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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面向劳动者建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的制度。 中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内容: 1. 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1.1.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高于本市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市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5%缴纳 (二)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后不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时未满足以上条件的,应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1.2. 医疗保险模式 1.2.1. 9.5%+5(大额救助医疗费) 单位承担7.5%+2.5,个人承担2%+2.5 此方式可以享受住院待遇、药店购药、特殊病种的门诊,有个人账户,退休后按本人养老金的5%划入。 1.2.2. 6.5%+5 只能享受住院待遇,退休后建立个人账户,按本人养老金的5%划入。 1.2.3. 5%+5 只能享受住院待遇,无个人账户。 1.3.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1.3.1. 参保人员在本市市区内调动工作,应当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变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地区调动工作,应当办理退保手续,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算。 1.3.2. 参保人员因故中断工作期间个人账户予以保留;重新工作后,个人账户存储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1.3.3. 参保人员到国外、定居的,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当办理退保手续,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结算。 1.3.4.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结转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使用。如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无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1.4. 医疗保险待遇 1.4.1.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2009年4月1日起实行) (一)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72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24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二)本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参保患者,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在前次住院的基础上降低15%。本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患者执行所在医院相应的第二次起付标准。 1.4.2. 精神病患者在专科医院住院时,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个人负担20%。 1.4.3.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一年期核算,为市区或者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目前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2万。 1.4.4.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下列比例负担: 起付标准—5.2万 5.2—15万 在职 10% 10% 退休 7% 10% 1.4.5.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足额补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住院医疗统筹费以及滞纳金后,自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 1.4.6. 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或者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因素所致伤病或者伤残需要的医疗费,医疗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 1.4.7. 异地居住人员就医及报销 (一)参加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的人员,用人单位的派出机构的在职职工和已经退休的人员,需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在离哈前,需携带《暂住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或户口、异地购房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手续,在异地选择两所综合医院作为本人的异地医院。其中:一所为三级医院,一所为二级医院。审批有效期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哈尔滨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未办理登记备案和在非指定医院就医及超出有效期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报销时需携带:医疗费收据、全部医疗费用明细(含具体诊疗项目、药品费用、数量和单价)、病历复印件(首页、病程记录、医嘱辅助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住院专用章)、异地居住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三)异地安置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门诊费及药店购药的费用,冲减本人个人帐户余额。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可以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1.5. 大额医疗救助 大额医疗救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职工本人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职工年度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医疗费用在5.2万以上1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10%,个人自付10%;1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1.6. 个人接续医疗保险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自解除劳动关系起3个月内向本人户口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原参保模式接续医疗保险(参保模式一年后可更改)。 申请个人接续时,应填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 办理续保登记后,持《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登记表》到哈尔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签订“医疗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书”,预存三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每月从个人结算账户中划转医疗保险费金额。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2. 养老保险 2.1. 什么是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使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之后,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缴纳养老保险费。 2.2. 养老保险缴费分几档? 分4档:①按实际工资缴费 ②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按社平工资60%缴费 ③按社平工资100%缴费 ④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00%按社平工资300%缴费 2.3. 办理养老保险需要的手续 2.3.1. 参保 1、人员新参保需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号(18位) 2、自由人转入企业参保需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号、 工商银行清户单 3、保险已封存人员转入企业参保需要提供:姓名、身份证号、上一单位提供的养老保险封存单 2.3.2. 哈尔滨市区内转移 1、需要填写增减表(转出单位盖公章,鲜章) 2、需要填写封存单(转出单位在转出处盖公章,转 入 单位在转入处盖公章) 2.3.3. 省内地区、省社保转入 1、转入地社保局出具接收函 2、转入人员需要提供转出地社保局打印的养老保险关系情况表、个人账户明细表 2.3.4. 建筑系统转入 转入地出具招工备案表、接收函、劳动合同、转移单、公司介绍信 转出地社保局出具养老保险关系情况表、个人账户明细表 2.3.5. 黑龙江省外转入 1、转入地社保局出具接收函 2、转出地社保局出具养老保险关系情况表 3、个人账户明细表 4、转出地社保局提供当年养老保险社平基数 2.3.6. 机关事业单位转入 1、转入地社保局出具接收函、本人出具存档证明 2、转出地社保局出具养老保险关系情况表 3、个人账户明细表 2.4. 农村户口人员退保: 1、需要提供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申请 3、养老保险封存单 即可退回养老保险账户个人部分 2.5. 在职人员死亡领取养老保险账户余额 1、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成本控制 2、增减表 2.6. 养老保险建户需要的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地税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每季度提供一本会计记账凭证 5、银行对账单 6、地税纳税申请报表 2.7. 养老保险答疑解析 2.7.1. 养老金账户的构成? 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存储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年限*1.2% 2.7.2. 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答: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7.3. 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止。其中,企业职工可以由本人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续缴费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计发办法和上一年度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实际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的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 2.7.4. 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 的问题? 答: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形成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当从最早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开始,与之后建立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合并。其中个人账户合并时以最早建立的个人账户为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只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数额最高的部分,其他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作为补充间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员本人。重复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不予返还,合并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废止。 3. 失业保险 3.1.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3.2. 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1)单位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地税登记表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开户行帐号、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名册。 (5)失业保险参保登记表。 3.3.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于本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哈尔滨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3.4.