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通字〔20083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愚人节朋友圈搞笑说说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023年春节高速免费时间表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条 [违规制造、销售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支,或者非法销售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规制造支五支以上的;
()违规销售支二支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支”,包括支散件。成套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支计;非成套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支散件计。
第四条 [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持有、私藏一支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二支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支、
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五条 [非法出租、出借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造成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六条 [丢失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丢失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祝考试顺利的一句话丢失的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丢失的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七条 [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携带支一支以上或者、、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携带一套以上的;
()携带、发射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二十枚以上或者
、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大型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国家法定假日()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四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头疼缓解6个小妙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案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谷雨祝福语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略、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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