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04.28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施行日期】2018.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理想之城人物结局∙【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卫生检疫
正文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2016年4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发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邪肆老公缠上门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普洱生茶和熟茶的区别 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
第六条 海关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美国城市
第七条 海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海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许可要求
第九条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五)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条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搁浅 周杰伦
(二)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四)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五)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六)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
(七)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八)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九)集中式供水应当有水质消毒设备。
第十一条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作他用;
(二)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和卫生管理制度;
(三)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四)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五)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者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第十三条 每个具有独立固定经营场所的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作为一个卫生许可证发证单元,单独申请卫生许可。
第十四条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五)其他材料:
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航空配餐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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