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7.03
∙【字 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九八号
∙【施行日期】2020.10.01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九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
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基础建设
第四章 重点防控
第五章 社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六章 基层服务与管理
第七章 公众参与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平安深圳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平安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为平安建设工作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五条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二)掌握平安建设动态,研究平安建设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平安建设工作建议;
(三)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
(四)建立平安建设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
(五)协调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六)制定评价考核标准,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七)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确定辖区内的公安、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联动和协调工作机
制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全体或者部分成员单位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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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建设工作制度,制定平安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履行相应的平安建设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本行业、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
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组织协调机构报告平安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社会治安排查、分析、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依法妥善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监督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对平安建设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平安建设宣传教育,依法做好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平安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惩治违法犯罪的工作职责,并对平安建设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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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教九流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平安建设工作制度,落实平安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内部人防、物防、技防等防范措施,及时化解影响平安建设的矛盾纠纷和隐患,推进平安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创新基层治理和公共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辖区内防治、创建
平安社区等活动,指导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做好社区矫正、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四条 市、区、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作为平安建设工作平台,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收集整理辖区内人口、单位、房屋、事件等社会基础信息,开展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动态监测和研判;
(二)指挥调度、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开展综治维稳工作,排查公共安全隐患、违法犯罪和其他不因素;
(三)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四)组织化解矛盾纠纷。
综治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以及人员,建立分拨、流转、协同工作机制,及时处置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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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应当利用公益广告、宣传手册、宣传栏、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市民开展平安建设法治宣传教育。注销个体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手续
第十六条 平安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第三章 基础建设
第十七条 平安建设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街巷定界、规模适度、动态调整的原则划分网格,依托网格开展防控违法犯罪,排查社会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隐患,核查采集
人口、单位、房屋、事件等社会基础信息等工作。
第十八条 探索建立以社会基础信息大数据库为基础的智慧社会治理机制。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行统一平台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严格设置使用权限,切实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强化同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常态化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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