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管辖刑事、行政案件立案标准及法律依据、司法解释
部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真爱无价主题曲第一部分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一、抢劫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刑法》第263条)
2、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因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刑法》第289条)
3、携带凶器抢夺的;(《刑法》第267条)
4、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刑法》第269条)
5、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
6、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
一、抢劫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刑法》第263条)
2、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因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刑法》第289条)
3、携带凶器抢夺的;(《刑法》第267条)
4、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刑法》第269条)
5、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
6、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
二、盗窃罪
1、今后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使用刀片、剪刀等工具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公发[1992]12号)
2、公发[1992]12号文件立案标准中规定“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省厅决定,我省公安机关立刑事盗窃案件的数额标准仍执行湘高发[1998]6号文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的规定。(《转发<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的通知》湘公通[2002]62号)
3、铁路运输过程中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公发[1999]4号)
1、今后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使用刀片、剪刀等工具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公发[1992]12号)
2、公发[1992]12号文件立案标准中规定“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省厅决定,我省公安机关立刑事盗窃案件的数额标准仍执行湘高发[1998]6号文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的规定。(《转发<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的通知》湘公通[2002]62号)
3、铁路运输过程中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公发[1999]4号)
4、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三、案
1、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引自1997年4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审理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意见》)
2、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3、组织和利用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
1、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引自1997年4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审理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意见》)
2、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3、组织和利用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
四、抢夺案
抢夺案件就其性质和情节来说,一般比扒窃案件严重得多,对这类案件不论抢夺数额多少,均应立为刑事案件。(《新的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执行以后出现的问题和我们的意见》公安部办公厅1992发)
抢夺案件就其性质和情节来说,一般比扒窃案件严重得多,对这类案件不论抢夺数额多少,均应立为刑事案件。(《新的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执行以后出现的问题和我们的意见》公安部办公厅1992发)
五、案
涉嫌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引自2000年10月湖南省高院《关于确定我省罪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
涉嫌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引自2000年10月湖南省高院《关于确定我省罪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
六、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1、行为人为索取、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
2、非法剥夺、限制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凡是帮助买主实施非法拘禁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以非法拘禁的共犯立案侦查。(《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安[2000]25号)
1、行为人为索取、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
2、非法剥夺、限制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凡是帮助买主实施非法拘禁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以非法拘禁的共犯立案侦查。(《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安[2000]25号)
七、拐卖妇女、儿童案
1、对发现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拐出地(即妇女、儿童被拐骗地)、拐入地或者中转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管辖。
2、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3、在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只要实施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0]25号)
1、对发现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拐出地(即妇女、儿童被拐骗地)、拐入地或者中转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管辖。
2、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3、在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只要实施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0]25号)
八、妨害公务案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第277条)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第277条)
5、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3条)
九、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第二部分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一、伪造货币案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二、出售、购买、运输案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三、持有、使用案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四、变造货币案
涉嫌变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涉嫌变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
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vivo语音助手怎么唤醒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vivo语音助手怎么唤醒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六、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七、贷款案
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八、票据案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九、金融凭证案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十、信用卡案
1、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进行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3、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
1、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进行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3、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
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十一、有价证券案
1、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进行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1、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进行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十二、保险案
1、个人进行保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全国新高考一卷有几个省2、单位进行保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1、个人进行保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全国新高考一卷有几个省2、单位进行保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十三、偷税案
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2、2年内因偷税受过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
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2、2年内因偷税受过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
号)
十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1、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十五、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十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十七、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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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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