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2023年12浙l是哪里的牌照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大四小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用体系建设
火车票网上提前几天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节信用信息异议
第五章信用监管
万圣节文案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信用承诺
第三节失信惩戒
第四节信用修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
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二)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
(三)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管理公共事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或者处理的信用信息。车用空气净化器
(四)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提供教育、卫生健康、社会福利、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和其他公共服务的组织。
(五)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征信、信用调查和评估、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培训等信用行业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和强化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用专业人才培养、诚信教育宣传、信用服务业发展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本市设立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组成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市市场监管部门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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