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周岁撞死老人判决书
谙怎么读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本案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存在一定过错,经与被害人家属进行多次沟通,并听取其意见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的监护人蔡某某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表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与本案无关的诉讼参与人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坐飞机什么东西不能带经查,2019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在某县城关镇上庄路段行驶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因碰撞致颅脑损伤,造成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属实且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未满14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适用缓刑;根据蔡某某在校表现及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等情况,可酌情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母亲节给妈妈发红包多少合适被告人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能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肇事后又在道路上行驶了二十余公里,导致车上人员死亡、重伤,其行为具有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逃跑过程中未按规定停车的情形,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案发时正值汛期,且道路较为狭窄,事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下车进行了施救,未造成严重后果;蔡某某在此路段超速行驶、并未对行人造成明显威胁等行为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同时,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联系到多名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达成了谅解协议。综上,认为蔡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前还贷利息怎么算
三、被告人蔡某某所实施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放火和决水危害公共安全的是放火还是决水,应区别对待。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某驾车冲过人行横道后左转方向猛打
方向盘致使被害人被撞身亡;被告人蔡某某明知自己驾车冲撞将对向行驶的行人形成危险,仍为摆脱而加速将其撞倒并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处警,为逃避法律追究以更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继续驾车冲过道路且导致他人死亡;两种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一款、第六十四号罪名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朱迅癌症是真的吗四、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
综合考虑案情及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被告人蔡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判处被告人蔡某某的监护人蔡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70000元(人民币);责令被告人蔡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负有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2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
0日晚1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上海市长宁区上海虹桥路时,撞倒被害人杨某某后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将被害人杨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罗某某当场死亡、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因车祸导致颅脑损伤、急性失血性休克、颅脑损伤死亡),后被告人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将尸体遗弃于某路口附近。经长宁区公安司法鉴定:被害人的尸体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外力作用后致颅脑损伤死亡症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
自酿葡萄酒保质期五、被告人蔡某某的监护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蔡某某予以谅解,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蔡某某所犯罪行表示谅解,对被告人蔡某某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辩护人提出的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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