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5)
案例5
回避的申请和决定
被告人刘某曾与本村农民李某因邻里纠纷打过架,为此对李某怀有成见。该村仅有一条水沟灌溉本村的稻田,每户轮流浇水。某天早上,刘某听到其妻说:昨晚轮到我们要用水,李某把田里的水放干了,不知我们田里有没有水。加油站为什么不能打手机刘某听后,即到李某的稻田里把水放掉。李某闻讯便刘某论理。当李某走到刘某家门口时,正遇刘某手持镰刀准备去割牛草,李即质问刘某为什么放他的田水。刘某一边否认放水,一边威胁说:你上来,我砍死你。当李某走进时,刘某即用镰刀朝李某的左胸部猛砍下去,砍断李某的四根肋骨,李某当即倒地。伤好后经法医鉴定:胁骨骨折伴有气胸,并有呼吸困难,系重伤。某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法院在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害人李某提出申请要张某回避,法庭决定休庭,宣布延期审理,并将回避申请报院长决定。经审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不再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法院在更换审判员张某后,开庭继续审理此案。
[问题]
本案被害人李某是否有权申请回避?审判员张某的回避理由是否合法?审判员张某的回避应由
谁决定?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回避主体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不参加办理该案的活动;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这些人员回避。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
本案中,李某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本案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审判员张某作为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属于应回避主体,因此,该回避理由是合法的。由于张某是审判人员,对其提出的回避申请,法庭应决定延期审理,并由该院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不再担任合议庭人员。
[考点集成]
关于回避,应当掌握:(一)回避适用人员及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
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二)《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四)《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案例6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指定辩护
被告人郑某,男,30岁,农民。被告人郑某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并导致抢救无效死亡。由于郑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在当地民愤极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为了扩大办案效果,决定在发案地进行大型的公开审判。被告人郑某认为自己的罪行十分严重,而且证据确凿,辩护也不能免于一死,因而未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这种大型的公开审判,都应当有辩护人,否则诉讼程序就不健全,会影响公开审判的效果。蔺相如的故事 然而尽管审判人员再三地向被告人郑某解释说明我国的辩护制度,郑某却仍坚持不委托辩护人,也不同意法院为他指定辩护人。该中级人民法院执意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郑某又当庭提出不要辩护人为他辩护,但是审判长却引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庭裁定驳回被告人的这一请求,决定辩护人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问题]
1)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郑某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2)审判长以裁定驳回郑某不要辩护人为其辩护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1)本案中,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郑某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是错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
以及最高法院《解释》都规定了对可能判处死刑的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但是辩护权是权利,而非义务。被告人不愿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人民法院就不应强制为其指定辩护人。如果人民法院无视被告人的要求强行指定辩护人,就是对被告人郑某辩护权的干涉。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本案审判长以裁定驳回被告人郑某不要辩护人为其辩护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无论是委托辩护还是指定辩护,都应以被告人自愿为原则,被告人可以拒绝指定辩护。
[考点集成]
关于指定辩护,应当掌握:(一)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二)《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
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四)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李某对其单独讯问的笔录:李某:被告示人王某,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王某:不知道李某: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你犯了盗窃罪,你如实交待一下你的问题。王某:我没有偷东西,我是被冤枉的。李某:你要老实交待,顽抗是没有出路的。王某: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李某: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你要如实回答我的问题,你是怎么盗窃林原家的财物的?偷了多少东西?王某:我现在不想回答问题。我以前听说不定期,在一些电影中也看到过,我享沉默权,可以不回答你的问题。李某:你可以不回答我的问题,但是,你要想清楚后果!李某:据我们调查,你一贯品行不端,曾经谈过好几个对象了,总是三心二意,始乱终弃,对不对?王某:什么?你们无权过问我人私生活!李某:政府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如果老老实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我们可以关你一辈子!
  问:上述讯问笔录哪些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分析理由。
  【参考答案】
  1.侦查人员不应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于2
  2.侦查人员不应在开始讯问时,先让其陈述犯罪事实。讯问时首先应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
  3.侦查人员不应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要求。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
  4.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享有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
  5.侦查人员不应要求犯罪嫌颖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高小凤
  6.侦查人员不应说你老老实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你们可以关你一辈子!”侦查人同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1999qq家族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被害人余某,女,20岁,某市针织厂女工。家人发现她失踪,多方寻未果。几天后,在郊区护城河发现其尸体。某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市针织厂业务科职员范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辣椒用什么肥料年1031日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开车撞死人月12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12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
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范某实施杀人行为,于20002月份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12日将起诉决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范某、被害人余某的母亲周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范某,向上一级检察院即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周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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