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渎职犯罪“案源少”问题的思考
玉龙湖风景区作者:温 纯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台州旅游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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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台州旅游年第12期
案件线索是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开展的前提,没有案件线索,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破解“发现难”问题,拓展案源途径,获得充足的线索是当前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要解决的首要难题。本文试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犀牛将军兽态 一、渎职犯罪“案源少”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
第一,案件管辖的领域新。刑法修订后,按照新的管辖规定,反渎职侵权部门受理43种罪名案件,其中绝大部分属于过去从未涉及的新的领域。由于对这些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操作程序不熟悉,使得工作难以贴近实际。再加上有些国家机关长期以来为了维护其机关在公众中的形象,既便发了案也不报,存在着事实上的排外情况,客观上使得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部门难以发现案件线索。
第二,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及反渎工作认识不够。长期以来,人们对于腐败犯罪的认识只停留在“将公家的钱装入个人腰包才是犯罪”除夕七大禁忌,对于某些国家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的,认为这只是工作失误,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认识不仅在老百姓中存在,在一些领导干部中也有。因此,虽然反渎部门与反贪部门同属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但在社会上对反贪部门要比反渎部门的认知程度高,致使社会上很多人对我们这项工作职能不了解,甚至有的单位和个人遇有这方面的线索却不知该向什么部门举报,大部分众不清楚检察院还负有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职能,这也是造成渎职犯罪线索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党务公开(二)内部原因
逝去的青春第一,检察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发现线索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未建立完善的发现和移送案件线索工作机制。目前,渎职犯罪线索移送制度虽已在全市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但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发现和移送案件线索的机制。“各扫门前雪”的现象还很严重。各业务部门各自有其工作重点,即使发现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是否主动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查办,全凭自觉。由于举报少、移送少、几乎无自首的现状,
检察机关反渎部门以往沿用的单纯依靠众举报的等案上门的单一发现犯罪渠道的方法很难打开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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