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判决书案例
袁惟仁老婆《民法典》条文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以案释法:
小张与小王在注册“君悦”小卖部后,小王觉得经营风险较大,便与小张约定:开店的一切责任由小张负责,双方的各自收入由个人自行支配。虽然夫妻间有这样一个协议,但是在店面的实际经营中,小王虽不过问经营效益好坏,却经常在店中帮忙,有时还垫付货款帮助周转。小张也经常拿出自己的营业收入来为家庭购置共同生活用品。随着店面的扩大,2018年小张几次进货失误,加之经济形势紧缩,小卖部的商品积压严重,欠下了近14万元
贝雷帽的戴法的外债。2019年年初,债权人纷纷来催债,小张在将货物全部清仓处理后,还有5万元未结清,其债权人小李又向小王要钱,小王坚决不给,小李一看要钱无望,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处理认定小王的钱与店面经营的钱无法区分。因此,小王应当用自己的钱来还小张的债务。法院判决以后,小王替小张把剩下的钱还上了。
案例中,个人或家庭从事工商业经营主要还是维持生计,就像小张与小王一样。虽然小张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名为“君悦”的字号,摆脱了流动商贩的特点,但是在个体工商户债务偿还上,小王是否应当共同偿还,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看,像小张这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债务,若纯粹由小张经营且收入没有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只要小王不参与经营,则应当以小张的个人财产承担还款责任;若小王在其中参与经营或经营收入确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应当以小王与小张的家庭财产来进行还款。在案例中,小王与小张虽然有各自收入个人自行支配的协议,但在实际生活中,小王也已经参与到了小卖部的实际经营中,小张也用经营收入来补贴家用,在小张的个体工商户财产无法与家庭财产进行有效区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两人共同偿还借小李的钱,没有不妥之处。(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靳某与程某劳动争议案,详见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河县柳河镇鑫顺
雅思复议水泥管加工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详见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4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净水器哪种好打新冠疫苗前后要注意什么1、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工商登记,个体户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经济组织形态,有其自身的特点,也承载了便利国民社会经济发展与解决过剩劳动力人口就业的问题。可以说,个体经济就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出现,其属于私营经济,并与公有制经济相对应,个体经济的投资、经营、收益方均是个体劳动者。从法律上看,个体工商户的设置有明确的流程,个体劳动者一旦愿意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登记,其所作的投资经营就有了法律上的意义,在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纳税、卫生标准、消防安全等后,其个体经济行为会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比起单纯的出门摆摊或无照经营,财产的安全性与保值率均会有显著的提升。
2、个体工商户是由个体劳动者登记形成,其“当家人”就是登记的个体业主,同时部分工商户还有字号。一旦遇有纠纷诉讼时候,到底是应当以登记的业主还是以登记的字号来明确谁当原告、被告,针对实践中个体工商户的这一法律主体问题,司法解释中
2015年江苏高考时间明确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通俗来讲,即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上写的是谁经营,谁就是原告或被告,如果有字号则字号就是原告或被告,字号的经营者来具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门店转让或其他因素,个体经营中经常存在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况,此时要搞株连,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都要负责任。
3、个体工商户经营中出现的欠债,还债主体应当从三个方面来认定:第一,出钱投资人,如果是家庭共同经营的个体事业,家庭成员应当在登记申请时以书面签字形式表明态度,愿以家庭财产偿还债务;而个人出资进行工商经营时,则应当在申请登记时,采取声明、公证等形式让大家知晓其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一旦出现债务,家庭共同财产不用承担。第二,具体经营人,就是经营活动是由谁在负责,是家庭成员一起经营还是个人独自经营。第三,经营收益归谁所有,谁就负有偿还债务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即使之前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明确约定家庭财产归个人所有,但是只要经营收益获利人为全部家庭成员,无论之前的约定如何,都应当用家庭财产来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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