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法律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汇总
故意伤害罪法律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汇总
1.《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复[1995]8号】最⾼⼈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参赌⼜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或暴⼒威胁的⾏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年11⽉6⽇答复贵州省⾼级⼈民法院)⾏为⼈设置圈套诱骗他⼈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罪,依法实⾏数罪并罚。
3.【法[1999]217号】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作座谈会纪要第⼆条:会议在认真学习《决定》和“上海会议”⽂件的基础上,结合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审判实践,对审理农村中犯罪案件、农民犯罪案件中的⼀些重要问题进⾏了研究、讨论。⼀致认为,对于故意杀⼈、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的暴⼒犯罪以及带有⿊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定要继续坚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针。要根据当地社会治安的特点,将经常性“严打”和集中打击、专项⽃争结合起来,始终保持“严打”的⾼压态势,有效地遏制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尽⼀切努⼒维护好农村社会治安的稳定。同
时,对正确适⽤法律,处理好农村常见多发案件,全⾯、正确掌握党的刑事政策,取得了⼀致意见:(⼀)关于故意杀⼈、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犯罪适⽤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纠纷等民间⽭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犯罪,适⽤死刑⼀定要⼗分慎重,应当与发⽣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有明显过错或对⽭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般不应判处死刑⽴即执⾏。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与间接故意杀⼈案件中,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与故意伤害致⼈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死亡,⼿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伤标准”),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被害⼈⾝体器官⼤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序可以分为⼀般残疾(⼗⾄七级)、严重残疾(六⾄三级)、特别严重残疾(⼆⾄⼀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参照“⼯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死刑(包括死刑,缓期⼆年执⾏)。
4.【法释[2000]33号】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0年11⽉10⽇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2000年11⽉30⽇公布施⾏) :第六条、⾏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法得到救助⽽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百三⼗⼆条、第⼆百三⼗四条第⼆款的规定,以故意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5.【法释[2001]16号】最⾼⼈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5⽉22⽇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2001年5⽉23⽇公布,答复上海市⾼级⼈民法院“泸⾼法[2000]117号”请⽰):⾏为⼈为劫取财物⽽预谋故意杀⼈,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反抗⽽故意杀⼈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为⼈实施抢劫后,为灭⼝⽽故意杀⼈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罪定罪,实⾏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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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释[2003]8号】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百⼋⼗九条、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公私财物的⾸要分⼦,依照刑法第⼆百⼋⼗九条、第⼆百六⼗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第⼗⼋条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传染病疫情、体
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7.【法释[2005]8号】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2005年6⽉8⽇印发)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为⼈为索取债务,使⽤暴⼒、暴⼒威胁等⼿段的,⼀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三⼗四条等规定处罚。
8.【公通字[2013]25号】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为适⽤法律的指导意见(2008年7⽉6⽇“公通字[2008]35号”初次印发,2013年7⽉19⽇修订后印发)三、对侵犯⼈⾝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为的处理。1、殴打他⼈或者故意伤害他⼈⾝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百三⼗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月字旁的字和什么有关?
合《刑法》第⼆百三⼗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式伤害他⼈,符合《刑法》第⼆百三⼗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9.【法发(2010)9号】最⾼⼈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意见》的通知:⼆、准
确把握和正确适⽤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7、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犯罪、组织犯罪、⿊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故意伤害致⼈死亡、、、拐卖妇⼥⼉童、抢劫、重⼤抢夺、重⼤盗窃等严重暴⼒犯罪和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的犯罪,⾛私、贩卖、运输、制造等毒害⼈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为侵害对象,所犯罪⾏特别严重的犯罪分⼦,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10、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的主观恶性和⼈⾝危险性。对于事先精⼼预谋、策划犯罪的被告⼈,具有惯犯、职业犯等情节的被告⼈,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被告⼈,要依法严惩,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三、准确把握和正确适⽤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纠纷等民间⽭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23、被告⼈案发后对被害⼈积极进⾏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及其家属对被告⼈表⽰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四、准确把握和正确适⽤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28、对于被告⼈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
