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发布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怎样做肉丸子北京一中院发布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3.15
【分 类】其他
正文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领导能力 
国家公务员报考条件案例1:二手车交易平台被认定为买卖合同相对方时,法院认定其经营者承担的是卖方责任,而非中介责任
  【案情简介】
  郭某在某公司经营的二手车平台选中两辆二手车,到店咨询时,某公司销售人员高某进行了接待。后郭某通过向某公司销售人员高某表达了购买意愿,高某称无需签订合同,把车款支付给其,其之后会把车款转给某公司,并向郭某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之后,郭某将车款打入高某该银行账户。付款后,其中一辆车已交付并过户至郭某名下,另一辆车经郭某多次催促,未交付所购车辆及办理过户。郭某发现该车已另售他人,并已办理过户。郭某诉至法院,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某公司辩称其与郭某之间未签署过任何买卖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身份仅是中介方,不是车辆出卖方;高某虽是其销售人员,但其职责范围并不包括订立口头合同和收取货款。经查,高某与某公司之间有大量资金往来,某公司未对此做出合理解释。
  【法院认为】
梦幻西游12门派  高某为某公司销售人员,其与郭某通过进行交易涉及的车辆信息均来自于某公司二手车平台,高某在某公司的工作内容亦为销售车辆,某公司虽称其销售人员无权收取货款,但法院查明在郭某购车期间,高某曾多次向某公司转账,金额巨大,且郭某通过向高某账户汇款成功购买并过户了其中一辆车,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高某存在长期代收客户货款的行为,高某代收客户货款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故郭某与某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某公司承担的是卖方责任,而非中介责任。现某公司仅交付并过户一辆车,另一辆车已经出售他人并办理了过户,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郭某有权解除涉案买卖合同,要求某公司退还车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法官提示】
  二手车交易平台多具有双重身份,除具有中介方身份外,有时还具有卖方身份。在二手车交易中,二手车交易平台承担何种责任,主要取决于二手车交易平台与客户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的性质。若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其为买卖合同的卖方,承担的是卖方责任,须向买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二手车,并依约配合办理过户。若作为买卖合同的中介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撮合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其承担是中介责任,相对于买卖合同的卖
方,其承担的合同责任更轻。但实务中,存在未签署书面合同,对二手车交易平台是否为卖方产生争议的情形,此时,法院会根据聊天记录、录音材料、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二手车的交易平台是否为卖方。消费者为维权便利,应保存好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
 
案例2:二手车质保期间自燃,法院综合合同约定的质保条款、双方过错情况,以及车辆使用情况合理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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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吴某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二手车公司保证无重大事故、泡水、火烧,发动机、变速箱、电路板质保两年”。吴某通过按揭贷款支付车款22万元,某二手车公司向吴某交付了车辆。五个月后,吴某驾驶涉案二手车回家途中,车辆驾驶舱冒烟后发生起火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委托A鉴定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起火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鉴定,鉴定结论是:可排除雷击、外来火源、人为纵火、车辆事故碰撞、电路故障
导致起火的可能,不排除车辆动力系统/燃油供给系统故障导致车辆起火自燃的可能。吴某认为某二手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全部车款。某二手车公司辩称,吴某在了解车况及质保承诺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案车辆,且涉案车辆毁损由自燃造成,其不应承担涉案车辆自燃责任。
  【法院认为】
  根据鉴定结果,在车辆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人为纵火、车辆事故碰撞、电路故障导致起火的可能,但不排除车辆动力系统/燃油供给系统故障导致车辆起火自燃的情况下,某二手车公司作为出卖人应保证交付的车辆具备应有的质量和性能,且作出了相应质保承诺,其应对车辆自燃导致毁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吴某作为涉案车辆购买方,明知是二手车,其质量、性能显然不能和新车相比,仍然选择购买。同时考虑吴某从提车到车辆自燃前已使用5个月,其间有更换蓄电池,未对涉案车辆进行正规保养的情形,吴某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车辆的使用时间,兼顾公平原则,法院酌情认定吴某、某二手车公司对车辆的毁损各承担50%的责任。
  【法官提示】
说说520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六条的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须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该案中,在通过鉴定无法确定车辆自燃具体原因的情况下,认定二手车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亦是因为依法其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其也依法向吴某作出了质量保证。消费者购买二手车,为避免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尽量选择正规的二手车经销商,尽量避免与个人私下交易。此外,若消费者购买的二手车仍然在出厂质保期内,其也可以依据《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享受生产商提供的质保服务。但需要注意的是,二手车须是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且非人为因素导致损害。
 
案例3:故意隐瞒车辆发生事故情况,法院认定其构成欺诈
  【案情简介】
  王某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车。某二手车公司在网络上发布大量广告,宣称其拥有专业检测团队,对车辆进行几百项车况检测,所售车
辆均为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车辆。正是因为该宣传,王某才决定购买涉案车辆。但是购车后不久,王某在维修涉案车辆时,得知涉案车辆曾经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遂诉至法院,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车款并给予三倍赔偿。某二手车公司辩称,其不知道涉案车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不存在欺诈。经查,涉案车辆在王某购买前确实发生过多次交通事故,其中一次事故伤及车辆主要架构。某二手车公司所谓有几百项车况检测也并没有真正落实,有些车辆只是由有经验的汽修师傅进行查看后便进行销售,并没有严格的检测程序。
  【法院认为】
  某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销售二手车的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对所售二手车车况进行检测,并保证所售车辆质量;且其在广告宣传中亦称拥有专业检测团队,对车辆进行几百项车况检测,故其对所售车辆的车况应有清楚认知,应当知道涉案车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伤及车辆主要架构。但某二手车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未将该情形告知王某,而是承诺涉案车辆为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车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王某购买涉案车辆,构成欺诈,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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