分别是留守家庭、离异家庭、流动式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12]。而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比较后发现,随着父母监控水平的升高,青少年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逐渐降低。父母对孩子的行为、交往和生活越了解,越能预见孩子的思想和行为发展,也越能把孩子的思想和行为维持在正常的轨道之中[13]。由此可见,对于成长于存在不良因素家庭的儿童来说,成长过程中父母单方甚至双方的缺席会导致其在家庭生活中处于被忽视的地位,日常行为也缺乏父母监控,相对于在正常家庭成长的儿
童更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本身具有较强的猎奇心理,赌博、、支、严重暴力等犯罪本身可能会激发未成年人尝试犯罪的兴趣。成年犯抓住未成年体此类心理特征,鼓励或引诱其参与犯罪,再以告发犯罪为由对其施以威胁、恐吓,达到控制其长期从事具体、多样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当然,从极端视角来看,“心理变态者”不可避免地存在于社会各年龄阶层当中,对于此类特殊未成年人而言,“确定犯罪、规定刑罚”本身很难对其构成一种威慑,相反,这种规范可能对其产生一种犯罪诱导[14]。因此,如果单纯地通过施以或者加重刑罚,很难阻止此类人实施犯罪。
(三)黑恶势力犯罪中的未成年成员特征
首先,整体而言,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被告人一般文化程度较低、年龄集中在16-17周岁、男性居多、犯罪手段多为暴力手段、窃取手段和威胁手段[12],这恰恰与涉黑案件中未成年犯[15]①的特征一致。其次,就一般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而言,犯罪人往往因经济贫困等原因导致受教育程度偏低,成长环境较为恶劣,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工作技能低下,就业机会匮乏,既无正当职业、稳定收入来源,又好逸恶劳、法治意识淡薄,反叛心理、反社会意识强,基于生活及安全感的需要,加入或者创立犯罪组织,通过暴力、以暴力相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营生,从而获取经济利益和安全感[4]45。而黑恶势力犯罪中的未成年人多处于社会边缘地带,成长环境恶劣,缺乏正确的行为引导、监督和控制,消极情绪占日常主导地位,肯定和向往帮会文化等社会亚文化,与一般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的特征具有相似性。再次,从犯罪组织形成角度来看,未成年犯罪团伙基本符合“
恶势力”团伙特征,但仅具有黑社会化倾向。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团伙的社会影响、人员组成、犯罪活动类型都符合“恶势力”团伙的基本特征②。但在黑社会化的过程中,由于犯罪组织黑社会化主要包括组织结构的黑社会化、犯罪活动的黑社会化、组织模式的黑社会化及管理模式的黑社会化四项内容[16],受限于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制,未成年犯罪团伙很难转化为合法的社会性组织,也很难建立保护伞、获得权力庇护下的组织安全保障。因此,在缺乏成年犯帮助的前提下,未成年犯罪团伙黑社会化存在客观障碍。未成年犯的特殊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93
①②在样本内的“涉黑”未成年人中,男性占比99.3%,“涉黑”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主要以小学和初中为主,未成年人开始
实施“涉黑”行为的年龄集中在16-17周岁。参见刘卫花、陈世伟:《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典型特征与法制应对———基于西南地区裁判数据的研判》,载《犯罪研究》2014年6期,第11-12页。
宝宝拉肚子吃什么好“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成员一般在3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者涉黄、赌、毒等。
玩具熊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
1.未成年成员更注重精神需求
除涉毒、赌犯罪的未成年成员外,一般黑恶势力犯罪中的未成年成员参与黑恶势力犯罪、加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主要原因在于寻求精神上的满足感。比如,在家庭关系或者社会交往关系中受到排斥的未成年人,能够在加入犯罪组织的过程中快速获得认同感,与同伴形成相互陪伴的关系,并在同伴身上到精神安慰、产生精神依赖。又如,在校园生活中被忽略甚至被贬低的未成年人,在完成犯罪组织布置的犯罪任务并获得奖励的过程中,能够回失去的成就感。再如,以犯罪组织为依托,未成年人更敢于进行暴力活动,而施暴的过程能够让未成年人宣泄情绪。当然,加入犯罪组织的未成年人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主要在于满足其虚荣心,而非对经济价值本身的在意,这也是通过犯罪满足其精神需求的一种体现。
2.未成年成员易识别
受帮派文化影响,犯罪团伙成员尤其是未成年成员具有较强的仪式感,喜欢通过统一的着装、文身、发型等符号标记其同伴身份,比如杭州市余杭区“忠义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均在左胸处文身繁体“义”字[17]。由此可见,较之一般社会成员,黑社会组织成员往往外在特征明显,具有较为明确
的符号标记。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生活比较单一,基本上是家庭、学校和朋友“三点一线”,对于已经辍学又没有工作的闲散未成年人,就只剩下家庭和朋友“两个基本点”了。因此,未成年人参与的犯罪团伙表现出较高的交往频率[18],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往往以多人形式出现,这也导致此类人更易被发现和识别。
3.未成年成员易监控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中未成年人成员的家庭背景及受教育程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且在日常生活中他们常会显示出特殊的行为特征,比如易与人产生冲突、小偷小摸等。通过日常观察与记录,可以确定此类重点监控对象的活动轨迹。同时,相较于一般未成年人,此类未成年人对校园生活兴趣较低,经常出入KTV、网吧、酒吧、大排档等休闲娱乐场所,较为集中的日常活动范围也为对其实施监控创造了一定的优势条件。
4.未成年犯罪团伙犯罪对象及犯罪区域、时间相对固定
受制于社会影响力及经济实力,且为防止父母、老师、一般社会成员发现和阻碍其实施犯罪,未成年犯罪团伙的活动范围一般较小,犯罪对象相对明确。以校园暴力犯罪为例,犯罪对象一般为在校学生,且该对象一般是与未成年犯罪主体存在一定社会联系的学生,比如同校生、同班生、同寝室学生、曾发生过冲突的学生等。实施校园暴力犯罪的场所也相对集中,比如宿舍、学校厕所、走廊楼道
、教室、学校周边等区域。受限于日常教学时间安排,校园暴力犯罪发生时间往往也有规律可循。
二、对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范的考察
(一)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范情况介绍
我国现有针对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四类:
