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粗口歌极品中的极品专项⽤途财政性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结婚周年纪念日
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专项⽤途财政性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总额的财政性资⾦,凡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该⽂件对这⼏年来,关于专项⽤途财政性资⾦是否征税问题画上⼀个圆满的句号。
游戏角名称
不应征税的财政性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所谓不征税收⼊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征税范围的收⼊范畴。这⼀概念可与美国等国家税法中的“所得不予计列项⽬”相对应。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民政府对纳⼊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企业依法从各级政府取得的财政资⾦也属于财政拨款。
企业取得合法的财政拨款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法的还是需要纳税),从理论上说是显⽽易见的,因为财政收⼊本⾝就是来源于国家税收(很多国家税收主要来源于直接税),对税款(尤其是直接税)再次征税,当然是不需要的。
现实的局限
虽然理论上,企业依法从各级政府取得的财政资⾦⽆需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庸置疑的,但是这有⼀个前提,即财政收⼊应该都是或者⼤部分来源于税收,尤其是来源于直接税。问题在于,我国税收很⼤部分是来源于间接税,⽽且财政收⼊的很⼤部分不是来源于税收,⽽是来源于⾏政事业性收费,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就产⽣了。我们举个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晋江好文推荐
假设某地政府为了促进某⾏业发展,决定对某⾏业的企业收取每个企业每年10万元的⾏政事业性费(我们假设这个收费是合理合法的),当年年底,该⾏政事业性费结余很多,政府决定将结余部分按考评作为⽤于该⾏业发展的专项资⾦发给⼀些企业,某企业获得4万。
按税法规定,企业⽀出的10万⾏政事业性费依法可以扣除,⽽且如果企业取得的4万专项资⾦属于不征税收⼊,那么:
企业可税前扣除额=10万
企业实际⽀出=10-4=6万天津封城最新消息2022
可见,实际⽀出和税前扣除额相差4万,企业所得税税基被侵蚀。
如果,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4万专项资⾦不属于不征税收⼊,那么:
企业可税前扣除额=10-4=6万
企业实际⽀出=10-4=6万
可见,只有对这4万专项资⾦征税才不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基被侵蚀。
征还是不征?
问题难以解决的难点就是,谁也⽆法区分这些财政性资⾦是否来源于税款,这好⽐你⽆法确定你钱包⾥⾯的100元是属于本⽉⼯资还是上⽉⼯资⼀样。
因此,2008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财政性资⾦、⾏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使⽤后要求归还本⾦的以外,均应计⼊企业当年收⼊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总额中减除。
这基本继承了过去企业所得税暂⾏条例时代的规定,即企业除取得国务院规定的专项⽤途财政性资⾦不征税的外,其余的⼀律征税。
2009年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专项⽤途财政性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专项⽤途财政性资⾦的限制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1)企业能够提供资⾦拨付⽂件,且⽂件中规定该资⾦的专项⽤途;萤火虫亮晶晶打一城市名称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的政府部门对该资⾦有专门的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以及以该资⾦发⽣的⽀出单独进⾏核算。
并对后续管理作出明细规定,但财税[2009]87号⽂件仅仅限定对企业在2008年1⽉1⽇⾄2010年12⽉31⽇期间获得财政性资⾦不予以征税。
2011年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专项⽤途财政性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件,对专项⽤途财政性资⾦所得税问题作出最终裁定,⽂件内容基本与财税[2009]87号⼀致,只是不再限制执⾏期限,⾄此,专项⽤途财政性资⾦企业所得税问题尘埃落定。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