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3.11
【字 号】珠府〔2019〕12号
【施行日期】2019.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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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19〕12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1日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业条例》),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应当配备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的工作人员,并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中国新说唱2020  (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二)统筹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三)统筹全市信用体系监管工作;
  (四)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指导和监督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六)《物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镇街履行物业管理行政监管职责;
  (二)会同镇街决定是否解散业主委员会;
  (三)会同镇街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会同镇街划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五)指导和监督各方完成承接查验工作;
  (六)审批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请;
  (七)定期对镇街、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人员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成员等进行培训;
  (八)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物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第五条 镇街在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首次业主大会设立的书面要求,指导和监督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成立换届选举小组;
  (四)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五)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进行备案;
  (六)代为管理业主委员会移交的资料、印章、财物等物品;
  (七)指导和监督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八)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九)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抗洪救灾手抄报  (十)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企业;
  (十一)协助区物业主管部门调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二)协助区物业主管部门划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十三)《物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街可以依法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街应当设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物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急办、信访、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联席会议协调处理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
  (二)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三)设立业主大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相关情形;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形。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参加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执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八条 鼓励业主、建设单位委托社会组织对设立业主大会、政策法律咨询以及纠纷协调处理等事项提供专业服务。
 
经济特区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的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开始前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第十条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凭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国家专项计划什么意思  业主实施自行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凭确定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材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划分为若干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者若干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二)对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消防、供水、供电等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依法形成分割方案或者合并方案;
  (三)分割方案或者合并方案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合并后,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分割或者合并后,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凭分割或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分割或者合并方案以及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结果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向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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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十四条 下列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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