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9.01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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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
正文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云龙示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局属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市本级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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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日
 
株洲市市本级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扩大失业保 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0〕40号)文件精神和省人社厅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本级(仅限于市直,下同)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
  一、申领对象和标准
  一类是在市本级以“非农业户口”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市本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2020年7月1日后新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除外)。
  二类是除“一类”申领对象以外,在市本级以“非农业户口”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缴费的失业人员、2020年7月1日后新参加失业保险缴费的失业人员,按照市本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发放。
  三类是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在市本级以“农业户口”身份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我市城区低保标准(即600元/月)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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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一)在市本级有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 现处于失业状态;
  (二)失业前最后工作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为市本级;
  (三)申请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
  (四)申请时不属于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 者已办理过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毕业鉴定
  三、申领证件
  申领失业补助金需提交以下证件:
  1.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领期限晶体二极管
  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五、申领流程
  (一)网上申报。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自行下载智慧人社APP, 按照网上程序进行申报,并将所有表格准确无误填写完整。对网上申报不成功的人员建议现场申报。
  (二)现场申报。2020年12月31日前,法定工作日每天9:00到株洲市民中心C区大厅排队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领登记表》(见附件1),按表格填写要求由本人据实填写,并将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附后,由本人提交到42号、43号窗口。
  经办机构对所提交的《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领登记表》及时在湖南省失业保险
信息管理系统(核三系统)中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录入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15日内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发放。经审核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人员,将从提交《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领登记表》时间的次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当出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等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茂名景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作为该项工作的主要实施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主体,严格审核,迅速落实。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主动网上公开失业补助金政策,充分利用、相关媒体、123
45市长热线、众来信来访、12333等渠道载体,宣传新政策,接受社会监督。要回应社会关切,热情服务众,耐心解释政策。要加强舆情引导,谨防谣言传播。
  (三)调整支出结构。各县市区要精准把握政策,合理确定失业补助金标准,优先保障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生活支出,基金支撑较弱的县市区,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防范基金风险。切实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充分利用核三系统比对查询,避免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基金等现象。
  (五)加强工作指导。加强对县市区政策把握、经办操作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帮助分析、测算基金支出,提高基金风险防控能力。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统筹区内实施细则,确保平稳落实本统筹区内失业保险补助金发放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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