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寿喜与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寿喜与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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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包饺子的手法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3 
【案件字号】(2020)苏09行终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村秦广林李星星 
【审理法官】李村秦广林李星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寿喜;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政府 
皋怎么读【当事人】赵寿喜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赵寿喜 
【当事人-公司】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刘玉庚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宋佳音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周权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玉庚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宋佳音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周权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玉庚宋佳音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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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赵寿喜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的两份证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新证据要求,本院不予采纳。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证据不足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寿喜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赵寿喜与电工赵海兵通话记录(含光盘),拟证明断电行为系区政府发文到龙冈镇政府,龙冈镇安排供电所实
施断电行为,被上诉人通过断电报告、停止营业作业通知书等形式胁迫上诉人签署案涉协议;证据2,期刊《盐城工程造价》(2018年12月)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拟证明案涉协议金额显示公平。  经质证,被上诉人龙冈镇政府对证据1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2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本案中,被上诉人龙冈镇政府为实施盐都区龙冈镇辖区内港口码头专项整治工作,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与上诉人赵寿喜就该砂石场内的设施、设备及附属物等进行协商,双方签订案涉《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协议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
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案中,被上诉人龙冈镇政府与上诉人赵寿喜经协商签订的案涉《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被上诉人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上诉人赵寿喜称案涉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但未能举证证明龙冈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对其有欺诈、胁迫的行为,也未能证实案涉补偿金额显失公平。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协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撤销情形,驳回上诉人赵寿喜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赵寿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寿喜负担。  本判决
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5:05:0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7日,原告赵寿喜与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许巷村村民委员会及案外人徐发留三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属于许巷村所有拍卖给徐发留的许巷砖瓦厂由村委会以原价收回,再转让给赵寿喜所有,该协议载明砖瓦厂的地基东西长72.4m,东址距徐长顺西墙2m(南北宽34m),西址西河边(南北宽28m),南址蟒蛇河,北址年余路,厂房一长21.3m,宽6.7m;厂房二长16.2m,宽7.6m,该地基归赵寿喜使用五十年。2007年12月,赵寿喜申请建设岸吊及驳岸码头,后水务、航道部门于2008年元月原则同意,许可赵寿喜在盐××岸××区龙冈镇××驳岸、吊机一处,占用长10米,占用地段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2010年10月,赵寿喜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该处成立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寿喜砂石场,经营砂石、玉米、豆粕零售及电氧焊服务。2018年1月,盐都区人民政府张贴通告,决定在该区内河盐宝线、盐邵线沿线港口码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要求各镇区、街道开展联合整治工作。原告赵寿喜所经营的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寿喜砂石场在该整治范围内。2019年3月3日,原告赵寿
喜与被告龙冈镇政府就该砂石场内的设施、设备及附属物等进行协商,双方签订案涉《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原告赵寿喜签名并加按了手印。目前案涉设施、场地等已被清理整治完毕。现原告赵寿喜以该协议是被胁迫签订的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和契约性双重法律属性。本案中,被告龙冈镇政府与原告赵寿喜于2019年3月3日签订的案涉补偿协议,是龙冈镇政府为实施盐都区龙冈镇辖区内港口码头专项整治工作,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而与原告就砂石场整治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及附属物的清理、搬运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畴。对该协议的审查,应当适用行政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赵寿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空白协议,协议内容缺失。被上诉人故意利用优势地位与上诉人签署案涉
协议显失公平。被上诉人不具有签署行政赔偿协议的管理职能。被上诉人欺诈上诉人签订空白协议,内容通篇涉及拆迁及拆迁许可字样,导致上诉人对合同的性质形成重大误解。被上诉人通过停电报告、停止经营作业通知书、语言上的恐吓等形式胁迫上诉人签署案涉协议。被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对于评估事项的知情权和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案涉协议金额显失公平。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案涉协议义务,被上诉人已将上诉人案涉场地强制拆除,但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协议义务,没有将所谓的补偿款项289800元支付给上诉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求。 
赵寿喜与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青丘狐传说剧情介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苏09行终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寿喜,性别××年××月××日出生,××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玉庚,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佳音,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
     法定代表人李金宝,该镇镇长。
贝佳斯绿泥怎么用     委托代理人周权,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寿喜因诉被上诉人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冈镇政府)拆迁补偿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行初3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7日,原告赵寿喜与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许巷村村民委员会及案外人徐发留三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属于许巷村所有拍卖给徐发留的许巷砖瓦厂由村委会以原价收回,再转让给赵寿喜所有,该协议载明砖瓦厂的地基东西长72.4m,东址距徐长顺西墙2m(南北宽34m),西址西河边(南北宽28m),
南址蟒蛇河,北址年余路,厂房一长21.3m,宽6.7m;厂房二长16.2m,宽7.6m,该地基归赵寿喜使用五十年。2007年12月,赵寿喜申请建设岸吊及驳岸码头,后水务、航道部门于2008年元月原则同意,许可赵寿喜在盐××岸××区龙冈镇××驳岸、吊机一处,占用长10米,占用地段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2010年10月,赵寿喜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该处成立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寿喜砂石场,经营砂石、玉米、豆粕零售及电氧焊服务。2018年1月,盐都区人民政府张贴通告,决定在该区内河盐宝线、盐邵线沿线港口码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要求各镇区、街道开展联合整治工作。原告赵寿喜所经营的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寿喜砂石场在该整治范围内。2019年3月3日,原告赵寿喜与被告龙冈镇政府就该砂石场内的设施、设备及附属物等进行协商,双方签订案涉《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原告赵寿喜签名并加按了手印。目前案涉设施、场地等已被清理整治完毕。现原告赵寿喜以该协议是被胁迫签订的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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