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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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时空
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
诉讼的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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蒿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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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 河北秦皇岛 066004)
摘 要:近年来,在生态保护和资源环境的环境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资产保护领域等频繁发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侵害,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人民对公益的重视程度越发提升,为解决此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公益诉讼应运而生。随着公益诉讼的发展,出现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个特殊的诉讼制度,并且其在公益诉讼的案件中占据的比例越来越重,但在其审理模式上一直有争议,“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两种审理模式应如何选择一直令人备受困扰。通过对比分析这两种模式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会出现的情况,法院在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时,应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先刑后民”模式为例外。
关键词::公益诉讼;“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审理模式作者简介:蒿臣阳(1996-)女,河南新乡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2018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源
近代公益诉讼起源于20世纪69年代,我国的公益诉讼产生于20世纪之后,从清末沈家本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参与民事诉讼制度引入我国开始,经历民国,直至新中国成立,公益诉讼一直存在,历经了多年的实践探索。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在2015年开展了公益诉讼制度的试点,在2017年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写入现行法律体系,随着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不断发展,在2018年我国提出了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念
广义上的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包括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机构或者一般组织或者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侵害或者可能侵害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除自身之外其他人的利益,都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公益诉讼定义的第二个观点被称为中义上的公益诉讼,与广义上的公益诉讼的区别是其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能由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而狭义的公益诉讼与上述两者的区别是其只能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代表国家提起。现阶段,我国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
因为公益诉讼的复杂性,以及更好地解决刑事案件中涉及的
产制度中,以美国为例,会有各种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执行能力进行评估,这样评估的结果相对来说是比较准确的。并且不同的评估结果也对应着不同的个人破产程序,所以专业的评估就显得十分重要。
第四点是现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主体范围有限。只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人会被纳入失信执行名单。但是对于没有履行能力的人,除了民诉法357条以外没有其他的有关法律规定。那是否能把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判决的相对的人都纳入357条呢?如果可以又会涉及到终结执行的判决在发现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问题。如果不能全部纳入,对于无法履行的被执行人还是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他是什么情形下的无法履行,又要分不同的情况给与不同的方案。这样具体的偿还方案本身就需要一套制度体系来规范。债务人需要专业的管理人制定方案。我们要做的是设计制度让恶意逃债者无缝可钻,让他们在滥用情况下受到严厉的惩戒,同时也不能忘记给善意债务人创造偿还债务的有利环境。具有这样双重功能的制度便是个人破产制度。
最后一点,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花费成本较高。按照我国民诉法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主张积极事实的人要对其主张的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执行案件中应当由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负举证责任。但是这样的责任对债权人来说无疑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债务人究竟有多少财产的问题,可
能对于专业的第三方机构都存在一定的认定困难,所以在个人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人财产进行管理,对债权人来说监督成本和风险成本都要低于执行程序。
笔者认为失信惩戒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在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打基础。因为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首当其冲的就是申请人要有信用意识,要让他的申请做到是在没有其他途径可解决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这在一方面就可以防止个人破产制度的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构建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滥用的防止。按照美国的规定,个人申请破产带给破产人的最严重的惩罚性效果便是破产记录的保有,这个记录会在信用报告上存在数十年。因此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由于背负着个人破产信息,破产者将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或者需要拿出资产抵押或者支付高昂的贷款利息,基本无法取得好的就业、无法创业、无法高消费等。法律给了破产者重新开始的机会,但是得到这个机会的代价也非常昂贵。
参考文献
[1]赵万一,高达.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J]现代法学,2014 年第 3期。
[2]齐砺杰.债务危机、信用体系和中国的个人破产问题[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3]杨显滨,陈风润.个人破产制度的中国式建构[J]南京社会科学[J],2017年4期。
注释
[1]刘冰.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J]中国法学,2019年4期。[2]2018年10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关于人民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
[3]齐砺杰.债务危机、信用体系和中国的个人破产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4]梁子琦,《“老赖”的“被遗忘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的改革思路》,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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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分值明细民事及相关公益问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被提出,这种诉讼形式是一项极具中国特的制度,因此对其概念界定应当兼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属性特征。所以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领域的刑事公诉时,在确定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有无以及刑事责任大小的同时,一并解决因被追诉人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确定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所承担民事责任种类及大小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特征
