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扬州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2.18
【分 类】其他
正文
 
扬州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本01 案例
  范某某、苏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苏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纯苯(易燃、有毒危险化学品)33.58吨,被告人范某某作为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随车。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与被告人苏某某在车辆行进过程中换人驾驶,致使车辆失控撞击高速公路护栏后侧翻。该事故造成纯苯泄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财产损失达人民币2529826.5元。
  裁判结果
  邗江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苏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被告人范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苏某某系从犯。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0)苏1003刑初375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范某某、苏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被告人范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扬州中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苏10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公众平稳与安宁生活的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具有巨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往往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为防范该类行为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我国从立法层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设定了较重的刑罚。本案通过依法严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了危化品车辆驾驶乱象,对广大车辆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起到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也进一步促使危化品运输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加大管理职责,切实维护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级剧情片02 案例
  创赢集团特大跨境网络案特大暴雨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至2018年7月,汪某某等人成立深圳市创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方鼎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洲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创赢集团”),招聘被告人邹某等100余人为集团工作人员,通过设立投资、赌博及网站,采取故意提供反向行情、篡改后台数据等手段,以分开办公、分开管理的方式,在中国深圳、菲律宾、老挝、泰国等地从事跨国电信网络、开设网络、非法销售网络等犯罪活动,骗取2.6万余名被害人9.9亿余元,赌资金额11.9亿余元,非法销售金额7.74亿余元,涉案金额共计29.54亿余元。
  裁判结果
  仪征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邹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实施远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罪,部分被告人行为还构成开设罪、非法经营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19)苏108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邹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邹某等3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扬州中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苏10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不是打击盲区,执迷不悟、继续作恶必遭法律严惩。近年来,在司法机关持续严打高压态势下,越来越多的电信网络犯罪团伙为逃避打击,将窝点转移至国家、地区,犯罪组织呈现企业化运作特点,犯罪手段更加专业化智能化,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复杂。本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案,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犯罪集团成员,严格控制缓刑适用范围及条件,加大经济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能力,坚决遏制电信网络犯罪多发高发态势。
 
03 案例
  被告人郑某择校案
  基本案情
朋友祝福短信  2017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郑某利用中学老师的身份获取学生家长信任后,谎称有能力为被害人的子女择校,或为被害人在学校安排工作,通过发送虚假报名成功短信、伪造虚假报名回执等方式,以择校费用、打点费用、校服费用等名义骗取40余名被害人款项合计129.5万元。后因被告人郑某未能就还款事宜与被害人达成一致意见,遂案发。
秦九韶著作  裁判结果
  广陵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罪。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0)苏10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郑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当前社会越来越重视子女教育问题,不少家长都想把子女送入名校就读,为孩子未来打下
良好基础。本案被告人郑某利用家长望子成龙心理,凭借在编教师身份骗取家长信任,实施,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依法严惩被告人犯罪行为,及时维护被害家长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要理性看待子女就学问题,按照正规途径报名择校,遇到问题及时咨询教育部门,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从源头铲除择校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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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案例
  杨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仪征市新集镇庙山汉墓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扬州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尚某某等人经事先商议,利用探针、洛阳铲等作案工具在仪征市新集镇庙山汉墓先后多次实施盗掘行为。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出资组织此次盗墓,被告人尚某某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盗墓,其他被告人按照分工具体实施盗墓。
  裁判结果
  仪征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尚某某等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苏108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判处杨某某、尚某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扬州中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苏10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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