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发布,游戏元素可以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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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发布,游戏元素可以拆分保护
2. 涉嫌虚假宣传等问题,爱奇艺、喜马拉雅等11家⾳视频⽹站被约谈
3. 最⾼⼈民检察院发布第⼗⼋批指导性案例剑指⽹络犯罪
⼴东⾼院发布《关于⽹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游戏元素可予拆分保护
2020年4⽉12⽇,⼴东省⾼级⼈民法院发布《关于⽹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络游戏纠纷案件中权益保护、侵权认定和赔偿多⽅⾯的审判原则,并对诉讼禁令、游戏直播⾏为的认定、游戏⽤户⾏为的认定、游戏平台的法律责任等审判难题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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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的效⼒、主要适⽤对象、适⽤案件类型
《指引》仅对⼴东省内法院审理的⽹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有指导意义,并⾮强制性规定。但是,⼴东省游戏产业发达、实践经验丰富,对于其他省份审理同类案件有⼀定的借鉴意义。从总体来看,《指引》的出台必然提⾼了⽹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为的打击⼒度,游戏公司的权利将得到更明确且更全⾯的保护。
《指引》的五⼤板块分别是:案件审理指导原则;⾏为保全的申请与执⾏;著作权侵权认定;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为认定;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其中还明确了⽹络游戏直播作品,游戏⽤户创作性操作被认可为享有著作权;游戏主播违约跳槽、游戏直播和录播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予以相应规制。因此,游戏应⽤平台、游戏直播平台、游戏研发公司、游戏发⾏运营公司以及游戏主播的主体责任及⾏为规制在《指引》中均有不同程度的涉及。
⼆、《指引》亮点简析
1. 整体保护与拆分保护:
《指引》第六条提出,原告可以主张他⼈侵害⽹络游戏整体内容的相关权益,也可以主张他⼈侵害⽹络游戏特定部分或游戏元素的相关权益。法院审理拆分保护诉求是主要审查相关元素是否符合相应作品的构成要件,整体保护申请时则审查游戏呈现在终端设备的综合试听表达。据此,游戏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原告⽅将⼀定程度上免于因著作权侵权相似度判定较为困难⽽⽆法得到更⼤限度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困境,⽽是可以根据案件细节及侵权的具体⽅式⽽选择采取拆分保护或整体保护两种不同诉求。
护或整体保护两种不同诉求。
2. 类电作品的认定:
类电作品指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在《指引》中,直播电⼦竞技赛事活动所形成的游戏直播画⾯、不属于游戏预设范围的⼈机互动画⾯、增加图⽂声动画的游戏直播画⾯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类电作品”⽽予以著作权法上的相应权利保护。因此对于此类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认定过程中,还将考虑直播画⾯、⼈机互动画⾯等是否具有独创性、个性化表达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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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游戏主播违约跳槽⾏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
《指引》第三⼗⼀条专门就颇具争议的游戏直播⾏业热门现象“主播跳槽”⾏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明确: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审查平台是否违背商业道德、是否具备不正当性和可责性、是否违反竞业禁⽌协议或其他独家、排他直播协议等要素;如游戏主播以⾃⾝知识和技能优势为其他平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未违背商业道德、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为。即,跳槽⾏为是否包含了恶意或不正当⼿段。
4. ⽹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或“应知”审查义务
《指引》对⽹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提出了⾮常明确的界定和指引,即平台的审查义务要求考虑⾄少五项因素:侵权事实的明显性、侵权信息的原始/编辑形态、是否获利、是否采取了合理预防侵权措施、是否发出合格通知等。
5. ⾏为保全措施的详细规定
《指引》详细规定了⾏为保全措施的申请与执⾏问题,在游戏知识产权类案件中特别是对被侵权游戏公司⽽⾔具有⼗分明显的积极意义,此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儿童发型设计图片1)程序⽅⾯:①管辖权异议⼀般不影响保全的审查和执⾏;②采取⾏为保全措施前应当依照法律相
关规定组织听证;③申请⼈应提供充分的担保。
