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容留、介绍、组织刑事案件司法解释(2018年最新)
元宵节祝福语最⾼院、最⾼检关于容留、介绍、组织刑事案件
司法解释(2018年最新)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作实际,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段,管理或者控制他⼈,⼈员在三⼈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条规定的“组织他⼈”。
  组织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场所、组织者⼈数多少、规模⼤⼩,不影响组织⾏为的认定。
  第⼆条组织他⼈,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员累计达⼗⼈以上的;
(⼆)⼈员中未成年⼈、孕妇、智障⼈员、患有严重性病的⼈累计达五⼈以上的;
(三)组织⼈员在境内或者组织境内⼈员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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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获利⼈民币⼀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的⼈⾃残、⾃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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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在组织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的⼈有引诱、容留、介绍⾏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的⼈以外的其他⼈有引诱、容留、介绍⾏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数罪并罚。
  第四条明知他⼈实施组织犯罪活动⽽为其招募、运送⼈员或者充当保镖、打⼿、管账⼈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罪的从犯论处。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般服务性、劳务性⼯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前款所列协助组织⾏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罪。
  第五条协助组织他⼈,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条第四款规定
的“情节严重”:
(⼀)招募、运送⼈员累计达⼗⼈以上的;
(⼆)招募、运送的⼈员中未成年⼈、孕妇、智障⼈员、患有严重性病的⼈累计达五⼈以上的;
(三)协助组织⼈员在境内或者协助组织境内⼈员出境的;
(四)⾮法获利⼈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的⼈⾃残、⾃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强迫他⼈,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员累计达五⼈以上的;
(⼆)⼈员中未成年⼈、孕妇、智障⼈员、患有严重性病的⼈累计达三⼈以上的;
(三)强迫不满⼗四周岁的幼⼥的;
(四)造成被强迫的⼈⾃残、⾃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青春有你2怎么投票  ⾏为⼈既有组织犯罪⾏为,⼜有强迫犯罪⾏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组织、强迫“情节严重”论处:
(⼀)组织、强迫⾏为中具有本解释第⼆条、本条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的; (⼆)⼈员累计达到本解释第⼆条第⼀、⼆项规定的组织“情节严重”⼈数标准的;
(三)⾮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本解释第⼆条第四项规定的组织“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三百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组织、强迫罪,并有杀害、伤害、、等犯罪⾏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为⼈参与实施上述⾏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条第⼆款的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条引诱、容留、介绍他⼈,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九条第⼀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他⼈的;
(⼆)容留、介绍⼆⼈以上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孕妇、智障⼈员、患有严重性病的⼈的;
(四)⼀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为被⾏政处罚,⼜实施容留、介绍⾏为的;
(五)⾮法获利⼈民币⼀万元以上的。
  利⽤信息⽹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七条之⼀的规定,以⾮法利⽤信息⽹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是否以营利为⽬的,不影响犯罪的成⽴。
  引诱不满⼗四周岁的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九条第⼆款的规定,以引诱幼⼥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的⼈员中既有不满⼗四周岁的幼⼥,⼜有其他⼈员的,分别以引诱幼⼥罪和引诱罪定罪,实⾏并罚。
  第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九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引诱五⼈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以上的;
(⼆)引诱三⼈以上的未成年⼈、孕妇、智障⼈员、患有严重性病的⼈,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以上该类⼈员的;
(三)⾮法获利⼈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条规定的“明知”:
(⼀)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根据本⼈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法能够证明⾏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为是否实际造成他⼈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
  刑法第三百六⼗条规定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与计划⽣育委员
会规定实⾏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第⼗⼆条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致使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健康有重⼤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明知⾃⼰感染艾滋病病毒⽽、嫖娼的;
绿萝花的功效与作用(⼆)明知⾃⼰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发⽣性关系的。
  第⼗三条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倍以上的罚⾦。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合计判处的罚⾦应当在犯罪所得的⼆倍以上。
  对犯组织、强迫罪被判处⽆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第⼗四条根据刑法第三百六⼗⼆条、第三百⼀⼗条的规定,旅馆业、饮⾷服务业、⽂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向组织、强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三)⼀年内因通风报信被⾏政处罚,⼜实施通风报信⾏为的;
(四)致使犯罪集团的⾸要分⼦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五)造成嫖娼⼈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为因取证困难⽽撤销刑事案件的;
(六)⾮法获利⼈民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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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本解释⾃2017年7⽉25⽇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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