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职权擅断公务是滥用职权罪之定性关键
超越职权擅断公务是滥用职权罪之定性关键
作者:邵海风 金莹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清理手机垃圾09
        【基本案情】
        201129日下午,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海大队治酒小分队在定海区解放西路、西山路口一带开展查处酒驾行动。作为治酒小分队成员的被告人黄磊与交警王某负责在解放西路与西山路口设卡。1320分许。被告人黄磊听见对讲机里喊有人冲卡,遂手持锥形筒(原作为路障使用)与王某一起走到马路中间,示意当时正驾驶摩托车对向驶来的郑平(男,35)停车接受检查。当郑平加速欲从对向车道驶离现场逃跑时,被告人黄磊遂将手中的锥形筒砸过去并砸到摩托车的仪表盘上。遂后又弹到郑平的头脸部致使郑平驾驶的摩托车失去控制侧翻,郑平即从摩托车上弹了出去,其头部撞到树上后摔在地上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217日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黄磊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民警带至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海大队。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经抽血检验,郑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mgml,属酒后驾车。经法医学分析认定。郑平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致脑功能衰竭、循环衰竭死亡。
        2016河南高考【诉讼过程】
        20114周迅电影13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磊涉嫌滥用职权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具自首情节,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23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起诉认定的事实及情节予以了认定,据此判决被告人黄磊犯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3年。
        【争议焦点】
梦见掉牙齿        该案的定性在侦查、起诉、审理各诉讼环节均引发争议。那么,黄磊究竟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亦或是滥用职权罪?我们认为,行为人不当执法的主观动机、对危害结果所持心理、行为是否超越酒驾执法中的职权限制性规定等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评析意见】
        ()被告人黄磊执法行为之正当性评价
        本案系被告人黄磊在协助交警开展治酒行动过程中发生,基于其辅警身份,有必要对其执法行为依有关法规作出正当性与否的评价。
        1.被告人黄磊的行为属不当执法。上文所述,被告人黄磊实施用锥形筒砸车的行为目的在于接同事通知后意欲拦截冲卡车辆。那么,交警在道路执勤执法过程中,遇车辆驾驶人员不予配合野蛮顺丰速运-单号查询冲卡,是否可依职权予以拦截?交警应如何拦截才是正当、合适的执法行为?对此,公安部于20081115日发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十章第73条就查处违法行为中的安全防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山东高考成绩2018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之所以作这种规定:一在于加强执法人
员的自身执法安全防范;二在于防止不当执法行为造成被执法对象的安全隐患发生或次生事故的发生。显然,本案被告人黄磊使用锥形筒砸车进行拦截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属不当执法行为。
        2.被告人黄磊不当执法系明知而为。根据被告人黄磊事后多次供述。其作为受聘于交警大队的辅警,平时学习过《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知道执法人员在道路执勤执法工作中不得用工具进行强行拦截以及不得将车辆逼向对向车道等禁止性规定,也知道交警在遇到车辆冲卡时一般是没有追赶和拦截车辆的权力的。显然,被告人黄磊是在明知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在协助交警执法时遇冲卡车辆仍执意拿锥形筒砸车欲强行拦截,其对自身执法行为的违法性、不当性是持明知但仍积极实施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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