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中被处罚主体的认定问题
小星星汪苏泷对个体⼯商户的处罚中被处罚主体的认定问题⼀、个体⼯商户⾏政处罚不规范引发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政处罚是典型的⾏政诉讼案
件,研究相对成熟,但正如上述案例,对个体⼯商户的处罚中,因错列、漏列⾏政处罚相对⼈
⽽导致此类⾏政处罚案件中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却常常成为困扰⾏政审判⼈员的具体问
散粉排行榜
题。⾏政机关的⾏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列明、列全⾏政处罚相对⼈,⽽实际处罚违法⾏为并⽆不
当,法院要如何取舍?由于个体⼯商户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起字号,有字号的应当登记,没有字
号的只登记经营者(业主)姓名。因为个体⼯商户有字号和经营者(业主)的区分,才导致了
⾏政机关对其⾏政处罚中的不规范和不统⼀,⽽这正是诱发此类案件中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的主因。对没有字号的个体⼯商户的⾏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上只能列经营者的姓名,故将经营
者(业主)列为⾏政处罚相对⼈和⾏政诉讼的原告没有问题。但有争议且实践中极易出现问题
的正是对有字号的个体⼯商户的处罚。本⽂仅针对有字号的个体⼯商户⾏政处罚的⾏政诉讼问
题进⾏研究。
⼆、对个体⼯商户的⾏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处罚相对⼈的情形
我国《⾏政处罚法》和《⾏政诉讼法》以及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
讼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诉法解释)对个体⼯商户为处罚相对⼈时处罚决定书如何
列写并⽆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五种情形:1、单列个体⼯商户的字号名称为处罚相对⼈。
如处罚某某商店(字号)。2、单列经营者(业主)姓名为处罚相对⼈。如处罚某某⼈(业主姓名)。3、将个体⼯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明在处罚决定书上,但先列个体
⼯商户字号名称,随后标明经营者(业主)姓名。如处罚某某商店(负责⼈:某某⼈)4、将个体
⼯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明在处罚决定书上,但先列写经营者(业主)姓
名,随后标明其系个体⼯商户字号的负责⼈。如处罚某某⼈(系某某字号的负责⼈)。5、将个
体⼯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为处罚相对⼈。如处罚某某⼈、某某字号,或
处罚某某字号、某某⼈。
笔者认为,对个体⼯商户的⾏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采⽤处罚某某业主(标明其系某某字号的
主要负责⼈)的⽅式。《最⾼⼈民法院关于执⾏〈⾏诉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九⼗七条规
定,⼈民法院审理⾏政案件,除依照⾏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在
⾏政实体和程序法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包括民事程序和民事实体诉讼主体的有关
规定。《最⾼⼈民法院对适⽤〈民诉法〉若⼲问题的意见》第四⼗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
⼯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有字号的,应在法律⽂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可
见,个体⼯商户的字号仅是业主对外的⼀种称谓,并不是当事⼈。所以对个体⼯商户的⾏政处
罚中,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政相对⼈,有字号的在法律⽂书上附注登记的字号,可
以⽤括号注明。那么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当然享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就是个体⼯商户营业执照上
木材烘干登记的业主。但实践中情况很复杂,下⾯进⾏具体分析,希望对审判实践有所助益。
三、被处罚个体⼯商户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分析和认定
(⼀)单列个体⼯商户的字号名称为处罚相对⼈
