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关于刑事⾃诉案件审查⽴案的规定时效性:现已失效
第⼀条刑事⾃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侦查,由⼈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条⼈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诉案件:
qq名片背景图片(⼀)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侦查的伤害案;
(⼆)刑法第⼀百四⼗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三)刑法第⼀百七⼗九条第⼀款暴⼒⼲涉婚姻⾃由案;
(四)刑法第⼀百⼋⼗条重婚案,但⼈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
(五)刑法第⼀百⼋⼗⼀条破坏现役军⼈婚姻案;
(六)刑法第⼀百⼋⼗⼆条第⼀款虐待案;
(七)刑法第⼀百⼋⼗三条遗弃案;
(⼋)法律规定由⼈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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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刑法第⼀百五⼗七条中抗拒执⾏判决、裁定案由⼈民法院直接⽴案审理。
第四条刑事⾃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基层⼈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审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民法院审判。
第五条刑事⾃诉案件的⾃诉⼈、被告⼈⼀⽅或双⽅是外国⼈的,由犯罪地的中级⼈民法院审判。
⾃诉⼈是外国⼈的,应当提供本⼈国籍的证明。
第六条刑事⾃诉案件的⾃诉⼈、被告⼈⼀⽅或双⽅是港、澳、台胞的,由犯罪地的基层⼈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港、澳、台居民⾝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份的证明。
第七条刑事⾃诉案件的⾃诉⼈应当是本案的被害⼈。被害⼈因受强制、威吓⽆法告诉的,⼈民检察院和被害⼈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是未成年⼈、⽆⾏为能⼒或限制⾏为能⼒⼈以及因年⽼、患病、聋、哑等不能亲⾃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系未成年⼈,⽆⾏为能⼒或限制⾏为能⼒和聋、哑、患病等证明。
第⼋条刑事⾃诉案件的被害⼈由于被告⼈的犯罪⾏为⽽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条⾃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第⼗条⾃诉⼈应当向⼈民法院提交⾃诉状;提交⾃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头告诉,由⼈民法院的审判⼈员作出笔录,向⾃诉⼈宣读,⾃诉⼈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诉⼈提交外⽂⾃诉状的应当附中⽂译本。
第⼗⼀条⾃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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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被告⼈、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作单位和住址。
pkpm(三)被告⼈犯罪⾏为的时间、地点、⼿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四)具体的诉讼请求。
(五)致送⼈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六)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第⼗⼆条刑事⾃诉案件的⾃诉⼈,应当向⼈民法院提供被告⼈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三条⼈民法院对⾃诉案件要认真进⾏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诉状或⼝头告诉之⽇起⼗五⽇内⽴案,并书⾯通知⾃诉⼈。对不符合⽴案条件的,应在⼗五⽇内书⾯通知⾃诉⼈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诉⼈坚持告诉的,⼈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民法院在审查⽴案时,如认为证据不⾜,可以限期让⾃诉⼈补充证据,⼈民法院也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第⼗五条⾃诉⼈不得诽谤诬陷被告⼈。⼈民法院审查⽴案时,应当向⾃诉⼈说明诽谤诬陷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已决定⽴案的⾃诉案件,⾃诉⼈应当向⼈民法院提交与被告⼈数相等的⾃诉状副本。⼝头告诉的,由⾃诉⼈按被告⼈数复制告诉笔录。
第⼗七条⾃诉⼈明知侵害⼈是⼆⼈以上,但只对部分侵害⼈提出告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对其他侵害⼈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诉⼈⼜对其他侵害⼈提出告诉的,⼈民法院不再受理。
第⼗⼋条共同被害⼈中只有部分⼈告诉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参加诉讼。被通知⼈接到通知后,⾄⼀审宣判时未提出告诉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审宣判后,被通知⼈就同⼀事实提出告诉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九条刑事⾃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被告⼈死亡的;
(三)被告⼈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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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的拼音(四)不属⾃诉案件范围的;
(五)⾃诉⼈撤诉后,就同⼀事实⼜告诉的,但因证据不⾜⽽撤诉的除外;
(六)经⼈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诉⼈反悔,就同⼀事实再⾏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诉⼈就同⼀事实再⾏提出刑事⾃诉的。
第⼆⼗条刑事⾃诉案件由⼈民法院负责⽴案⼯作的审判庭和⼈民法庭审查⽴案。
第⼆⼗⼀条本规定⾃⼀九九三年⼗⽉⼀⽇起施⾏。
备注:
最近更新: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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