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6.25
【字 号】厦工商食[2012]15号
【施行日期】201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工商食〔2012〕15号)
各区局,市局相关处室,全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
  为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证时间,提高许可效率,促进食品经营的健康有序,推动效能工商建设,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配套规定,厦门市工商局制定了《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厦门市工商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证时间,提高许可效率,促进食品经营的健康有序,推动效能工商建设,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54号)、《福建省工商局关于优化工商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的通知》(闽工商综〔2011〕5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2]10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开展“深化效能建设年”活动的通知》(厦委办[2012]10号)等规定,结合厦门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的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
  市工商局负责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的统一领导与决策部署。市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的规范与指导工作。各区工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与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工商局分管领导是《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准人。核准人可书面授权区工商局业务科长(含副职)行使核准权。委托工商所办理的,由各区工商局分管领导书面授权工商所所长(含副职)行使核准权。
  二、比特币怎么挖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流程
  食品流通许可包括设立、变更、延续、补证和注销五种情形。
  (一)区局核发情形
  各区工商局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范围包括:市、区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
  1.具体工作流程
  食品经营者在区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区局经办人员受理→现场核查→区局经办人员审核→区局分管领导或受权业务科长(含副职)核准→经办人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2.食品流通许可的办理期限
  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区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现场核查时间)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的,经区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准予许可决定的,区局应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区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法律文书,应加盖食品流通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二)委托工商所核发情形
  根据工作需要,区工商局可委托属地工商所以区局名义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工商所受区工商局委托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1000句最污的情话撩男朋友
青年文明号  1.具体工作流程
  食品经营者在工商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工商所经办人员受理申请→现场核查→工商所经办人员审核→受权工商所长(含副职)核准→经办人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2.食品流通许可的办理期限
  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工商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现场核查时间)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的,经区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准予许可决定的,工商所应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工商所向申请人出具的法律文书,应加盖食品流通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三、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备案);
  6.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凭《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再重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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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变更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4.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其中,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包括:
  (1)经营者名称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已变更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所地址、地点、楼层、面积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变化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迁址到其他许可机关辖区的,应先向迁入地许可机关提出迁入申请,获准后办理迁出手续,再到迁入地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
  (3)食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关决议或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复印件;
  (4)食品经营者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已变更主体类型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房地产运营  (三)延续(经营期限的延续)
  1.《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时涉及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先行办理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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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补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食品经营者应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证,并提交如下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
  2.登载有《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或已损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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