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收款如何做账?
【财务知识】收款如何做账?
、⽀付宝转账如何做账?
收到款截图最好打印出来相关的账单或是明细,这样也算是有原始凭证,否则没有相关的凭证不好证实。
转⼊余额时:
借:其他货币资⾦
全国知名口腔医院贷:银⾏存款
购买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贷:其他货币资⾦
新办企业,公司账户没有存款,⽼板发放⼯资选择现⾦发放或转账,如何写会计分录?建元是我国哪一个皇帝使用的年号
借:库存现⾦
贷:其他应付款
借:应付职⼯薪酬
贷:库存现⾦。
⼿续费的问题
假如我收⼊100块,开了100块的发票给客户,实际到账是99.9元,还有0.1元的扣的⼿续费是没有原始凭证,如何做账?
开发票(这⾥不考虑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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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收账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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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存款 99.9
借:财务费⽤——⼿续费 0.1
贷:应收账款 100
如果想再正规⼀点,可以在凭证后附⼀个⽂字说明,说明扣⼿续费,⾦额较⼩⽆法取得外部证据,特此说明,再让领导签名批⼀下即可。
关于转账如何做账的相关问题,相信你看完本篇⽂章,应该有所了解。对于转账做记账,值得⼀提的是,收到款截图最好打印出来相关的账单或是明细,这样也算是有原始凭证。
⽀付宝、转账,已经有明确规定。
税务总局明确:⽀付宝、⽀付属于⾮现⾦⽀付⽅式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六⽅⾯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现⾦⽅式⽀付的付款凭证”。在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式⽀付的真实性将⽆从考证,为此《办法》对⽀付⽅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采⽤⾮现⾦⽅式⽀付的付款凭证是⼀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等⾦融机构的各类⽀付凭证,也包括⽀付宝、⽀付等第三⽅⽀付账单或⽀付凭证等。
收款的会计分录
转账的要如何做会计分录的,该放在什么会计科⽬呢?这个问题应该有不少的会计还是⼀头雾⽔,今天统⼀回答。
⼀、转账和⽀付宝应该⾛哪个会计科⽬
1、转账和⽀付宝可以计⼊其他货币资⾦科⽬,下设和⽀付宝⼆级明细。
2、具体账务处理是:
(1).或⽀付宝转账购买办公⽤品的:
借:管理费⽤-办公费
去厦门玩住哪里比较方便贷:其他货币资⾦-或其他货币资⾦-⽀付宝
(2).或⽀付宝收到销售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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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其他货币资⾦-或其他货币资⾦-⽀付宝
贷:主营业务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提现的:
借:银⾏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或其他货币资⾦-⽀付宝
3、其他货币资⾦是指企业除现⾦和银⾏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即存放地点和⽤途均与现⾦和银⾏存款不同的货币资⾦。
包括外埠存款、银⾏汇票存款、银⾏本票存款、信⽤卡存款、信⽤证保证⾦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其他货币资⾦科⽬期末借⽅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
⼆、红包是否缴纳个税及税前扣除?
1、企业给员⼯发红包按“⼯资、薪⾦所得”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发红包由外包⽀付⽅代扣个税。(由于⽆法取得个⼈的相关信息,实务中没法代扣代缴)
3、对个⼈取得企业派发的且⽤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的⾮现⾦⽹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券、抵⽤券、优惠券等,以及个⼈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定额度⽽取得企业返还的现⾦⽹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所得税。
企业派发上述“⾮现⾦⽹络红包”时不需要账务处理,从管理的⾓度需要被查账;开具发票时,按照商业折扣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即按照净收款额开具发票,注意开票的形式)。
4、个⼈之间派发的现⾦⽹络红包,不属于个⼈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所得税。
5、应纳税额不⾜1元免征个税,换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红包免征个税。
6.、个⼈所得税中偶然所得:是指个⼈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税是对个⼈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征收的⼀种税。
应纳税额=每次收⼊×20%
偶然所得及其纳税:
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为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应依法纳税;向个⼈⽀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所得税⼀律由⽀付单位扣缴。偶然
所得以收⼊⾦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购买福利、体育(奖券)⼀次中奖收⼊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所得税;⼀次中奖收⼊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7、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络红包个⼈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对个⼈取得企业派发的现⾦⽹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计算缴纳个⼈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对个⼈取得企业派发的且⽤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的⾮现⾦⽹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券、抵⽤券、优惠券等,以及个⼈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定额度⽽取得企业返还的现⾦⽹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所得税。
个⼈之间派发的现⾦⽹络红包,不属于个⼈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的,不征收个⼈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
通信企业对个⼈购买⼿机赠话费、⼊⽹费,或者购话费赠⼿机等;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
(4)《关于个⼈取得有关收⼊适⽤个⼈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赠送礼品(包括⽹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计算缴纳个⼈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券、抵⽤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章摘选⾃⽹络,⾮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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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
北京允良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专业化发展,允良先后为百余家企业做过管理咨询服务,凭借其精湛的咨询技术与职业化服务态度,赢得了客户的尊重与信赖。经过不懈努⼒的发展,已基本完成了覆盖全国的业务布局。可以整体,系统地为客户提供管理解决⽅案,实施落地等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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