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十六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讲聚焦】
本讲是重点章。本讲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此处的危险是指行为的危险而非结果的危险。本讲很多罪名和分则的其他犯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特别规定优先。
【目次】
考点1 本章共性知识
考点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考点3 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考点4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考点5 违反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考点6 因为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考点7 普通罪名
【知识点讲解】
考点1 本章共性知识
1.关于情人节的歌曲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的平稳安宁。
【辨析】甲抱着“砸着谁谁倒霉”的想法,从阳台上向跳广场舞的大妈们扔下一个矿泉水瓶,导致大妈乙被砸成重伤。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2.本章犯罪所指的危险是行为的危险小孩放风筝图片而非结果的危险。
3.使用危险方法进行特定犯罪时,应如何定罪:(1)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特定犯罪。(2)同时危害了公共安全和特定法益的:想象竞合。
4.本章犯罪既有实害犯,也有危险犯。危险犯既包括具体危险犯,也包括抽象危险犯。
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6.本章的犯罪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知识点运用】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57题)
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B.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者乙交换。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罪
C.依法配备公务用的甲,将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支罪
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支罪
考点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第114条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考点提示】(1)这五个罪都是具体危险犯。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它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表28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难点突破
内容 | 难点突破 |
客观要件 | A.本罪使用的方法必须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性——本罪名是刑法第114、115条的兜底条款。 |
B.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在大街上开车横冲直撞,(2)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3)故意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4)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中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5)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高度冒险驾驶,例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 | |
主观要件 | 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的发生 |
与其它罪的关系 | 凡是能评价为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处理。 |
【学术争议】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但在实害结果尚未发生前,主动消除犯罪的影响,避免实害结果发生的,有学者认为应当成立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中止犯;有学者认为只能成立刑法第114条的既遂犯(传统观点)。
2.第115条失火罪
财神的生日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前罪属于生活过失,后罪属于业务过失。
【知识点运用】
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试卷二第12题)
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
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考点3 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法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考点提示】具体危险犯。
【考点提示】具体危险犯。
考点4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罪★★★
【法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2.第120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法条】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法条】第121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考点提示】
表29犯罪难点突破
的根本特征 | 政治性、暴力性、对平民使用暴力 |
《修九》的修改 | 对各种恐怖活动犯罪都新增了财产刑、法益保护提前 |
参加又实施其他犯罪的 | 数罪并罚 |
与总则相关的问题★★★ | 特别累犯、缓刑禁止、限制减刑、假释禁止、罪的上游犯罪问题。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均涉及这些问题 |
《修九》新增、修改罪名(列入大纲的)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新增)、帮助恐怖活动罪(原罪名为资助恐怖活动罪) |
法益保护提前 | 预备行为实行化(既遂化) |
劫持航空器罪 | 控制航空器,用其撞击其他目标也成立本罪。 |
【示例】乙成立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试卷二第56题)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罪
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考点5 违反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第127条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法条】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个火念什么字怎么读【考点提示】
表30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难点突破
与盗窃罪、抢夺罪的关系 | 法条竞合。本罪为特别法。 |
不同犯罪对象的构成要件不同 | 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危险犯,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是具体危险犯。 |
主观要件阻却 | 如果行为人没有盗窃、抢夺这些特定物品的故意,但盗窃、抢夺到的物品中包含这些物品的,不能成立本罪——盗窃 +非法持有支罪 |
牵连犯的否认 | 已经实施了本罪后又以所盗窃、抢夺、抢劫的支、弹药等为手段实施其他犯罪的,不属于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
2.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
【考点提示】吸收犯、共犯。
考点6 因为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法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考点提示】
【考点提示】
表31 交通肇事罪难点突破
客观要件 | 必须发生重大事故。 |
主观要件 | 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事故发生有刑法上的过失。 | 我不管我不管你就是谁都无法替代
构罪要件 | 成立本罪通常需要致人死亡。在特殊情况下,仅重伤一人也可构成。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伊能静不雅光碟照片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逃逸的定义 |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
量刑 | (1)死一人,不逃逸;(2)死一人,逃逸。(3)死二人以上,逃逸或者不逃逸。(4)死一人或以上,且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 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前罪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数罪并罚。 |
本罪的共犯 |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是就逃逸这个故意行为成立的共犯。特殊的主体;严重的后果。 |
犯罪主体的扩大 | 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犯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2.第133条之1危险驾驶罪★★★★★
【法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点提示】(1)《修九》新增了行为方式。(2)与其他犯罪发生想象竞合的,择一重罪。
【特别提示】本罪能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成立想象竞合。
考点7 普通罪名
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非法出租、出借支罪、丢失支不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知识点运用】
(1)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试卷二第86题)
A.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B.乙交通肇事且致使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C.丙与乙都应对刘某的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正犯
D.丙将刘某藏匿致使其错过抢救时机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2)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13题)
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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