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特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电厂污染防治
第四章其他固定燃烧设施污染控制
第五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六章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
第七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八章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第九章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章其他污染防治
计算机实习报告范文第十一章大气污染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深圳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持续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政府对本市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制定并定期修订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规划、调整城市发展和产业布局,采取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各区政府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责,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能源发展规划,推广清洁能源,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价格和收费制度。
市经贸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发展政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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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或淘汰目录,机动车燃油品质升级,淘汰重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推进清洁生产。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定促进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政策,制定政府绿采购政策。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利于机动车及港口、船舶废气污染防治的行业规划及政策,推广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全市营运行业清洁能源车辆数量。
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环境保护特区技术规范和修订工作,禁止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特区技术规范的产品销售。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市灰霾天气观测、预测、预警和研究,实现部门间大气环境相关数据共享。
市住房建设、建筑工务、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工地、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和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情况监督。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车辆管理,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路检工作,加强对在用车超标排放的管理,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依法实施限行。
第五条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制定各区和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目标及任务,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
各区和各部门每年一月底前应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报告。市政府每年二月底前组织对全市各区、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各区和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政府应加强与周边各城市的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建立重
大项目通报制度,逐步实现重大监测信息和污染防治技术共享,推进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大气污染减排目标,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行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或行业内除民生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八条实行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制度。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时,需附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削减量来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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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量替代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依法向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条市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决定提前实施国家下一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限值。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特区技术规范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特区技术规范及排放限值。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在广东省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本市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特区技术规范及排放限值。超标排放的,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由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性监测。
除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外,禁止通过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网络、报刊、广播、
电视等公众媒体平台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实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领跑者奖励制度,对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领先,措施到位,减排量显著的单位予以财政补贴或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清洁能源目录,编制清洁能源替代规划,并制定煤和柴油总量控制计划,将煤和柴油使用量控制在基准年水平。
第十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
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应处罚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并录入企业及个人信用系统。
第十七条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章电厂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后原则禁止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替代现有燃煤发电机组的除外。
第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燃煤发电机组应通过改造达到国家和本
市规定的燃气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
第二十条本条例实施后新建、扩建火力发电项目应采用能源梯级利用技术。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绩效值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qq个人轨迹第二十一条垃圾焚烧发电机组应配套脱硝、除尘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及本市要求,每年应
委托有资质监测机构开展二恶英等非常规污染物监测2次以上,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四章其他固定燃烧设施污染控制
第二十二条全市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煤、重油、木柴、水煤浆等高污染燃料。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予以拆除,并不得转让至本市其他单位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禁用的高污染燃料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
及省有关规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实施后新建燃用天然气的锅炉、窑炉,应采用低氮燃烧
等氮氧化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实施后新建、改建锅炉必须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
本条例实施前未使用清洁能源的锅炉必须在规定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怎么样考消防工程师证第二十六条本条例实施后禁止新建以生物质成型燃料或生物质气为燃料
的锅炉。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必须遵守本市生物质成
型燃料及使用设备特区技术规范,安装布袋除尘设备,按设计参数定期更换布袋,配套在线监测设备,与环境监测部门联网,废气排放达到燃用天然气标准。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单位,应推广使用空气能热水器等能源高效利用设施,利用空调余热和集中供热工程替代锅炉。
外语专业本条例实施后新建提供住宿、洗浴服务的单位应采用空调余热或空气能热水器等能源高效利用设施供应热水,不得新建热水锅炉。
第二十八条提供饮食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以其他清洁能源为燃料。
第二十九条鼓励通过热电联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替代现有锅炉等供热设备。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热电联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三十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
物排放总量管理制度,对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时,需附项目削减量来源说明。
第三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产品的特区技术规范,规定本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
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限值。
第三十二条本市在重点行业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逐步淘汰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
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高挥发性有机物涂料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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