重生京城太子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不同于其他制度的司法制度,虽然它的出现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有些相似的地方,但它仍然有其与众不同的地方。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只能由检察机关提起,不能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提起。根据《两高解释》的规定,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但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其他法律规定的组织或个人提起;其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案件范围不同。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起诉的案件范围只能是在生态保护和资源环境的环境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类案件中则不存在类似的限制;而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前者一般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后者一般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赔偿损失。[1]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现状
票据软件“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这两种审理模式如何选择的争议始终存在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不仅学术界对选择审理模式存在很大的争议,而且在实践中法院选择审理模式中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先刑后民”模式。一些学者认为“先刑后民”的审理模式应该被广泛应用在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这种模式是指在刑事责任置于民事责任之前的司法理念下,将我国现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建立基础,即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对因同一个行为所引发的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类型的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先后的顺序,先对其中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再进行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并将刑事和民事的审理情况一并做出裁判。此种模式的依据是指在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选择公权的司法理念[2]。其中“先刑”指法院先大概厘清犯罪事实并形成刑事诉讼的裁判意见,“后民”指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相关的民事赔偿问题并形成裁判意见。在这种模式的法庭审理中,其主要的审理焦点在于被告人的刑事问题即定罪量刑,只有在对被告人的犯罪问题审理后,才会涉及其相关的民事赔偿问题。这种模式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作用极大,不仅能够合并解决被告人同时触犯的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的法律问题,而且可以在同一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所应该承担的刑事
和民事两种不同的责任,这样做在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方面颇有效果,而且大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不仅如此,这种模式将由同一犯罪行为所引发的不同种类的诉讼合并在一起,能够防止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维护司法公正[3]。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需在审理刑事案件是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查明,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而实现对其民事责任的确认。[4]但这种模式也会造成在进行民事审判时囫囵吞枣。
“先民后刑”模式。法院在面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时,大多采取“先民后刑”的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目的主要是法院为了解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民事诉讼执行难的问题,对民事诉讼案件优先进行审理,将刑事诉讼审理放在民事诉讼之后的审理模式,并且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表现会影响法院对其刑事案件的判决,若其积极承担民事责任,就会在刑事诉讼中酌情从轻,但若其一味逃避或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则有可能会加重对其的刑事处罚。“先民”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优先确定被告人的民事责任,“后刑”指法院在前述确定的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再对其进行刑事的定罪量刑。在这种模式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的执行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先民后刑”的审理模式,包含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司法理念,而且有利于解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民事案件在执行时遇到的怠于执行以及不执行的问题,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5]。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模式选择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先民后刑”的模式被法院广泛应用于实践中,虽然这种模式能够促使被告人积极承担民事责任,实现设立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但不能一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先民后刑”的模式,若适用此种模式会造成案件的不公正、司法公信力下降,就不应盲目选择适用,而应该考虑案件本身涉及的问题。若出现下列情况,就应考虑采用“先刑后民的模式:第一,若先处理附带的民事公益案件会导致刑事公益案件的过分延迟。民事公益案件和刑事公益案件的审理期限不一,若附带民事公益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会导致犯罪嫌疑人长期处于无法定罪的情况,致使犯罪嫌疑人长期处于羁押状态。第二,若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畏罪潜逃时,此时适用“先民后刑”模式,即使其民事责任确定,其也会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民事责任,那适用此种模式就毫无意义。但若盲目选择“先刑后民”模式,先确定其刑事责任,由依据刑事审理的结果确定其民事责任,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对同一犯罪行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使犯罪嫌疑人有不公平的心理,导致其消极甚至不愿意承担民事责任,致使空有裁判却无法执行的情况出现,进而影响法院的公信力。
综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审理模式的选择中,不应武断地选择“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二者的任何一种模式,而是应该根据所发生的案件面临的不同情况灵活选择。在没有上述提到的特殊情况时,即面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般案件,应选择适用“先民后刑”的模式,在刑事案件会过分延迟、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潜逃的特殊情况下,选择“先刑后民”的模式。所以说,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选择应以“先民后刑”为原则,以“先刑后民”为例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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