2)⾏为保全申请的审查内容:①知识产权效⼒的稳定性;②被申请⼈侵权是否具有较⼤可能性;③紧急性与损害难以弥补性;④是否符合⽐例原则。
3)⾏为保全的具体措施:整体保护案件和拆分保护案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所不同,主张整体保护的案件可以采取停⽌提供下载、停⽌直播、停⽌运营等措施;不适宜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采取冻结财产等替代⽅式。
4)⾏为保全的执⾏情况可作为相关诉讼案件判断被申请⼈侵权主观恶意的考虑因素。
涉嫌虚假宣传等问题,爱奇艺、喜马拉雅等11家⾳视频⽹站被约谈
2020年4⽉8⽇,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浙江省消保委”)根据前期对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芒果TV、搜狐视频、腾讯体育、PP视频、乐视视频和哔哩哔哩九⼤视频平台以及喜马拉雅和蜻蜓FM两⼤⾳频平台的会员消费体验结果,对上述存在付费免⼴告仍有⼴告、⾃动续费不提醒、个⼈隐私过度收集等问题的视、⾳频⽹站进⾏约谈并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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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九⽅⾯整改意见,具体如下:
1. ⼴告特权描述不清,涉嫌虚假宣传
《⼴告法》第四条规定,⼴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告主应当对⼴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宣传。
针对⼴告特权描述不清,如描述会员免⼴告,但实际却并⾮免除全部⼴告等问题,浙江省消保委明确提出禁⽌使⽤“免⼴告”、“跳⼴告”等容易误导消费者的绝对性宣传语;类似开屏⼴告等窗⼝,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关闭键,确保⼀键关闭;会员权益中,以明确的、简单的⽅式描述⼴告特权,并以显著⽅式提⽰消费者。
2. ⾃动续费扣款未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等有关情况。
根据此前调查数据显⽰,⼀般以上⽤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动续费。对此,浙江省消保委要求⽹站在会员⾃动续费到期前3⽇内通过有效⽅式提醒消费者即将扣费,并得到消费者同意才能扣款。
3. 默认勾选⾃动续费,开通容易取消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式,⾃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项服务。
针对⾃动续费开通容易取消难的问题,浙江省消保委建议有关⽹站取消默认勾选;不得通过技术⼿段引导消费者选择平台推荐选项,对选择项实现单页全显功能;设置⼀键开通服务时设置⼀键取消服务。
4. 增设收费项⽬
浙江省消保委表⽰有关视、⾳频⽹站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多项收费、多头收费等“吃相难看”问题,确保会员服务透明、公平、诚信。
5. 购买的付费节⽬不能全屏观看
浙江省消保委提出经营者应按合同内容全⾯履⾏义务,否则应担责。
如什么如什么的成语6. 信息收集授权形同虚设
《⽹络安全法》、《个⼈信息保护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络运营者收集、使⽤个⼈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规则,明⽰收集、使⽤信息的⽬的、⽅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且收集的个⼈信息的类型应与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业务功能有直接关联。
针对部分⽹站涉嫌过度获取⽤户隐私信息的问题,浙江省消保委提出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外,不得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信息;收集时应向消费者明⽰收集内容和使⽤范围。
元宵放假吗7. 充值⾦额固定,退余额渠道不通畅,且充值余额安卓、iOS客户端不通⽤
浙江省消保委要求⽹站向消费者提供可⾃由选择充值⾦额的渠道,使消费者所购买的项⽬和充值⾦额可以相互匹配;同时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财产权和公平交易权,以显著的⽅式向消费者明⽰充值余额退款渠道,确保账户余额可及时退回。
8. 部分视、⾳频⽹站中对安卓、iOS消费者同⽚不同价,涉嫌价格歧视
浙江省消保委表⽰各平台不得在价格上歧视消费者,进⾏区别对待,应保证消费者购买的服务价格⼀致。
梦见别人拿刀杀我
《互联⽹⼴告管理暂⾏办法》规定,互联⽹⼴告发布者、⼴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健全互联⽹⼴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式等主体⾝份信息,建⽴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互联⽹⼴告发布者、⼴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件,核对⼴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件不全的⼴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针对个别APP内存在的上述违规问题,浙江省消保委提出应建⽴、健全互联⽹⼴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售后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
