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实例谈客观归罪
从两起实例谈故意杀人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记本进不了系统2014年元旦凌晨,上海浦东新区大唐盛世小区新旧物业在交接时,双方纠集逾百名员工持棍棒、盾牌在大唐盛世二期小区南门附近对峙斗殴, 52岁的老物业员工胡某开车撞向马路上的人,致2死6伤。11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胡某被检方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起诉书的说法,2014年1月1日凌晨,胡某开车到人聚集地,其车辆被新物业员工持棍棒敲击。随后其开离樱花路后掉头,以每小时75公里至78公里的车速撞向新物业员工人,导致2人当场死亡,1人轻伤,3人轻微伤。当检察官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胡某马上反驳说,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自己只是想借道行驶但不慎撞到人。
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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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是一起聚众斗殴事件,双方的老板或组织者应承担法律责任。迷人的危险歌词
第二,被告胡某与被害人互不相识,无冤无仇,确实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是根据犯罪构成须主客观一致,不能只凭客观定罪的理论,定故意杀人罪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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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胡某作为聚众斗殴事件的参与人员,在驾车受到对方打砸后,高速冲向人员聚集的马路并造成严重后果,应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受害人是聚众斗殴的参与者,本身已触犯了刑法,又是聚集在马路上,同时又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受害人也有过错。故对被告人应减轻和从轻处罚。
由此说到另一起案例。
被告人丁某为农民工,在连云区日出东方小区做装修工作,年11月1日,丁某到16层楼顶收衣服时,看见地上有两块砖头,即随手将两块砖头扔出楼外,将路过的行人范某砸成重伤,范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丁美刚犯有故意伤害罪,而辩护律师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对上述罪名都没有采纳,最后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普通话考试最后一题笔者认为,前一个案件胡某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但是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而本案丁某则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丁某将两块砖头扔出去完全是无意识的随手动作,主观方面应是过失。根据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指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丁某判处有期
徒刑十二年失之过重。
如果本案属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引起巨大争议的重庆烟灰缸案也同样应属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高空抛出砖头和抛出玻璃烟灰缸的性质和后果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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