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的分类
关键词: 犯罪客体纵向分类横向分
类
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学者虽然广泛支持犯白凤九和东华帝君结局
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但所持的分类标准及
其说明不尽相同。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选择客体的划分不是根据法益自身的重要性,
而是取决于其与同类客体的关系。相对于主要客体,次要客体与选择客体都具有补充性,是独立于主要客体之外的。
犯罪客体的分类是深入研究犯罪客体的逻
辑方法,也是犯罪客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表面上看,这个问题争议较小,但在平静的
表象之下却隐藏着值得研究的一些问题。一、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
在苏联,对犯罪客体实行纵向三分类,即将
其分为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这一分类方法肇始于20世纪30年代末(1938年) ,是由莫斯科大学教授B•孟沙金
提出的。其理论依据是哲学上一般、特殊与
个别的相互关系的原理。①B•孟沙金教授所倡导的犯罪客体纵向三分类不仅在苏联及
温州中考成绩查询其法定继承国俄罗斯长盛不衰,而且对我国
犯罪客体理论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何
秉松教授主编的《刑法教科书》指出:
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的
关系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它们是密切联系的。一般一定与个别相联系而存在,
没有脱离个别的一般,反之亦然。至于特殊,它对于一般是个别的,对于个别又是一般的。这就是它们三者的联系,也就是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之间的联系[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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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1294) 。
目前,我国刑法学者虽然广泛支持犯罪客
体的纵向三分类,但所持的分类标准及其说
明不尽相同。例如,高铭暄等教授主编的《刑法学》认为,“按照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
关系的层次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犯罪的一
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这三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2 ] ( P1112 - 113)这里,犯罪客体的分类标准
是社会关系的层次,它们之间的关系不限于
12306几点开始放票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还包括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马克昌教授主编的《犯罪通论》指出,“根据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3 ] ( P1113)作者没有说明三者之间的关系,但在批判取消犯罪一般客体的观点时,引用的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相互关系原理作为论据的支点。
赵秉志教授主编的《刑法新教程》的观点是: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
体。”“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与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三者之间构成了两个层次的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它们虽然具有许多共性,但又不能思想工作总结范文
相互取代[ 4 ] ( P1176) 。
该书所主张的犯罪客体的分类标准是复合
的,即社会关系的范围与层次,三者之间是复杂的多维度关系。通过上述,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学者们对犯罪客体三分类的各自表述的差异。尽管如此,刑法学界并未就此开展讨论,而是在理论层面上自话自说,当然也不乏共同点,即都无保留地赞同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当我们对这个公认的犯罪客体三分类进行深入分析时,就发现了一些耐人寻味的现象。例如,在刑法分则第5章中,盗窃罪、罪、抢夺罪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它们在内容上与同类客体是完全重合的,抢劫罪、罪虽是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但其主要客体与同类客体也是重合一致的。这里,第二个层次
的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作何理解? 又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等以及渎职罪中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与其同类客体也是重合一致的。有的学者发现这个问题后指出:国庆假期安排2020
犯罪客体三分法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而言的,实际上犯罪的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的关系,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情况。具体说来,大
致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是犯罪的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完全一致;第二是犯罪的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一部分犯罪完全一致,以外的犯罪直接客体是同类客体的表现形式;第三是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同类客体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即每一犯罪所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都是同类客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2 ] ( P1115) 。
应当指出,前面所说的“重合一致”或者“完全一致”,仅发生在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之间,不涉及犯罪的一般客体。问题是,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完全一致时,这是否还算犯罪客体的纵向三分类? 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一部分犯罪完全一致,“以外的犯罪直接客体是同类客体的表现形式”时,如何理解这种纵向三分类? 在回答之前,我们不妨先看一下苏维埃刑法学者是怎样解读这些问题的。
毫无疑问,在苏联的犯罪客体理论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如侵犯社会主义财产的犯罪、侵犯个人财产的犯罪、职务上的犯罪的类客体与具体的种罪的客体在内容上的完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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