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交通肇事罪」
(1)一般主体+公交范围+违章行为+损失结果+因果关系+对结果过失=交通肇事罪。
(2)结果:一般违章,一死或三重伤;6种情节(酒后、;无照;安全故障;无牌、报废;超载、逃逸),只需一重伤。
(3)交通肇事后逃逸=基本犯+逃逸。
(4)因逃逸致人死亡:一头有违章,一尾有死亡,死亡因逃逸(不救助)。
(5)隐藏、遗弃致死(致重伤):间接故意杀人罪(伤害罪)。
(6)三种人(主管、车主、承包人),指使、强令违章,肇事人构成基本犯的,指使者也构成。四种人(主管、车主、承包人、乘车人),指使逃逸致死,构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基本案情」
事实一:自2003年始,被告人柳某在山东省平阴县经营油脂加工厂,后更名为中兴脂肪酸甲酯厂,并转向笔记本电脑电池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回收再加工。
2009年3月、2010年6月,柳某又先后注册成立了博汇公司、格林公司,扩大生产,进一步将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
事实二:自2007年12月起,柳某从四川、江苏、浙江等地收购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劣质成品油冒充正常豆油等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劣质油脂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
柳某先后将所加工提炼的劣质油脂销售给经营食用油生意的昌泉粮油公司、宏大粮油商行等(均另案处理)。
事实三:前述粮油公司等明知从柳某处购买的劣质油脂系地沟油加工而成,仍然直接或经勾兑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给个体粮油店、饮食店、食品加工厂以及学校食堂,或冒充豆油等油脂销售给饲料、药品加工等企业。
莎士比亚四大喜剧截止2011年7月案发,柳某等人的行为最终导致金额为926万余元的此类劣质油脂流向食用
油市场供人食用,金额为9065万余元的劣质油脂流入非食用油加工市场。
事实四:上述期间,经被告人柳某招募,被告人鲁某负责格林公司的筹建、管理;被告人李某负责地沟油采购并曾在格林公司分提车间工作;被告人于某负责格林公司机器设备维护及管理水解车间;被告人刘某作为驾驶员运输成品油脂;被告人王某作为驾驶员运输半成品和厂内污水,并提供个人账户供柳某收付货款。
上述被告人均明知柳某用地沟油加工劣质油脂并对外销售的情况。
其中,鲁某、于某参与生产、销售上述销往食用油市场的劣质油脂的金额均为134万余元,李某为765万余元,刘某为138万余元,王某为270万余元。
鲁某、于某参与生产、销售上述流入非食用油市场的劣质油脂金额均为699万余元,李某为9065万余元,刘某为2221万余元,王某为6534万余元。
事实五:2011年7月5日,柳某、鲁某、李某、于某、刘某、王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煮饺子的方法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逮捕。
2012年6月12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柳某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柳某、鲁某、李某、于某、刘某、王某辩称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伊能静照片」
一审法院认为,柳某利用废弃油加工劣质食用油脂,对外销售,并致劣质油脂流入食堂、居民家庭等,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柳某还明知下家购买其用餐厨废弃油加工的劣质油脂冒充合格豆油等,仍予以生产、销售,流入饲料、药品加工等企业,其行为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二罪并罚。
柳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严重危及人民众的身体健康,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其他被告明知柳某利用餐厨废弃油加工劣质油脂并予销售,仍积极参与,其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亦应并罚。在共同犯罪中,柳某
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鲁某、李某、于某、刘某、王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鲁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四、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五、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关知识点。在分析案情之前,小獬老师按照惯例,还是会先带领大家了解一下两个罪名的构成。
所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美好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成5万元的行为。
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主观上对伪劣产品存在明知,如不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销售的,由于其主观上不具有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2)客观上达到特定数额,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特殊的情况应当除外。
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无罪处理。
在这里需要着重解释一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四种具体犯罪行为即:
①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②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③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保卫萝卜 深海,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所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
如何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主观上, 本罪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却对此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并非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对其结果作为犯罪目的积极追求,则构成其他性质的罪。
因此,在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入党申请书2020年最新版
(2)客观上,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为目的的物品。
本罪属行为犯(注意),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
所谓有害的物质,是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的物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同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是不同的。合乎食品生产标准和生产工艺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强化剂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里所说的食品原料是指粮食、油料、肉类、蛋类、糖类、薯类、蔬菜类、水果、水产品、饮品、奶类等可以制造食品的基础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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