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的主观恶性、⼈⾝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29、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死刑”的政策。对于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统⼀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于极少数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结论。对于罪⾏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即执⾏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即执⾏。
10.最⾼⼈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伤害及⿊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10年4⽉14⽇)2010年2⽉8⽇印发的《最⾼⼈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有效打击犯罪,增强⼈民众安全感,减少社会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是⼈民法院刑事审判⼯作的重要指南。现结合审判实践,就故意杀⼈、伤害及⿊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中如何贯彻《意见》的精神作简要阐释。⼆、故意杀⼈、伤害案件审判中宽严相济的把握: 1. 注意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故意杀⼈、故意伤害侵犯的是⼈的⽣命和⾝体健康,社会危害⼤,直接影响到⼈民众的安全感,《意见》第7条将故意杀⼈、故意伤害致⼈死亡犯罪作为严惩的重点是⼗分必要的。但是,实践中的故意杀⼈、伤害案件复杂多样,处理时要注意分别案件的不同性质,做到区别对待。实践中,故意杀⼈、伤害案件从性质上通常可分为两类:⼀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
以不特定⼈为⾏凶对象的;⼀类是因婚姻家庭、邻⾥纠纷等民间⽭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对于前者应当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被告⼈重刑直⾄判处死刑。对于后者处理时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危险性极⼤的被告⼈外,⼀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对于被害⼈在起因上存在过错,或者是被告⼈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或其家属谅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罚,对同时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考虑在⽆期徒刑以下裁量刑罚。同时应重视此类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调解⼯作,努⼒化解双⽅⽭盾,实现积极的“案结事了”,增进社会和谐,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意见》第23条是对此审判经验的总结。此外,实践中⼀些致⼈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杀⼈还是故意伤害往往难以区分,在认定时除从作案⼯具、打击的部位、⼒度等⽅⾯进⾏判断外,也要注意考虑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是故意杀⼈还是故意伤害时,⼀般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2. 充分考虑各种犯罪情节。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段、对象、场所及造成的后果等,不同的犯罪情节反映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多属酌定量刑情节,法律往往未作明确的规定,但犯罪情节是适⽤刑罚的基础,是具体案件决定从严或从宽处罚的基本依据,需要在案件审理中进⾏仔细甄别,以准确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的案件犯罪动机特别卑劣,⽐如为了铲除政治对⼿⽽杀⼈的,也有⼀些⼈犯罪是出于义愤,甚⾄是“⼤义灭亲”、“为民除害”的动机杀⼈。有的案件犯罪⼿段特别残忍,⽐如采取放⽕、泼硫酸等⽅法把⼈活活烧死的故意杀⼈⾏为。犯罪后果也可以分为⼀般、严重和特别严重⼏档。在实际中⼀般认为故意杀⼈、故意伤害⼀⼈死亡的为后果严重,致⼆⼈以上死亡的为犯罪后果特别严
重。特定的犯罪对象和场所也反映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如针对妇⼥、⼉童等弱势体或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杀⼈、伤害,就具有较⼤的社会危害性。以上犯罪动机卑劣,或者犯罪⼿段残忍,或者犯罪后果严重,或者针对妇⼥、⼉童等弱势体作案等情节恶劣的,⼜⽆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判处。如果犯罪情节⼀般,被告⼈真诚悔罪,或有⽴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般应考虑从宽处罚。实践中,故意杀⼈、伤害案件的被告⼈既有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有法定或酌定从严情节的情形⽐较常见,此时,就应当根据《意见》第28条,在全⾯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的主观恶性、⼈⾝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3. 充分考虑主观恶性和⼈⾝危险性。《意见》第10条、第16条明确了被告⼈的主观恶性和⼈⾝危险性是从严和从宽的重要依据,在适⽤刑罚时必须充分考虑。主观恶性是被告⼈对⾃⼰⾏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理态度,在⼀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的改造可能性。⼀般来说,经过精⼼策划的、有长时间计划的杀⼈、伤害,显⽰被告⼈的主观恶性深;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因被害⼈的过错⾏为引发的犯罪,显⽰的主观恶性较⼩。对主观恶性深的被告⼈要从严惩处,主观恶性较⼩的被告⼈则可考虑适⽤较轻的刑罚。⼈⾝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可从被告⼈有⽆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等⽅⾯综合判断。⼈⾝危险性⼤的被告⼈,要依法从重处罚。如累犯中前罪系暴⼒犯罪,或者曾因暴⼒犯罪被判重刑后⼜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死亡的;平时横⾏乡⾥,寻衅滋事杀⼈、伤害致⼈死亡的,应依法从重判处。⼈⾝危险性⼩的被告⼈,应依法体现从宽精神。如被告⼈平时表现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的;被告⼈杀⼈或伤⼈后有抢救被害⼈⾏为的,在量刑时应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未成年⼈及⽼年⼈的故意杀⼈、伤害犯罪与⼀般⼈犯罪相⽐,主观恶性和⼈⾝危险性等⽅⾯有⼀定特
情予以从宽处罚。未成年⼈及⽼年⼈的故意杀⼈、伤害犯罪与⼀般⼈犯罪相⽐,主观恶性和⼈⾝危险性等⽅⾯有⼀定特殊性,在处理时应当依据《意见》的第20条、第21条考虑从宽。对犯故意杀⼈、伤害罪的未成年⼈,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针进⾏处罚。对于情节较轻、后果不重的伤害案件,可以依法适⽤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等⾮监禁刑。对于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般不判处⽆期徒刑。对于七⼗周岁以上的⽼年⼈犯故意杀⼈、伤害罪的,由于其已没有再犯罪的可能,在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危险性的基础上,⼀般也应酌情从宽处罚。4.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死刑。故意杀⼈和故意伤害犯罪在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所占⽐例最⾼,审判中要按照《意见》第29条的规定,准确理解和严格执⾏“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死刑”的死刑政策,坚持统⼀的死刑适⽤标准,确保死刑只适⽤于极少数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坚持严格的证据标准,确保把每⼀起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办成铁案。对于罪⾏极其严重,但只要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不⽴即执⾏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即执⾏。对于⾃⾸的故意杀⼈、故意伤害致⼈死亡的被告⼈,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般不应考虑判处死刑⽴即执⾏。对亲属送被告⼈归案或协助抓获被告⼈的,也应视为⾃⾸,原则上应当从宽处罚。对具有⽴功表现的故意杀⼈、故意伤害致死的被告⼈,⼀般也应当体现从宽,可考虑不判处死刑⽴即执⾏。但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校园文化建设方案即使有⽴功情节,也可以不予从轻处罚。共同犯罪中,多名被告⼈共同致死⼀名被害⼈的,原则上只判处⼀⼈死刑。处理时,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当在主犯中进⼀步区分出罪⾏最为严重者和较为严重者,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律判处死刑。
