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罪名概念汇总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武装叛乱、罪(刑法第104条),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的行为。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外的组织
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8、投敌叛乱罪(刑法第108条),是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捉、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行为。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或者在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1、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是指行为人为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决水罪(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9、过失决水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0、过失爆炸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瑞士名表排行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乔 布莱恩特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5、破坏电力设施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7、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
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8、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9、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0、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造成交通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1、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造成电力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2、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造成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4、组织、领导、参加罪(刑法第120条),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5、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行为。
36、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7、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8、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支、弹药、爆炸物的治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刑法第125
条第2款),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1、违规制造、销售支罪(刑法第126条),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支制造、销售企业,违反国家对支的治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2、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是指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3、抢劫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4、非法持有、私藏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对支、弹药的治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5、非法出租出借支罪(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违反支治理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支;或者依法配置支的人员,违反支治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6、丢失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丢失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7、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治理规定,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交交通工具,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48、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9、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0、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是指违反交通治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其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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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55、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6、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是指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国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关于工、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的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危害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侵害国家、单位、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5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58、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59、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142条),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60、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6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6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
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6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加大损失的行为。
6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节、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税、减免活免税的货物、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犯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
世界各地风俗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66、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67、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68、走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69、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医学院排名70、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7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7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73、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74、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费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7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及工商税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是指公司企业违反公司法、企业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活动,侵犯公司、企业及其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76、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是指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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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77、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78、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79、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刑法第161条),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80、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之一),是指公司、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81、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
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8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83、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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