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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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11.29
【字 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施行日期】2013.02.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
(2012年10月31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2年12月10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汤山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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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汤山旅游资源的规划、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汤山旅游资源,是指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温泉、山林、湖泊、地质遗迹、古遗址、石刻、古寺窟、民国建筑等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名录由江宁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范围(以下称保护范围),东、北至汤山街道办事处管辖界
线,南至104国道、淳化新市镇北边界以及汤山街道办事处管辖界线,西至麒麟科技创新城沿山路。
  第三条 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江宁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建设,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汤山旅游资源。
  第五条 江宁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指导、监督和协调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工作,制定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制度及相关政策,培育和发展汤山特旅游服务业。
  江宁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汤山旅游资源管理机构(以下称管理机构),负责汤山旅游资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
  (二)组织汤山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论证、登记、建档工作;
  (三)建设、维护和管理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四)指导、监督有关单位维护和管理公共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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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意大利签证如何办理
  第六条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保护范围所涉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汤山旅游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配合做好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工作,接受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汤山旅游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旅游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
  对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江宁区人民政府、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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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江宁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吉林去向 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旅游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突出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合理设定功能布局,明确保护要求和措施。
  第十一条 江宁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制定相应的温泉资源保护、地质遗迹保护、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案,经江宁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报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汤山旅游资源保护、开发的详细规划和旅游功能区域的环境设计。
  第十二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涉及汤山旅游资源的,应当与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相协调,并征求江宁区人民政府意见。
  第十三条 保护范围内进行各类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汤山旅游资源保护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汤山旅游资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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