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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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一样,是伴随国家公权力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严重的腐败犯罪,常常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对认定渎职犯罪,从严打击渎职犯罪都有着十分巨大的意义。在本文中,拟从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出发,分析认定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意义,讨论认定“恶劣社会影响”的原则、标准和实施主体,最后得出认定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方法。
关键词 渎职犯罪 恶劣社会影响 情节
作者简介:蒋洵,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网上选号文章编号:西湖歌舞几时休的上一句1009-0592我只在乎你2013染发后头发如何护养)02-073-02
日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虽然明确了渎职犯罪的定罪标准,但其依然存在着一些原则性条款,其中“恶劣社会影响”这一表述依然较为笼统和模糊。什么是“恶劣社会影响”,各部门认识不一致,
说法不统一,使司法实践操作产生了一定的困难。明确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有利于这一解释更好的实施,也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定罪和量刑。
一、渎职犯罪“恶劣社会影响”的法律渊源
20121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1319日起开始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其中“恶劣社会影响”这一表述,在20067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曾经出现。该规定中指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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