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来聊聊“零口供定案”
【以案说法】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来聊聊“零口供定案”
儿童生活的古诗口供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之王”,是直接、全面证实被告人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后果等事实的证据,一直在刑事案件侦查和审判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可以说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司法实践中长期'重口供“的办案传统一直被人诟病。跟女朋友开车文案过程
随着司法水平的不断提高,“零口供定案”的呼声越来越高。所谓“零口供”并非指没有口供,而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缺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实施或者参与犯罪的供述。这种情况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矢口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一类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缄默不语,保持沉默。
那么在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认其罪的供述时,“零口供定案”是否真的可以成为一剂灵丹妙药,解决所有此类案件呢?
我想并非如此简单粗暴。
案例简介
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某村支部书记曾某与同案人周某合谋,利用交通部门相关政策,骗取村道补助款。周某、曾某为顺利骗取补助款,到惠州市惠城区交通局规划工程股技术员李某,请其帮忙促成此事,并承诺补助款与李某平分。李某答应促成此事,并帮助曾某、周某伪造相关补助申请材料。李某收到曾某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报送给钟某签字复核后,报送局领导审批。通过此手段,先后五次共骗取补助款120万元。
补助到账后,曾某安排村财务人员将其中的70万元以支付建筑款方式提走。曾某分得15万,周某分得20万,李某分得35万。而根据李某供述,35万中的20万由他直接给到了自己的上司钟某。但在侦查和一审审理过程中,钟某始终不承认自己收取了李某的20万元。但钟某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在补助款申请尚未审批时,李某称希望钟某在审批过程中予以方便,于是收取了李某送来的7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
钟某自始至终不承认,故只有被告人李某、周某的供述,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钟某参与了事前商量,知道村道是已经做好,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分到贪污款项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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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人钟某承认其因批复不符合规定的村道资金拨付表,在村道的补助款拨付前收到李某的7万元。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受贿罪。
检察院抗诉: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钟振山不构成贪污罪而犯受贿罪属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在案证据,同案人周某、李某从侦查阶段至一审期间,均稳定供述其与钟某三人有商量骗取村道补助款事宜;同时李某也供述将周某提出的共同骗取村道补助款的计划告知了钟某,钟某表示同意并实施了具体的核实、审批行为;另周某还供述钟某曾单独与其商谈过相关事宜,提出要处理好与小铁村的关系。这些证据由侦查部门依法收集,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同案人供述相互印证,也与在案的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互相吻合,应当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加以采信。
钟某供述其收受李某7万元,仅有其本人供述,且就受贿款的原因供述不稳定,且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犯受贿罪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天愿结婚庆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
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某犯贪污罪,仅有同案犯李某、周某的供述,不仅不能认定钟某参与贪污共谋,且钟某一直坚决否认收到过李某送的20万元,仅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两同案人供述,即确定钟某有共同的贪污行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缺少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不足,尚未达到定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的标准,原审判决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未予认定原公诉机关指控钟某的贪污罪并无不当。
钟某到案后,虽然否认伙同他人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但主动交代了其在李某、周某共同申领村道补助款期间收受李某给的7万元的事实,结合其在李某、周某申领村道补助期间,同意并实施了具体的审核行为,对补助款顺利发放起了重要作用,为周某、李某等人谋取了利益的客观事实,以及李某关于有在骗取村道补助款期间送钱给钟某的供述,综合分析钟某的行为更符合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李某给钟某送钱,钟某收受贿赂的事实,与原公诉机关的指控是一致的。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检察院的抗诉。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刑事案件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虽然该条规定非常
山东大学专业概况,并未对“零口供定罪”作出详细的规定,但“证据确实、充分”则是“零口供定罪”的标准。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零口供“案件,被告人钟某对自己所犯贪污罪的指控始终未承认。而经过一审、抗诉和二审,最终仍未认定钟某构成贪污罪,我认为该案未能”零口供定案“的关键在于:该案指控钟某贪污罪的全部证据均为同案人的指控,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在只有同案人供述的案件中,对该类仅有言辞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言辞证据进行审查。
第一,纵向分析。如果证言、供述有变化,则须分析该言词证据改变的特点、原因,结合取证时间、环境及该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可能受到诱导等因素,从宏观上判断该言词证据是否可信。所见古诗的意思
第二,横向分析。查各言词证据之间是否有一致的内容,是否足以否定“零口供”被告人的辩解,从微观上判断哪些言词证据可采信。
第三,反向分析。合理排除证言、供述之间的矛盾,分析证言、供述 间细节不一致是由主
观判断差别造成的,还是由相关人员虚假性、包庇性作证 造成的,特别是要确认被告人辩解和证人证言相结合尚不足以合理证明相反事实。
最后,立体分析。将言辞证据中指向一致的部分,结合案件其他事实证据,如各被告人的关系、 平时有无矛盾,各被告人平时表现、相互间有无 “隶属”关系等,判断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确定“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该案例中,虽然检察机关对同案人的供述进行了常理的推断,得出钟某收取20万的款项较为合理的判断。但法院正是对仅有的言辞证据进行了立体分析,发现并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从而认定钟某不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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