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东莞最新疫情情况【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6.30
【字 号】苏卫监督[2006]2号
【施行日期】2006.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6〕2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卫生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药神保  附件:
江苏省卫生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化妆品生产。
  三、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的申报受理、现场审核工作。
  省卫生监督所承担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式两份):
  (一)江苏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厂区布局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三)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及生产用房使用面积平面图;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流程简图;
  (五)生产设备和产品检验设备清单;
  (六)化妆品生产人员及检验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八)卫生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合格证明;
  (九)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等)
三年级语文教学总结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六、吃什么菜可以减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七、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审核同意盖章后,由申请人将材料报省卫生监督所办理相应的手续。
  九、省卫生监督所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材料的审查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自接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十、省卫生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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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申请人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领取人身份证件到省卫生监督所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本程序申请延续,经省卫生厅审查批准换发新证,新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申请延续未获批准或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原卫生许可证无效,其编号不再保留。
英语六级技巧  十三、已领取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需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化妆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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