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相关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 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 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 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
证明的基础是证据,没有证据的证明,只能是一种主观臆断。证明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基本方法。证明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刑事诉讼的二审柠檬鸡爪的做法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刑事案件的审级都是“三审定谳”,俗称“三审终审”。根据我国自身的法律传统和特,从1979年起,我国的刑事案件审级 确定为“两审终审”。但是,民盟成都市委在调研中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极少数的二审案件开庭审理。
民盟成都市委分析《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难以在审判实践中得到落实
的原因有:司法观念落后;《刑事诉讼法》本身存在缺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合议庭阅卷和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确定事实清 楚的案子可以不开庭审理,这使得在开庭问题上法官有绝对的“自由心证”权力,而不受任何限制;司法资源短缺,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审判人员严重缺乏,而上诉 案件又多,造成二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一般都不开庭。
民盟成都市委建议:将修改《刑事诉讼法》作为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内容之一。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治法官滥用“自由心证”权力, 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对于被告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开庭审理的,应当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 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程序一:立案
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 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
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这里的侦查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
另外,检察院负责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涉嫌军 职犯罪案件;监狱内的犯罪案件,由监狱负责侦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些案件只有当事人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才处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不直接介入,这也就是上面图示中所谓的自诉案 件。它包括侮辱、诽谤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
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属认为侦查机关系应该立案而不立案,怎么办?见“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方的权利”栏目。
刑事诉讼程序二:侦查
有关长城的诗句 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 人为了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 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情人节的句子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此阶段律师可能起到的作用,见“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作用”栏目。
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对于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撤消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消案件决定书》,犯罪嫌 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 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 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诉的条件,由检察院审
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此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见“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作用”栏目。
刑事诉讼程序三:审查起诉
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 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 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除上述退回补充侦查,由侦查机关作出撤消案件处理的以外,检察院审查后,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 对于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对于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处罚的,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证据仍 然不足的,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即不起诉。
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属认为检察院应该起诉而不起诉,怎么办?见“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方的权利”栏目。
刑事诉讼程序四:审判阶段
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 的恋爱ing歌词法律规 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判决宣告后,如被告人和检察院不提出上诉或抗诉,则该判决在10日后生效并交付执行。被告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10日内以口头或书状形式提 出上诉。检察院不服判决可以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接到上诉或抗诉后,可能开庭审理,也可能只是进行书面审理。其如果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的,维持原判;认为原审法院认定 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撤消原判,直接改判;原审法院审判过程中违反程序的,撤消原判,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般情况下,刑事诉 讼程序到此终结。
判决作出以后,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抗诉和申诉,但上诉和申诉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五:执行
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 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 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 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 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 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 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名词解释】刑事诉讼:自诉
自诉(private prosecution)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 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诉讼。公诉的对称。这类案件属于告诉乃论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告诉才处理”指侮辱罪 、诽谤罪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指轻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罪、重婚罪、拒绝抚养罪等。 “公诉转自诉案件”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 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中国,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如果是未 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自诉。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自诉的,其近亲属也可代为自诉。自诉有提交诉状和口头自诉两种方式。口头自诉的,由人民法院 记入笔录。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人民法院也可进行调解,被告人还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自诉案件由审判员一人审理,人民检察 院一般不出席审判。
自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两种形式。书面自诉应提交诉状,并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诉状副本。口头自诉的,人民法 院应制作笔录,经自诉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不管是书面自诉还是口头自诉,其内容均应包括: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其他身份事项; 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和证据来源;提出的诉讼请求等。
自诉一经提出,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其是否符 合受理条件作不同的处理:
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于缺乏罪证的自 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对于超出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自诉一经提出,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其是否符 合受理条件作不同的处理:
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于缺乏罪证的自 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对于超出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西方多数国家实行公诉而没有自诉,如日本、美国、法国等。德、俄等国除公诉外,对极少数 案件实行自诉。英国在法律上依照历史传统实行私诉,即任何公民、企业、机关、团体、警察机关,对一切刑事案件都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实际上,绝大多数刑事 案件被害人无力自行调查,向法院起诉 ,而是由警察机关侦查后,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公诉。1986年英国颁布新法律,设立各级检察官办事处,代替警察机关担负公诉职权,向法院提起公诉。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