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失业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5. 失业人员能享受到哪些待遇? (1)失业保险金; (2)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生育补助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重病住院的医疗费;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6)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7)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3.6. 失业人员如何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在解除劳动关系10日内办理,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批》(表一)、《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册》(表二)并携带以下手续: (1)职工档案 (2)养老保险封存单 (3)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 (4)解除决定(一式二份) (5)劳动合同或工资表 3.7. 失业保险各项待遇的给付标准是多少? (1)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市目前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370元。 (2)医疗补助金标准:根据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的长短、按照失业金的6%、8%、10%分别确定。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5年的,为本人失业金的6%;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为本人失业金的8%;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为本人失业金的10%。 (3)生育补助金:按照本人领取失业金标准的3个月一次性支付; (4)住院医疗补助金:按照发生的医疗费的70%报销,但不超过10个月失业金标准; (5)死亡丧葬补助金:按照我市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执行;现执行的标准是1200元; (6)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供养1人的为死者生前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的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7)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照本人在职期间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额度,全额返给农民工本人,作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8)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本人,可享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合格失业人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机构根据介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成功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3.8. 农民合同制工人如何参加失业保险? 农民合同制工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可选择按本人工资总额1%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可选择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9. 户口是外地的职工,失业后如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失业前在哈尔滨市参加失业保险、失业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本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金额一次性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迁入地失业保险机构负责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对本人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3.10. 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未缴费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定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单位为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作为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与城镇职工相同。 3.11. 失业人员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以后重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3.12. 什么情况下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移居的; (4)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5)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 凡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就业岗位安排或不接受职业培训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工伤保险 4.1. 工伤的认定 (1)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 以下情况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醉酒导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3. 发生工伤后的应对措施 (1) 合作单位应及时将受到事故伤害的我公司派遣员工送往哈市工伤定点医院进行,如离定点医院较远,可就近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急诊。 (2) 发生工伤的合作单位应及时通知我公司负责该单位事宜的业务部负责人,该负责人应了解情况并初步判定此次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3) 自发生工伤时起至取得医疗通知单不应超过24小时。节假日顺延。 (4) 到非工伤定点医院进行急诊,如受伤害情况较重需后续的,应在24小时内转到工伤定点医院。如受伤害情况极为严重,需报市工伤保险科申请延后转到工伤定点医院。 (5) 派遣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时,受伤害地点不在哈市,合作单位应及时将该员工送到受伤害地点附近的医院进行急诊,如受伤害情况较重需后续的,急诊期为24小时,应及时转到哈市工伤定点医院。如受伤害情况极为严重,需报市工伤保险科申请延后转到哈市工伤定点医院。 (6) 参保人员凭工伤保险科签发的《医疗通知单》到指定的工伤定点医院进行。 4.4. 发生工伤后的应对措施—补充内容 (1) 在工伤认定结论做出前,参保人凭工伤保险科签发的《医疗通知书》到指定医院救治时暂按工伤职工管理,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垫付,待取得工伤认定书后,其工伤职工仍在医院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垫付,(其先前暂按工伤职工管理时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工伤定点医院报销); (2) 在工伤认定结论做出前,其工伤职工(住院或门诊)已结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先行垫付,待取得工伤认定书后,再到医院报销。 (3) 以上两种情况目前只适用市工伤保险科作出的工伤认定,我单位的工伤认定属于区工伤认定,目前不能采用以上两种报销方式。 (4) 合作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伤事故报告书、身份证复印件。 (5) 门诊的,需提供医药费收据、处方、门诊医疗手册、加盖医院章的医疗通知单。 (6) 住院的,需提供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汇总(加盖公章)、诊断、住院病历(加盖公章)、加盖医院章的医疗通知单。 注: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终结书》 4.5. 工伤报销所需材料及流程。 (1) 企业持工伤保险证、工伤认定书、医疗通知单二联、劳动能力鉴定表及企业工伤职工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已做劳鉴)、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终结书、工伤职工医保卡复印件(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死亡证明复印件。 (2) 门诊还需持医药费收据、处方、门诊医疗手册; (3) 住院的还需持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汇总(加盖公章),住院病历(加盖公章)。 (4) 集齐以上材料送交市劳动局工伤保险科。 (5) 工伤报销的时间为自送交材料日期起22个工作日。 4.6. 劳动能力鉴定 个性签名档图片(1) 职工发生工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3)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4) 生活自理能力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5)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7. 工伤保险待遇 4.7.1. 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鉴定 之生活自理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哈市社平月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哈市社平月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哈市社平月工资的30%。 4.7.2. 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鉴定之一至四级伤残鉴定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伤残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级 24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90% 二级 22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85% 三级 20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80% 四级 18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75%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哈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7.3. 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鉴定之五至六级伤残鉴定(一)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如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享受以下待遇: 伤残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五级 16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70% 六级 14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6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低于哈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7.4. 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鉴定之五至六级伤残鉴定(二)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16个月本人工资 30个月本人工资 16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本人工资 25个月本人工资 14个月本人工资 球类运动有哪些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补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7.5. 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鉴定之七至十级伤残鉴定(一)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如保留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伤残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 12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 8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本人工资 4.7.6. 