处罚决定书上,只写明字号,没有写明业主是谁,在审查原告资格时,法院⽆权查明字号的
业主究竟是谁,这是⾏政机关在作出⾏政处罚决定时⾸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没有弄准确,写清
楚就是处罚错误。因字号没有承担责任的能⼒,且字号⼜极具变动性,可能违法时字号还存
在,但起诉时字号早已消灭,或早已转⼿他⼈,故针对字号开罚单,是极易引发问题的,法院
不能针对字号简单下裁判,否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且裁判结果也没有实现的基础。但据
此驳回当事⼈的起诉,⼜是让起诉⼈来承担⾏政机关错误、不当⾏政⾏为的否定后果。
字号是否享有诉权?能否以字号名义起诉?如果不能起诉,就出现是处罚决定书列明的⾏政处
罚相对⼈,却不能享有诉权的尴尬。⾏诉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民法院审理⾏政案件,除依照
⾏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最⾼⼈民法院对适⽤〈民诉法〉若
⼲问题的意见》第四⼗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有
字号的,应在法律⽂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可见,依法享有诉权,能以⾃⼰名义起诉的是个体
⼯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列明的处罚相对⼈是字号,但要以业主名义起诉,那其适格
魔兽秘籍秘籍
吗?如果说不适格,但处罚的实际履⾏者却是业主,因字号的全部财产归业主,若业主对处罚
不配合,该处罚是得不到实现的,正因为这样,可以说只有业主⾃⼰才会关⼼该处罚决定,处
罚违法了才会积极诉讼。不给业主诉权不合理,但给其诉权⼜会与处罚决定书的⽂书不⼀致,
使法院陷⼊两难的境地。如果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处罚程序均没有问题,仅仅因为决
定书应列明业主⽽没有列明,就撤销该⾏政处罚似乎也不太合适。如果法院含混裁判,⼜是对
法律的极端不负责任,甚⾄是枉法裁判。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业主与该处罚决定有直接利害关
系,给其诉权。在裁判⽂书指出⾏政机关的不当之处。也可以判⾏政机关败诉⼏次,并指明原
因,或向其提出正确列明的司法建议。上述尴尬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建议,这种情况下,承认起诉⼈的诉权,通常也是业主起诉的,在起诉⼈提供个体⼯商
户营业执照,显⽰起诉⼈为被处罚字号的业主时,法院就应当认定业主具有原告资格。当然业
主是以其名义还是以字号名义来起诉⼜是⼀个问题,以字号名义起诉与处罚决定书上⼀致,似
乎合理,但法院就会陷⼊明知⾏政机关以字号为处罚对象不当还承认和纵容该⾏为的尴尬中;
如果以业主名义起诉,业主⼜不是⾏政处罚的相对⼈。故建议业主对这种⾏政处罚决定书起诉
时将业主和字号均列为原告,由法院选择适格原告。
由于字号不是个体⼯商户的必登项⽬,可有可⽆,且字号可与业主分开,客观上也可转让。如果起诉时,字号已经消灭,那原字号的原业主有⽆诉权?法院应当认定其享有诉权。因为⾏政机关可能还依据该处罚决定书申请执⾏业主的财产,如果处罚错误终将侵害其权益。如果字号已经转让他⼈,⽽字号原业主仍对其拥有该字号时的被处罚⾏为起诉,是否享有诉权?适⽤当时原则,但是原业主就存在举证证明其系该字号原业主的问题。如果字号已经转让他⼈,处罚决定书针对字号,执⾏也是针对字号,受让字号的新业主被实际执⾏了,新业主是否对⾏政处罚享有诉权?享有。属于⾏政处罚对象错误。
(⼆)单列经营者(业主)姓名为处罚相对⼈
该列明⽅法很明确,也符合《最⾼⼈民法院对适⽤〈民诉法〉若⼲问题的意见》第四⼗六条的规定,在诉讼中,直接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同时其⼜是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相对⼈,其诉权和
诉讼主体资格没有争议。但对于有字号的个体⼯商户⽽⾔,其⼜未满⾜该条要求的'个体⼯商户以有字号的,应在法律⽂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此外,只列业主(主要负责⼈),⼜是对其组织机构的否认。个体⼯商户虽因⽣产资料私⼈所有,主要以个⼈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已⽀配⽽以业主个⼈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但其仍是不完全等同于业主个⼈的组织机构,并且业主被处罚也是因组织的经营⾏为,尤其在业主经营不⽌这⼀个字号时,列明业主因哪⼀个字号的违法经营⽽被处罚具更有必要性。
