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试行)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依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鲁金办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已领取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年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通过对其经营许可证副本进行年度审核的形式实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副本由省金融办统一印制,加盖市金融办公章和年审专用章。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分级年审。省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金融办负责年审,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由所在县(市、区)监管部门初审,设区市金融办负责审查,报省金融办备案。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由所在市金融办负责年审。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时间为每年的220日至430涨潮退潮时间表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于41日前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并对其提交的年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批准设立或当年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审。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年审自查,准备相关材料;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分级年审要求分别向县(市、区)监管部门或市、省金融办提交年审材料;
(三)监管部门受理年审材料,并进行审核;
(四)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受理的材料,经县(市、区)监管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办审查,并由市金融办采取适当方式对年审情况进行公示。
(五)市金融办审查通过后凭《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报告书》和经市级监管部门审核盖章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信息表》各1份报省金融办备案。
(六)省金融办按旬分批次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结束后,由各市金融办加盖年审戳记。
(七)融资性担保公司持通过年审的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年检。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执行情况。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状况。包括实缴货币资本到位情况,资本金完整性及使用合规情况等。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他业务开展情况,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客户集中度情况等。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包括公司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公司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
(五)信息披露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情况。包括向监管部门按时提供年度报告和统计数据,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报告重大风险事件情况等。
党务工作者事迹材料(六)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情况。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高管人员合规工作及兼职情况等。
(七)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参加年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报告书》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信息表》,一式三份。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和《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均需加盖融资性担保公司公章。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承担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较强的审计能力,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市(设区)级及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3年内无不良记录证明,以及为其注册会计师缴纳社会保险“三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有效证明。
家属宣告王相军遗体搜救结束(四)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全部帐户及帐号清单、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最近三个月货币资金银行对帐单(加盖银行公章)和资金运用情况明细(需加盖融资性担保公司公章)等。
(五)本年度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证明。包括相关银行授信批复文件、担保合作协议和各相关银行的担保业务明细(需加盖银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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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包括当年新增代偿、准备金提取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等情况。
(七)《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首次年审时由监管部门提供。
(八)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参加年审,除应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五、七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隶属担保公司本年度已年审的《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需加盖融资性担保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的年审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监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提交的年审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监管部门应告知融资性担保公司补正材料,如在41日前补正2次仍未达到要求的,监管部门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长夜难明结局大人物暗指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日内完成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的年审材料有关内容的审查。
监管部门在受理材料后,可以视情况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补充材料,也可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说明情况。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实地核查。
出现上述任一情况的,审查时间可相应延长。长春快递什么时候恢复
第十三条 按时参加年审并且年审事项符合规定的,为年审合格,监管部门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戳记;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戳记。
限期整改的时限最长不超过45天,整改到位后提交完整的整改报告最终日期不得超过515日。
第十四条  年审过程中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严重违法违规设立的,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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