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5.30
【字 号】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关于青春作文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沐川击第5号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30日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2022年5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人力资源有哪些模块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特区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和完善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科技创新工作,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技创新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特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科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予以保障,逐年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的比重,与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要求相适应。
车辆过户费用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与载体建设;
  (三)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
  (四)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培育、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
  (六)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七)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其他活动。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的统筹与联动管理,优化财政科技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实施科技投入绩效管理,接受公众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规划引导、资金扶持、场地安排、人才服务等途径推动建立科技创新平台载体体系。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广东省实验室、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等高水平研究平台建设,鼓励其开展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创新,集聚高端科技创新资源,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送给老师的祝福语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深化产学研合作,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医学科学院、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相关组织可以依法约定权益分配、风险分担等事项。
  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投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以及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服务,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等各类园区发展,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增强园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能力,推动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成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政策、技术、人才、资本、服务等要素资源的供给,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质增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围绕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玩具创意、大健康、食品包装和建筑等产业,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培育科技创新团队,引进关键设备和先进技术,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为培育重点发展产业提供技术支撑,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方式,探索实行科技项目揭榜挂帅等竞争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以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攻关。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科技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技术攻关。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医疗健康、文化教育、生态环境、乡村振兴、
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重点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在相关领域各环节的集成应用。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企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和产业聚集区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宣传、咨询、培训和辅导等公共服务,引导科技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十五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与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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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落实科技创新的相关税费政策,提供办理减免相关税费的咨询服务和指南。
  第十六条 综合运用财政奖励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为科技型企业和早期科技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支持优质科技企业改制上市。
  推动科技型企业融资网上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
保险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及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开放共享。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购置或者建设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设施通过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并提供服务。鼓励其他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不宜开放共享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经费支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服务。
  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并给予其奖励。
  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标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报告制度,推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相关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对特区科技成果转化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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