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对他人生命健康危害非常大,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仅仅靠执法人员的劝告和专项整治行动,不能形成有效的长期机制。这是2010年全国两会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刑法增设建行信用卡年费危险驾驶罪,这样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减少乃至遏制危险驾车行为。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诉讼程序困境;危害公共安全;竞合
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对他人生命健康危害非常大,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仅仅靠执法人员的劝告和专项整治行动,不能形成有效的长期机制。这是2010年全国两会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这样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减少乃至遏制危险驾车行为。
全国人大对于公众的强烈呼吁十分重视,20112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员
醉驾入刑两年多来,确实有效遏制了酒后驾驶的危险行为,但因立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在诉讼程序上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和瑕疵。笔者结合工作经验,浅谈一下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办理危险驾驶案件诉讼程序面临较大困境
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这里所规定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来衡量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显然,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为拘役6个月,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因此不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
既然危险驾驶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目前各地在办理醉酒驾驶的案件中,便普遍采取了利用刑事拘留的期限进行侦查、公诉和审判,拘留期限只有三天,可延长至七日,审判机关如果也利用刑拘的期限去审理案件,一是存在仓促办案、匆忙下判现象,案件质量难以保
三菱电机空调怎么样证;二是一旦出现被告人不认罪或要求重新鉴定等情况,整个诉讼过程很难在这个期限内完成。而此时只能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现阶段的应对策略:对于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随后应当改变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审判后如果判处拘役实刑的,则应按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列举的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二、隔夜醉驾行为的认定
隔夜醉驾,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理解为前一天晚上饮酒,延续到第二天仍然处于醉酒的状态还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对于隔夜醉酒驾驶,因其隔夜的非一般性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上存在很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隔夜醉驾行为人因其对自己是否还处在醉酒状态下而驾驶机动车没有客观的认识,主观上还是缺乏危险驾驶的故意,从犯罪构成理论来讲,此种行为不应该认定为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隔夜醉驾行为人应当认识到醉酒状态下实施驾驶行为的社会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但行为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应该或已经醒酒,
而采取对自己容忍、放任的,其主观上所持的是间接故意是心态,如果经酒精检测仍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的犯罪。笔者的观点是,危险驾驶罪应属于故意犯罪,主观上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明知自己的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行为很大程度上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进而放任该种危险。醉酒驾驶行为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是一般人的标准。即任何一个人的酒精耐受性程度不一定相同。目前阶段我国从立法与司法上只能规定一定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作为醉驾的标准,而且是唯一的标准,这样做在实践中比较好把握操作。隔夜醉酒驾驶行为人因前一天过量饮酒,第二天因行为人自认为酒醒而开车,如果仍被检测为酒精含量达到中国名胜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从客观上分析,该种行为同样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危险,至于行为人自认为已经脱离醉酒状态的错误判断属于认识错误范畴,不影响对行为人醉酒驾驶故意的认定。
三、危险驾驶案件中追逐竞驶要求情节恶劣的标准不明确
追逐竞驶我们通常理解为行为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但情节恶劣的标准立法上不够明确。
我们认为情节恶劣,应该是以因追逐竞驶的行为而产生的急迫现实社会危险性作为判断标准。由此来看,把握起来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需要注意的是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犯罪故意不同于犯罪目的与动机,因此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应该科处刑罚。
四、危险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如何区分
当前对于醉酒驾驶车辆的定罪,司法实践中基本是:对于单纯的醉驾,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定罪,其量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对于醉驾造成一人死亡或重伤的,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量刑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醉驾造成多人死亡的,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对于醉驾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呢?危险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区分?
笔者认为:刑法学中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醉酒
驾驶是危险犯,既只要当事人醉酒后驾驶车辆,不管其是否造成后果都要以危险驾驶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没有明文规定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还存在距离。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单纯造成多数人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不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不得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态应该是故意,凡是法律明确规定为禁止性行为,行为人仍然实施就是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谁醉酒后仍要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去驾驶车辆,这种行为只能是故意。
此外,关于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的不一导致在实刑和缓刑的适用上,各地存在很大差异,有些地方醉驾司机被处以缓刑或者免刑。鉴于后驾驶的危害性等同于醉驾,是否可将毒驾和醉驾并入同一刑法条款,统一为危险驾驶罪,并同醉驾适用同样刑罚。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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