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 |
作者:文章添加 2004-9-17 | |
东价〔2004〕136号 各镇〔区〕 建设办、房地产治理所,各物业治理企业、房地产企业: 为了标准我市物业效劳收费行为,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开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的 ,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东莞市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东莞市住宅物业治理效劳等级标准共分四级,具体等级标准要求详见附件。 二、东莞市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含税金〕讲明如下: 1、本通知公布的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为最高价格,下浮不限。 2、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 3、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包含以下局部: ①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 提取的福利费等; 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的运行、维修和运行电费〔不包二次供水加压电费〕; ③物业治理区域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 ④物业治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情人节签名 ⑤物业治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⑥办公费用; ⑦物业治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出国 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4、住宅物业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治理的,在市物价局审定当地镇区的供水到户价格根底上,加收不超过15%的二次供水费用。 5、本政府指导价中的不墅是指有高、低层公寓型和不墅型的混合型住宅物业。 三、物业效劳收费具体治理 按市物价局、房产治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开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东价[2004]135号〕执行。 四、物业效劳治理企业必须按 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同意有关部门和众的监督。 五、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原市建设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公布东莞市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1999]122号〕及市物价局原核定的住宅和商展〔场〕、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批文及其核发的?广东省经营效劳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停止执行。过往有关住宅物业效劳收费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由市物价局、房产治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东莞市住宅物业治理效劳等级标准〔试行〕? | |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有关咨询题的通知 | |
作者: 2007-2-9 | |
东价〔2007〕20号 世界上最贵的车是哪辆市内各物业治理企业、房地产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有关咨询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的住宅〔独立不墅除外,下同〕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独立不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住宅以及非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在我市物业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治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效劳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效劳内容,且其物业效劳收费标准需突破我市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可向市物价局提出核定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的申请,由市物价局经本钞票监审、组织论证并咨询业主意见后,按优质优价原那么核定指导价。未经市物价局核定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备案制度。在物业治理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或物业效劳合同后的十天内报市物价局备案。其中,新建商品房具体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应在商品房开始出售〔含预售〕后20天内报市物价局备案。备案后,物业未交付使用前,物业治理企业〔开发企业〕不得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目前物业治理企业已与业主确定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的,物业治理企业应在今年2月底前将具体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 物业治理效劳收费依法调整的,物业治理企业应在调整后的10天内向市物价局备案。 五、物业治理企业〔开发企业〕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物业效劳收费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物业治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4、物业效劳合同复印件; 5、物业效劳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的,需提供优质优价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物业治理企业同意托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物业治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外,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保证金、押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物业治理企业原已预收水电费的,应按 逐月扣减;对原已收取的水电周转金、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物业治理企业应作为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 七、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治理企业可按如下 收取相关装修治理费用: 1、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治理企业不得收费;托付物业治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用由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依据装修的具体情况,按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元/平方米的标准协商确定。 2、证件工本费。物业治理企业对装修工人出进实行持证治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屡次使用,可按不超过3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过5元/证的工本费。 3、装修保证金〔押金〕。在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进行房 屋装修时,物业治理企业可向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保证金〔押金〕标准由物业治理企业与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在装修协议中约定,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标准不得超过3000元。 装修保证金〔押金〕用于装修对物业公共部位损坏的修复。装修未对公共部位造成损坏的,物业治理企业应在装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 物业治理企业与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计算装修损坏赔付标准时,应出示修复的工〔料〕价单。 4、除上述费用外,物业治理企业不得强制收取与装修治理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八、物业治理企业不得向进进物业治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效劳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九、物业治理区域因实行出进治理而制作的集成电路卡〔IC卡〕、身份识不卡〔ID卡〕,其工本费标准由治理单位〔发卡单位〕报市物价局核定后才能收取;除IC卡、ID卡外的其他类型出进卡〔不分制作材料〕,治理单位〔发卡单位〕不得收取工本费。 持卡人遗失或损坏出进卡〔不含IC卡、ID卡〕需补领的,治理单位〔发卡单位〕可按制作本钞票收回工本费。遗失或损坏IC卡、ID卡的,治理单位〔发卡单位〕可按我局核定的标准收回工本费。 十、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商品房销售之前,开发企业应将前期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及收费工程、标准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公示。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上述内容及特约效劳工程及标准进行公示。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过往的有关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物价局 星期 英文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旧欢如梦李克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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