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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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6.06.23
【字 号】
【施行日期】2016.06.23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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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6月23日)
  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遏品犯罪高发蔓延态势,省法院今天公布十起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贩卖、运输案件,病残人员利用特殊身体状况实施犯罪案件,利用网络、快递贩卖案件,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贩卖案件,引发的杀人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等,以彰显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功能,坚决打击犯罪活动的决心。具体内容如下:
 
一、唐永锋等贩卖、运输案
  ——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犯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唐永锋于2013年10月2日、9日、16日分三次将装有(甲基
)约7000克、9000克和10000克的纸箱通过深圳开往连云港的长途客车运输至南京,并安排其在南京的马仔李小龙、郭某某到浦口区南京工业大学附近及宁合高速汤泉服务区接货后,将转移至其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凤凰和熙小区租住处储藏待售。被告人冯邱负责在南京寻下家,在得到唐永锋的同意后,安排唐永锋马仔送货给下家并收取毒资。10月16日,唐永锋马仔取货后运至其在南京的租住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10557.99克。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永锋贩卖、运输甲基约26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罪。据此,判处唐永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核准死刑。
  (三)案件评析:该案是近年来我省涉案数额较大的犯罪案件。被告人唐永锋在广东省通过长途客车将运输至南京,利用其马仔在南京接收、储存、送货、收取毒资,并安排专人负责在南京开发市场、寻下家,已经形成了成员之间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贩运团伙。被告人唐永锋涉毒数额高达26公斤,依法应予严惩,一审
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本院首次启动证人保护措施,采用技术手段对证人出庭进行了技术处理,以保障证人权利。
 
二、陶光玉等贩卖案
  ——从严打击利用残疾人身份及孕妇,在缓刑及取保候审期间多次实施贩卖犯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陶光玉系盲人,因犯贩卖罪、容留他人罪于201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因犯贩卖罪、非法持有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未收监执行。取保候审期间,2013年5月14日陶光玉及其同居男友陆童购得约3千克用于贩卖。当日,陶光玉向姚俊虎贩卖约6克。同日,陶光玉及陆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处查获大量。后又查明2013年5月1日,陶光玉还曾将200余克交给陶佳佳,希望利用陶佳佳孕妇的身份让其帮助。陶光玉共贩卖3337.182克,还贩卖以及和混合300余克。陶佳佳共贩卖甲基236.921克,甲基、混合10余克。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陶光玉构成贩卖罪,将漏罪与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陶佳佳犯贩卖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核准陶光玉死刑。
  (三)案件评析:该案被告人陶光玉虽系盲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其利用盲人特殊身份,在缓刑期间及取保候审期间多次,还在得知其侄女陶佳佳怀孕后,告知陶佳佳怀孕后是“铁保”(即公安机关无法将其收押),让其帮助贩卖,犯罪数额高达3千余克,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故对其适用死刑。本案中,陶佳佳也被诱导走上犯罪道路,并在涉嫌贩卖被取保候审期间,仍然不思悔改,实施本案的行为,故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三、陈海翔贩卖案
  ——从严打击利用网络贩卖犯罪
  (一)基本案情:2015年7、8月间,被告人陈海翔采用在其建立的QQ内发布贩卖信息,然后通过快递邮寄、支付宝转账支付毒资的方式,先后2次向魏银根贩卖,计贩卖甲基约11克。后陈海翔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处查获甲基92.09克。
  (二)裁判结果: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海翔贩卖甲基约11克,又被查获甲基92.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怎么去脸上的青春痘  (三)案件评析:本案被告人陈海翔利用QQ发布信息、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通过快递邮寄,从发布信息、收取毒资到交付都采用了新型网络方式。相比于传统犯罪方式,利用网络具有灵活简便、跨地域、成本低、取证难等特点,隐蔽性更强、波及范围更广,危害十分严重。对此类犯罪活动应严厉打击,同时加强对网络的监管,鼓励网民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不断消减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生存空间。
 
四、单兴明欺骗他人、容留他人、贩卖案朝代排序
  ——从严惩处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贩卖犯罪
  (一)基本案情: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单兴明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巩固村郑所组一网吧内认识翁某某、刘某、林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后将三人带至一出租屋内,拿出冰壶和,谎称是水烟,演示过程给三人看,并提供给翁某某、刘某、林某某三人吸食。2013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单兴明在出租屋、其家中及其女友租住处,多次容留翁某某、刘某、林某某、何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吸食。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单兴明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理想佳园其女友租住的车库内向翁某某、刘某、何某某等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0.2克。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单兴明欺骗他人,构成欺骗他人罪;被告人单兴明多次容留他人,构成容留他人罪;被告人单兴明向他人贩卖甲基不满十克,构成贩卖罪,以被告人单兴明犯欺骗他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
金人民币五千元。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认知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不足,难以抵御的侵袭,往往也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一旦沾染,身心均会遭受巨大的伤害,甚至进而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被告人单兴明欺骗多名未成年人,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贩卖,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五、何赈贩卖案工商所工作总结
  ——严厉打击多次零包贩卖犯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何赈于2013年9月24日因犯贩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患有疾病于2013年10月9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何赈事先将分装好的藏匿于无锡市滨湖区、崇安区各处,在购毒者与其联系购买后,被告人何赈即让对方汇款至其指定的银
行账户,再告知藏匿地点,由购毒者自行前往寻获。被告人何赈通过上述方式先后10次将共计3.3克出售给钱峰、朱治、陆志东等人,得款共计人民币3300元。后何赈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和藏匿处查获10.49克。
  (二)裁判结果: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赈犯贩卖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罪剩余刑期四年二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般注销公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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