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须知
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须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申请范围
凡在江津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第四类(X影像诊断)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申请须提交的资料
按下列顺序排序,附申请资料目录,有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均要求A4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为12号字),逐份加盖公章或法人(负责人)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负责人)印章。
一、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包括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5、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6、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及其工作场所卫生防护检测报告;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组织的,还需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
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剂量监测证明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等职业健康监护证明(复印件);
9、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题录及其管理规章制度题录;
10、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原件;
3、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
5、放射诊疗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6、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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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由单位证明盖章);
高二英语教学总结4、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5、地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6、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变更和补发规定
39岁范冰冰近照1、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持证单位或个人需在校验期满前30日内向区卫生局提交书面校验申请和规定资料。逾期不申请校验的,区卫生局可注销其许可证,按新申请许可证办理。
2、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变更许可登记项目应当向市卫生局填报《重庆市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3、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公开声明原许可证作废,并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申请及受理程序
开展第四类(X影像诊断)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江津区卫生局提出申请。由江津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并接收申请资料,作出如下决定:
1、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2、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者,视为未申请。
3、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
审批程序
1、正式受理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卫生标准与要求,卫生监督人员到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查阅相关资料原始件、工作场所及设备设施等
情况),并详细记录有关核查内容,出具现场验收报告,现场核查、检测符合要求,受理机构在申请书上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区卫生局审核办证;
2、现场核查、检测不符合要求,受理机构提出监督意见,待申请单位整改完善后,在申请书上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区卫生局审核办证。
3、区卫生局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4、申请人领取《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新办证或增加科目应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重新核定医学影像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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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许可证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决定的,经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自区卫生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接待时间及受理部门
周一至周五;江津区卫生局行政大厅窗口。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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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申请范围
凡江津区卫生局授权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实施卫生许可的7类28种公共场所。
1、宾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戏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申请须提交的资料
按下列顺序排序,附申请资料目录,有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均要求A4纸打
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为12号字),逐份加盖公章或法人(负责人)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二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负责人)印章。
一、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单位卫生设施基本情况;
3、经营场所示意图(平面图等,需标明面积、尺寸、用途、卫生设施位置、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组织的,还需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卫生检测报告;
7、卫生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
8、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资料(新、改、扩建工程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复核、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一起来逛御花园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组织的,还需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
5、原许可范围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6、原许可项目的场所面积、房屋结构、卫生设施、卫生管理组织、卫生管理制度等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7、卫生检测报告;
8、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组织的,还需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
4、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任职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6、地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延续、变更和补发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持证单位或个人需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区卫生局提交书面复核、延续申请和规定资料(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理)。逾期不申请复核或延续的,区卫生局可注销其卫生许可证。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2、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地名(地址不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区卫生局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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