还有⼀种情况,当营业执照上写明字号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致时,即营业执照还没有变动,但执照上写明的业主已经转让字号或撤出字号的实际经营,被处罚的违法⾏为是实际经营者实施的,处罚决定书应该列谁为被处罚相对⼈?《最⾼⼈民法院对适⽤〈民诉法〉若⼲问题的意见》第四⼗六条第⼆款规定,个体⼯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如果处罚决定书将两者均列为处罚相对⼈,可以参照民诉法的上述规定,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均享有诉权,两者是连带责任,前者是法律意义上的处罚责任承担者,后者是实际的违法责任承担者。如果处罚决定书将营业执照上写明字号的业主为处罚相对⼈,那此时执照上写明的业主是否享有诉权?实际经营者是否享有诉权?笔者认为,执照上写明的业主当然享有诉权,虽然其存在字号实际经营状况变动了却未积极履⾏法律上营业执照变更⼿续的过错,但毕竟违法⾏为不是其实施的,承担处罚后果对其不利,且其⼜是处罚决定书列明的处罚相对⼈。处罚决定书没有提及实际经营者,但通常
情况下被处罚的业主在被处罚时和起诉时,⼀般会主张违法⾏为的实施者是实际经营者⽽不是⾃⼰,但⾏政机关在作处罚决定时并没有将实际经营者列为处罚相对⼈,法院是否有权将实际经营者追加到诉讼中,或者承认实际经营者的起诉权?如果业主起诉时,向法院主张,字号的实际经营者不是⾃⼰,此时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实际经营者为第三⼈参加诉讼。但法院⽆权承认实际经营者的起诉权,因为他既不是处罚决定列明的处罚相对⼈,⼜不是营业执照上写明的业主,⽽且通常情况实际经营者趋利避害也不会起诉。如果业主和实际经营者结成利益同盟⼀同起诉处罚决定,主张不应受处罚,法院也不能承认实际经营者的诉权,因为并没有处罚他。
(三)将个体⼯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明在处罚决定书上
这种⽅法应该说是较稳妥的,将字号和业主均列明,处罚对象是很明确的,即便这样,享有诉权的和适格原告仍然是业主,⽽⾮字号。
1、先列个体⼯商户字号名称,随后标明经营者(业主)姓名的⽅式,将字号作为了被处罚相对⼈,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是与民诉法的规定相冲突的,其随后⽤括号注明该字号的业主,算是补充了被处罚对象,是对前⾯不当列字号为处罚对象的弥补,进⼀步说明了实际被处罚对象和实际承担处罚责任的⼈。实践中,对此种情形,只要处罚决定书正确写明了字号和业主的,法院⼀般还是受理的。如果起诉⼈仅以字号的名义起诉,法院可建议其变更业主为起诉主体后受理;如果起诉⼈拒绝变更的,
曙光王妃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起诉⼈事后⼜变更名义,以业主名义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起诉⼈以业主名义起诉,法院应当认定其享有诉权,直接予以受理,⼀般不能以直接写明的处罚相对⼈是字号⽽不予受理;如果当事⼈将字号和业主均列为原告,即起诉⼈写明字号,⼜表明某某⼈为业主,法院应当受理,选择业主为适格原告,并告知起诉⼈法院选择以业主为适格原告受理该案。法院应在裁判⽂书中注明该业主为某字号的负责⼈,这实际上是对处罚决定错列字号为处罚对象作了纠正,并在裁判后对⾏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个体⼯商户的⾏政处罚应当以业主为处罚相对⼈,有字号的同时标明该业主是某字号的负责⼈。
2、先列写经营者(业主)姓名,随后标明其系个体⼯商户字号的负责⼈。
笔者认为,这种列写⽅式是最适当,最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最不容易引起争议的⽅式。先写明被处罚对象是业主,⼜标明其系个体字号的负责⼈,指明业主因其字号的违法⾏为才受到处罚。个体⼯商户的字号仅作为业主对外的⼀种称谓,但字号不是当事⼈。所以在⾏政处罚中,对个体⼯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政相对⼈,有字号的在法律⽂书上附注登记的字号,可以⽤括号注明。因个体⼯商户既是⼀种组织机构,⼜包含私⼈属性,对外不是仅以组织机构的财产承担责任,⽽是以个⼈全部的财产承担责任。因此被处罚单位(⼈)只列个体字号名称,对责任的最终的承担者不够准确;只列主要负责⼈,⼜是对其组织机构的否认,所以要采⽤此种⽅式并列。起诉时,业主作为被处罚相对⼈享有当然的起诉权,在起诉状中以⾃⼰为原告,以⾃⼰的名义起诉,同时标明其系个体字号的负责⼈,
法院应当受理。
(四)、将个体⼯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为处罚相对⼈。
电脑密码忘记了
⾏政处罚决定书将字号和业主均列为被处罚对象,对处罚不服起诉时,列明的字号和业主作为直接写明的处罚对象,按理说均享有起诉权。但经上⾯论述,我们知道依法对个体⼯商户的⾏政处罚只能以业主为诉讼当事⼈,有字号的应当同时注明业主系某某字号的负责⼈。即法律授予了被处罚业主的诉权,并未授予被处罚个体⼯商户字号诉权。故处罚决定书将业主和字号均列为处罚对象的,起诉⼈也列两者为原告的,法院可直接选择适格的业主为原告受理起诉,并将该情况告知起诉⼈即业主,在裁判⽂书中也要列主业为原告,并注明其系某字号的负责⼈。魏丽平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