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鉴定之七至十级伤残鉴定(二)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级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 12个月本人工资 20个月本人工资 12个月本人工资1.4t什么意思 八级 10个月本人工资 15个月本人工资 10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 8个月本人工资 10个月本人工资 8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本人工资 5个月本人工资 6个月本人工资 4.7.7. 工伤保险待遇—工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50%,抚恤金分配比例不得超过10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周岁以下每年轻一岁增加一个月,但最高不得超过60个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4.7.8. 什么情况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 拒绝的; (4)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5. 生育保险 5.1. 生育医疗费支付对象 按照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生育的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的在职女职工及符合条件的在职男职工。 5.2.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对象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施行输卵管结扎术和输卵管复通术的在职职工;取出宫内节育器的退休女职工。 5.3. 支付范围和核定内容: 女职工孕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等费用(统称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报销。 5.4. 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不足最高支付限额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 (一)生育: 1、产前检查280元; 2、自然生产。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二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 3、助娩产。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 ,二级医疗机构1500元,一级医疗机构1200元; 4、剖宫产。三级医疗机构3200元,二级医疗机构25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 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在相应标准基础上增加300元。 (二)计划生育: 1、放置宫内节育器。三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130元,一级医疗机构110元; 2、取出宫内节育器。三级医疗机构180元,二级医疗机构160元,一级医疗机构140元; 3、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 120元; 4、宫腔镜取环术500元; 5、输卵(精)管结扎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6、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育规定,并办理《计划生育证》的,做疏通输卵(精)管手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7、人工流产 (1)怀孕10周以下负压吸宫术,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250元,一级医疗机构220元; (2)怀孕10-14周以内钳刮术,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280元,一级医疗机构240元; (3)怀孕14-27周以内引产术,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一级医疗机构700元; (4)怀孕27周以上引产。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二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 (5)药物流产230元。 5.5. 生育补助金计算标准 1、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产假期内的工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津贴形式发放。津贴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成日工资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2、男职工所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其配偶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但无工作单位和无固定收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除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外,并按男职工所在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给予一个月的生育补助金。 注:男职工的配偶必须是无工作,必须开出社区盖章的无工作证明。 5.6. 申领条件、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5.6.1. 申领条件 1、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连续满12个月的用人单位职工; 2、按政策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参保职工。 5.6.2. 所需材料 职工在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后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代办员向经办机构进行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异地或急诊生育医疗费报销:《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二份、《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帐户登记表》、医疗费收据、诊断书(加盖医院诊断专用章)、费用明细、《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的原件及复印件,二胎另需提供《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异地生育需提供病历复印件。(男职工申领生育医疗费和生育补助金还须提供民政部门、医疗部门出具的其配偶无劳动能力的证明) ②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登记备案:《哈尔滨市职工生育保险选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母子健康手册》原件。 ③申领生育津贴或补助:《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帐户登记表》、《哈尔滨市职工生育保险选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单位留存件。 6. 住房公积金 6.1. 建立公积金账户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缴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 缴存单位银行付款账户预留印鉴卡复印件; (5) 单位介绍信; (6) 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成立批文; (7) 企业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8)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9)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与中心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6.2. 房屋公积金的缴费标准 新建户:可按三档比例 8%; 10%; 12%; 6.3. 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实际工资缴费基数上线:不超过哈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5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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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水果奶油蛋糕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目录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
统筹基金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2.结算比例
3.重要单据保存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
5.住院医疗
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工伤保险享受待遇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生育保险和男职工的关系
生育保险相关补贴
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五险一金"的常见问题汇总
住院医疗相关示例
失业保险相关示例
工伤保险相关示例
生育保险相关示例
特别提示
社保的异地转移
五险中的三险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
“四金”缴费的基数定义
“四金”缴费的比例
相关劳动关系义务
他都不会理会我的感受是什么歌
社保代理名企推荐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
统筹基金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2.结算比例
3.重要单据保存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
5.住院医疗
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工伤保险享受待遇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生育保险和男职工的关系
生育保险相关补贴
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五险一金"的常见问题汇总
住院医疗相关示例
失业保险相关示例
工伤保险相关示例
生育保险相关示例
特别提示
社保的异地转移
五险中的三险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
“四金”缴费的基数定义
“四金”缴费的比例
相关劳动关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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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
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各地缴纳比例不一样。
养老保险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1%(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10元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2%;
工伤保险
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生育保险
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10年下半年起,全北京市统一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按工资的7%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7%.
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 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 (2) 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 (3) 政府
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或按当地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发给。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举例来说吧:
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
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重要单据保存
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和化学、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
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和化学、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
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注意: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享受待遇
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尽快(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诊断书或住院病历;
2.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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