一是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背景,针对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犯定罪量刑问题作出的实体性规定。早在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曾提出:“对盗窃犯罪的未成年犯,或者确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犯罪,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应当注意体现政策,酌情从轻处罚。”2009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于未成年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指出“应当对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一般参加者,虽然参与实施了少量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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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活动,但系未成年人或是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并首次在犯罪团伙的定性
问题上提出“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的要求。在此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先后出台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利用未成年人犯罪意见》)对黑恶势力犯罪中未成年犯的认定及量刑问题作出更为明确的审慎要求。尤其是在对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认定过程中,指出“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利用,偶尔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般不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2020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三起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故意伤害案对于认定未成年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身份以及检察机关基于何种标准提供从轻处罚量刑建议作出了进一步说明与示范。
二是以从重处罚为原则,针对涉未成年人黑恶势力犯罪中的成年犯定罪量刑问题作出的实体性规定。2009年《量刑意见》将“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确定为可以增加基准刑10%-30%的情形。2020年《利用未成年人犯罪意见》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归责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确定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方式以及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中的从重处罚对象。前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三起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案例对拉拢、招募、吸收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从重处罚情形,为逃避法
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作虚假供述顶罪的从重处罚情形以及利用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从重处罚情形的适用也作出了示范,突出了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重点。
三是针对未成年犯的特殊程序性规定。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编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章,对各诉讼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作出系统性规定,并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速裁程序,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立法否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速裁程序的适用,并赋予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提出异议的权利。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刑事诉讼法》的指引作用较弱。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公检法机关都致力于开发和实验新的、有效的未成年司法制度,创新和丰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例,2011年最高检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摘要)》中已提出着力探索新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模式,随后于2014年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于2020年在前述文件及各地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对未成年人工作提出39项具体要求。同时,于2019年5月发布推动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对各地各类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检察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和示范。
四是以预防和纠正未成年人犯罪为目的作出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其中将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重点内容之一,并从强化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的依法保障和社会责任,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引导,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九个方面对任务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尽管在此之前我国多个法律文件都能够体现帮扶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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