在约谈会上,喜马拉雅、腾讯视频和芒果TV的代表均回应已着⼿整改相关问题。喜马拉雅表⽰会员到期⾃动续费这⼀问题,安卓⽤户可直接在页⾯取消,ios⽤户点击页⾯超链接也可取消。腾讯视频表⽰消费者信息授权后可设置关掉好友信息,同时隐私条款的公⽰将进⼀步保障消费者隐私权益。芒果TV表⽰将明确告知会员⼴告权益,包括⼀键关闭⼴告;跳过⼴告明细等。
最⾼⼈民检察院发布第⼗⼋批指导性案例剑指⽹络犯罪
4⽉8⽇,最⾼⼈民检察院召开以“严厉打击⽹络犯罪,共同防控⽹络风险”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检第⼗⼋批指导性案例。本⽂就指导案例基本案情、处理结果与案件指导意义部分进⾏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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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闵等52⼈电信⽹络案(检例第67号)
【基本案情】
2015年6⽉⾄2016年4⽉间,被告⼈张凯闵等52⼈先后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参加对中国⼤陆居民进⾏电信⽹络的犯罪集团。在实施电信⽹络过程中,各被告⼈分⼯合作,其中部分被告⼈负责利⽤电信⽹络技术⼿段对⼤陆居民的⼿机和座机电话进⾏语⾳呼,呼的主要内容为“有快递未签收,经查询还有护照签证即将过期,将被限制出境管制,⾝份信息可能遭泄露”等。⾄案发,张凯闵等被告⼈通过上述⼿段骗取75名被害⼈钱款共计⼈民币2300余万元。
【处理结果】
2017年12⽉21⽇,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作出⼀审判决,认定被告⼈张凯闵等50⼈以⾮法占有为⽬的,参加犯罪集团,利⽤电信⽹络技术⼿段,分⼯合作,冒充国家机关⼯作⼈员或其他单位⼯作⼈员,被害⼈钱财,各被告⼈的⾏为均已构成罪,其中28⼈系主犯,22⼈系从犯。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并结合各被告⼈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张凯闵等50⼈判处⼗五年⾄⼀年九个⽉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张凯闵等部分被告⼈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18年3⽉,北京市⾼级⼈民法院⼆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对实施犯罪的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
对在获取的实施犯罪的证据:
1. 要审查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
2. 对基于有关条约、司法互助协定、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或通过国际组织委托调取的证据,应注意审查相关办理程序、⼿续是否完备,取证程序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件的规定。对不具有规定规范的,⼀般应当要求提供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由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 对委托取得的证据,移交过程中应注意审查过程是否连续、⼿续是否齐全、交接物品是否完整、双⽅的交接清单记载的物品信息是否⼀致、交接清单与交接物品是否⼀⼀对应。
4. 对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提供的来⾃的证据材料,要审查其是否按照条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公证和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对电⼦数据应重点审查客观性
1. 要审查电⼦数据存储介质的真实性。通过审查存储介质的扣押、移交等法律⼿续及清单,核实电⼦数据存储介质在收集、保管、鉴定、检查等环节中是否保持原始性和同⼀性。
2. 要审查电⼦数据本⾝是否客观、真实、完整。通过审查电⼦数据的来源和收集过程,核实电⼦数据是否从原始存储介质中提取,收集的程序和⽅法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技术规范。对从起获的存储介质中提取、恢复的电⼦数据应当进⾏⽆污损鉴定,将起获设备的时间作为鉴定的起始基准时间,以保证电⼦数据的客观、真实、完整。
3. 要审查电⼦数据内容的真实性。通过审查在案⾔词证据能否与电⼦数据相互印证,不同的电⼦数据间能否相互印证等,核实电⼦数据包含的案件信息能否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三)紧紧围绕电话卡和银⾏卡审查认定案件事实
办理电信⽹络犯罪案件,认定被害⼈数量及资⾦数额的相关证据,应当紧紧围绕电话卡和银⾏卡等证据的关联性来认定犯罪事实。
1.通过电话卡建⽴被害⼈与犯罪组织间的关联。通过审查犯罪组织使⽤的⽹络电话拨打记录清单、被害⼈接到电话号码的陈述以及被害⼈提供的通话记录详单等通讯类证据,认定被害⼈与犯罪组织间的关联性。
2.通过银⾏卡建⽴被害⼈与犯罪组织间的关联。通过审查被害⼈提供的银⾏账户交易明细、银⾏客户通知书、犯罪集团指定银⾏账户信息等书证及犯罪组织使⽤的互联⽹软件聊天记录,核实聊天记录中是否出现被害⼈的转账账户,以确定被害⼈与犯罪组织间的关联性。
3.将电话卡和银⾏卡结合起来认定被害⼈及数额。审查被害⼈接到电话的时间、向犯罪组织指定账户转款的时间,犯罪组织⼿机或电脑中储存的聊天记录中出现的被害⼈的账户信息和转账时间是否印证。相互关联印证的,可以认定为案件被害⼈,被害⼈实际转账的⾦额可以认定为数额。
(四)有明显⾸要分⼦,主要成员固定,其他⼈员有⼀定流动性的电信⽹络犯罪组织,可以认定为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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