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支持个人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下称《条例》)、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XX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购置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那么,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置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置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当。
  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承受管理中心的监视管理。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缺乏以支付购置、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履行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决策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视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方案及方案执行情况。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四)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银行。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八条 管理中心履行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缴存人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人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方案,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方案执行情况报告。
  (三)审查确定住房公积贷款工程。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批及贷后管理。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统计、信息咨查询及相关资料管理。
  (六)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视管理。
  (七)承办管委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九条 受委托银行根据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履行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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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协助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进行审查。
  (二)审查贷款工程。
  (三)根据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与借款人签订借款相关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四)发放、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完整的贷款信息数据。
  (五)实施贷后管理,协助催收逾期贷款。
  (六)办理委托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建立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XX银监局,依法履行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行政监视职责; 嘉佑集
  (一)监视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决策职责情况。 阉母鸡
  (二)监视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情况。
  (三)监视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情况。
  第十一条 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福特新福克斯油耗
  (三)购置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和建立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舞字的部首  (四)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
年检  (五)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最高额度和单笔可贷额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各市州管委会决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各市州管委会根据本地的房价和工资水平、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规模等因素确定最高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原那么上不得超过本地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单套价款总额的80%。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置同一套住房的,可适当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二)单笔可贷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有人)收入情况、信用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购建住房价格、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
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由管理中心确定、调整并于公布。普通商品房、再交易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70%。经管委会批准,各地可酌情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
  第十四条 各市州可自行确定本地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但购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购置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应适当缩短贷款年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那么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临近退休,但具有归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 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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