11.【法发〔2013〕12号】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三、准确适⽤法律:22.实施猥亵⼉童犯罪,造成⼉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百三⼗四条或者第⼆百三⼗⼆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已满⼗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百三⼗四条或者第⼆百三⼗⼆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罪定罪处罚。
12.【公通字〔2014〕34号】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暴⼒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2014年9⽉9⽇印发)⼆、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3.【⾼检发释字[2014]1号】最⾼⼈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为适⽤法律问题的批复:以暴⼒、胁迫
⼿段强迫他⼈,属于刑法第⼆百⼆⼗六条第⼆项规定的“强迫他⼈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法占有为⽬的,以为名采⽤暴⼒、胁迫⼿段获取他⼈财物,符合刑法第
⼆百六⼗三条或者第⼆百七⼗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罪追究刑事责任。
14.【法发[2014]5号】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2014年4⽉22⽇印发)⼆、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员⾝体、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三条、第四⼗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伤⼈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第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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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发[2015]4号】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犯罪案件的意见(2015年3⽉2⽇印发) 20.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再次遭受家庭暴⼒,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故意杀害、伤害施暴⼈,被告⼈的⾏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
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体、精神受到重⼤损害⽽故意杀害施暴⼈;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故意杀害施暴⼈,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百三⼗⼆条规定的故意杀⼈“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的近亲属表⽰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16.【妇发[2008]28号】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局、司法部、卫⽣部关于预防和制⽌家庭暴⼒的若⼲意见(2008年7⽉31⽇印发)第⼀条本意见所称“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17.【法释[2015]22号】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产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在安全事故发⽣后,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进⾏隐藏、遗弃,致使被害⼈因⽆法得到救助⽽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百三⼗⼆条、第⼆百三⼗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18.【法律】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2012年10⽉26⽇⼗⼀届全国⼈⼤常委会第29次会议
通过、2012年10⽉26⽇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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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条有下列⾏为之⼀的,处5⽇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法威胁他⼈⼈⾝安全的;第四⼗三条殴打他⼈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体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5⽇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的,处10⽇以上15⽇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结伙殴打、伤害他⼈的; (⼆)殴打、伤害残疾⼈、孕妇、不满14周岁的⼈或者60周岁以上的⼈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或者⼀次殴打、伤害多⼈的。
19.【公通字[2007]1号】公安机关执⾏《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7年1⽉8⽇印发)
七、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三条第⼆款第⼆项规定
⾏为的处罚,不要求⾏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孕妇、不满⼗四周岁的⼈或者六⼗周岁以上的⼈。
骏马奔驰保边疆20.根据1999年10⽉27⽇最⾼⼈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作座谈会纪要》,间接故意杀⼈与故意伤害致⼈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死亡,⼿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伤标准”),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被害⼈⾝体器官⼤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序可以分为⼀般残疾(⼗⾄七级)、严重残疾(六⾄三级)、特别严重残疾(⼆⾄⼀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参照“⼯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死刑(包括死刑,缓期⼆年执⾏)。
21.根据2014年1⽉2⽇最⾼⼈民法院《关于执⾏<⼈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已于2013年8⽉30⽇发布,《⼈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上简称《损伤标准》)⾃2014年1⽉1⽇起施⾏。《⼈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1990]070号)、《⼈体轻伤鉴定标准(施⾏)》(法(司)发[1990]6号)和《⼈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为正确使⽤《损伤标准》,做好涉⼈体损伤案件审判⼯作,现就执⾏《损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致⼈损伤的⾏为发⽣在2014年1⽉1⽇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需要进⾏损伤程度鉴定的,适⽤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损伤标准》。⼆、致⼈损伤的⾏为发⽣在2014年1⽉1⽇之后,需要进⾏损伤程度鉴定的,适⽤《损伤标准》。三、2014年1⽉1⽇前已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以《损伤程度》的相关规定发⽣变更为由申请再审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四、对于正在审理案件需要进⾏损伤程度鉴定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做好前期技术审核⼯作,在对外委托时应明确向鉴定机构提出适⽤标准。
22.根据2013年12⽉23⽇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重伤的,可以在三年⾄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段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年⾄⼗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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