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岳勇、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怎样能留学【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9
mc海底神殿【案件字号】(2021)浙06行终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瑛范卓娅张亚彬
【审理法官】蒋瑛范卓娅张亚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岳勇;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
静态ip【当事人】赵岳勇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赵岳勇
【当事人-公司】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闫伟红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张馨予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李淑芳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闫伟红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张馨予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李淑芳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闫伟红张馨予李淑芳
【代理律所】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赵岳勇;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上诉人赵岳勇、上诉人鹿山街道办对案涉房屋未腾空且未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这一事实均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保全证据质证维持原判改判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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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岳勇、上诉人鹿山街道办对案涉房屋未腾空且未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这一事实均予以认可。根据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约定,案涉房屋及附属物产权尚未发生转移,故上诉人鹿山街道办对案涉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系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程序规定。上诉人鹿山街道办
在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过程中,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未听取上诉人赵岳勇的陈述申辩,亦未告知上诉人赵岳勇依法应享有的救济权利,有悖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违法,于法有据。 案涉房屋属于嵊州市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小砩村小砩区块,已被列入棚改范围无法恢复原状。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虽未履行,但已明确了案涉房屋的安置面积,安置面积折算金额,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总补偿款等各项数据及金额,在该协议尚未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之前,赵岳勇要求法院责令双方重新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赵岳勇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重新签订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本案中,案涉房屋屋内物品系赵岳勇合法财产,鹿山街道办在强制拆除搬出过程中未将财物登记造册,亦未及时通知赵岳勇领取,而是将屋内物品封存于小砩村党服务中心,导致部分物品霉变损坏,部分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失应由鹿山街道办予以赔偿。对于封存的物品,鹿山街道办应返还赵岳勇,风起霓裳 电视剧
对于损坏及丢失部分,根据赵岳勇提供的财产清单、鹿山街道办提供的拆除搬离时的视频及现场清点封存物品的情况,一审法院酌定鹿山街道办应在返还财产的基础上另行支付赔偿金4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赵岳勇、上诉人鹿山街道办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岳勇、上诉人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负担各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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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坐落于嵊州市××街道××村,嵊州市××街道××村被列入嵊州市棚户区改造计划,被告作为实施主体委托嵊州市跃翔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案涉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签约事务。原告赵岳勇于2020年1月7日代表其户就嵊州市××街道××村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与嵊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市跃翔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为XF-320),协议中被拆迁的房屋系案涉的浙(2018)嵊州市不动产权第0××6号房屋,房屋为赵岳勇所有。协议内容
约定:“总建筑面积245.05平方米,安置面积360平方米,空翻面积114.95平方米,安置面积折算金额2205090元,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净值总价265214元,搬家补助费5651元,临时安置补助费47103元,……甲方需支付给丙方总安置补偿款2611262元。2020年1月8日,赵岳勇又在其户的《房屋搬迁腾空证明单(结算联)》签字,腾空单载明:“兹有小砩村被征收户赵岳勇的被征收房屋,已腾空完毕。该户同意交拆,经验收,符合交房条件。”但至拆除时,案涉房屋实际并未腾空,协议约定款项至今尚未支付。2020年1月20日,被告拆除了涉案房屋,并将房屋内物品搬出,封存于小砩村党服务中心,原告至今未取走上述物品,由于封存时间较长,部分物品有霉变损坏等情况。另查明,被告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了《嵊州市鹿山街道城市更新改造小砩村小砩区块房屋征收公告》载明:“从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30日为争先签约期,在争先签约期内,小砩区块内预签订的城市更新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签订率已超过90%。即日起,城市更新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生效。”该公告已进行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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