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反工作质量,规范反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金融机构反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反风险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内容包括反宣传、培训、、报表报送、调查、保密和奖惩等日常工作内容,明确了反工作要求,是反人员业务操作的基本规范。
第二章 宣传
第三条 本章所称反宣传,是指对反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知识进行公司内外部宣传。公司按照本地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开展反宣传工作。
第四条 公司积极开展反宣传工作,增加公司员工和社会各界反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氛围,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宣传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反宣传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一)反领导小组对反宣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二)反牵头部门负责落实反领导小组的决定,牵头反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反宣传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六条 反宣传既包括面向客户或是潜在客户的外部宣传,也包括面向公司员工的内部宣传。反宣传要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贴近客户的利益,便于客户认同和理解。
第七条 反宣传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基本特征;
(二)金融机构的反义务;
(三)反的法律法规;
(四)避免自身受到活动侵害的知识和方法;
(五)我国反工作的进展;
(六)反工作先进事迹;
(七)其他相关宣传内容。
第八条 反宣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专项宣传活动,宣传工作要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公司应将反宣传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建立长效机制,长期开展宣传活动,主要采取LED电子屏、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设立宣传栏、理财顾问现场解答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各项反宣传活动。
第三章 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积极组织开展反培训确保反相关岗位人员具有与其职责匹配的专业素质,,增强反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反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批公司反年度培训计划;
(二)检查反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反牵头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撰各类反培训教材;
(二)制定反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反培训;
(三)保存反培训记录;
(四)反培训评估、总结。
第十五条 其他部门职责:
(一)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于年初提出培训需求;
(二)根据公司反年度培训计划制定本部门反培训计划;
(三)组织本部门日常反培训;
(四)保存本部门日常反培训记录。
第十六条 培训对象
反培训对象包括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反合规人员、可疑交易分析报送人员、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等。反培训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分层次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反培训分在岗培训和岗前培训两大类。
在岗培训包括全员培训和反相关岗位人员培训。全员培训的内容以普及反知识、宣导反形势和政策、通报公司反工作为主。
岗前培训指公司在新入司人员培训中,要加入反的内容,使新入司人员树立起一定的反意识,掌握初步的反知识。
第十八条 反培训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分析讲解各项反相关法律法规,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学习,使员工深入掌握各项规定,并能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二)反内控制度。结合公司业务特点,深入讲解公司反内控制度,使员工懂规章懂业务,提高反工作能力。
(三)业务实际操作。结合国际、国内反最新动态和反案例,介绍反的经验与技巧,以及最新的反技术,稳步提高相关人员的警觉性和反技能。
(四)其他相关知识。组织开展其他与反相关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培训。全员培训每年一次,反相关岗位人员培训每季度一次。上述培训包括各种方式、各个层级组织的培训。
公司针对人民银行重要监管精神或文件组织开展临时性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条 培训结束后,反牵头部门要及时做好培训情况的评估、总结,并将评估总结报告上报反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留存归档。
培训评估总结内容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教材、授课人员、参训人数等。
第四章 监管报表报送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称反非现场监管报送,是指依照反法律法规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各项报告、报表等资料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反非现场报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一)反领导小组对非现场报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二)反牵头部门负责执行监管要求,牵头反非现场报送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反合规人员负责向人民银行报送非现场监管季度、年度报表。报送时间、方式、内容和渠道应严格遵守监管制度要求。
(四)反可疑交易报告员负责编制反非现场监管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向反合规人员提交。
第二十三条 反报送相关人员对于已报送的季度、年度报表保存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以备查询。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中心支行对于报送内容和程序的具体要求,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如下信息:
(一)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情况;
(三)涉及可疑交易识别情况;
(四)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五)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活动的情况;
(六)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工作信息。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中心支行对于报送内容和程序的具体要求,应于每年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如下信息:
(一)反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二)反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盛夏未来插曲(三)反培训情况;
(四)反宣传情况;
(五)反年度内部审计情况;
(六)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工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中心支行《北京市反机构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大银发[2012]117号)文件要求,报送以下信息资料:
(一)年度反工作总结、报送时限分别为每年12月10日前,年度工作计划应在北京市年度反工作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反专题会议记录,对反工作总结、计划、内部监督
检查等专项工作方案、报告等重要文件的签署意见等,以及其它能反映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反工作有效实施负责的书面资料,报送时限为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
(三)机构名称、地址以及负责人、法人机构的高管和控股股东等情况及其变更,报送时限为确定和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
(四)反工作机构、岗位及人员的设置、职责和变更情况,报送时限为确定和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
(五)反内控制度、操作流程及其更新完善情况,报送时限为制定和修订后10个工作日内;
(六)自行开展的反培训工作记录、图片等资料,报送时限为培训后10个工作日内;
(七)反人员参加人民银行网络培训测试结果,报送时限为测试后10个工作日内;
优秀员工获奖感言简短(八)年度反宣传工作方案、集中宣传月相关资料及总结报告、年度反宣传工作总结,报送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1日前、6月10日前、11月30日前;
(九)反调查资料和相应分析报告,按调查通知书规定的时限报送;
(十)对风险业务、产品和支付工具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其更新完善情况,报送时限为制定和修订后10个工作日内;
(十一)新推出的业务、产品、创新型交易工具和相关制度、办法、操作规程等,报送时限为推出后10个工作日内;
(十二)反内部审计报告、自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及内、外部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报送时限为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
(十三)反监测分析系统使用手册(包括基本功能、操作流程、权限设置、应急措施等)及其更新情况,报送时限为系统使用和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十四)发生或上报公安部门的案件或其他金融案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
(十五)协助配合公安、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件协查情况,报送时限为协查后10个工作日;
(十六)反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报送的信息资料;
(十七)其他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将反非现场报送的各项资料单独存档保存,并严格执行那个本细则中保密要求。
第五章 现场协查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反协查,是指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进行反调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贷款资金。
第三十条 资金查询、冻结、扣划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2020新年快乐第三十一条 协查义务
(一)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支持;
(二)按要求向调查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协助查阅、复制有关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协助封存有关文件、资料;
(五)依法执行对有关账户的临时冻结。
第三十二条 协查权利
表示看的词语(一)对相关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调查人员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权拒绝调查;
(二)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对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三)对要求封存的有关文件、资料有权清点。
第三十三条 反协查由反牵头部门统一接洽,办理协查手续,并组织协调其他部门配合完成协查。
(一)核对调查人员数量及所出示的身份证件和调查通知书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二)对要求提供有关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填写《反协查工作表》(见附件1),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协查;
(三)对要求提供有关情况说明的,可直接处理,填写《反协查工作表》和《反协查结果反馈表》(见附件2)。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接到《反协查工作表》后,应按协查要求及时安排协查。协查工作结束后,填写《反协查结果反馈表》反馈至反牵头部门。
老婆我难受你看它想你了第三十五条 协助调查中,有关人员接受询问应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并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实。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要求调查人员补充或者更正。确认笔录无误后,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